新形势下检察技术工作变革
2017-09-04李澍
摘 要 检察机关是国家监督机关,主要通过参与诉讼活动来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力,而检察技术工作贯穿于诉讼监督的整个过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日益推进,大大影响了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方式,也使得检察技术工作拥有了新的发展机遇。检察技术部门应主动适应改革趋势,明确自身定位,以办案需求为导向,提高自身质量标准以及技术能力,建设适合新形势的过硬检察技术队伍,为诉讼监督活动的进行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技术工作 诉讼监督
作者简介:李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83
一、检察技术工作的职能
检察技术工作是检察技术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依法收集、审查和鉴别,为诉讼活动提供技术保障的专门性工作,同时具有科学和司法的双重属性。
检察技术工作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必不可少的有力保障,它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水平、质量的提高。检察技术的职能有:
1.配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工作,增强关于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线索发现、证据突破、确定犯罪等环节的科学性及全面性。而这其中,司法鉴定更是侦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司法鉴定成为了检察技术部门技术支持侦查活动的重要途径。当前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先进,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意识也越来越强,依靠更为科学的技术手段揭露犯罪事实成了检察技术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2.配合业务部门在诉讼活动中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能,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对案件中证据的科学性、合法性、规范性审查是检察技术工作重要的职能。然而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冗杂繁多,出具的鉴定意见的质量更是参差不齐,这种规范程度不统一的鉴定意见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件审理的严谨性不够。因此,不单单要对司法鉴定意见的严谨性、合法性、科学性进行审查,更要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性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科学性、正确性。因此,检察技术部门在司法活动中的属性兼具监督诉讼和配合侦查的双重属性。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无论是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还是对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审查中,要想使事实根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过硬的检察技术是最有力的保障手段。在新一轮的检察体制改革中,要更加深化、细化检察技术工作的职能,大力发展更为成熟的检察技术,使得检察技术工作成为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能力的最坚定的技术支持。
二、当前形势下检察技术工作面临的问题
当前的检察技术部门的业务内容主要分为两大类:
1.法医、痕检等对于证据的科学合法性的审查监督职能。
2.侦查信息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技术保障职能。
就实践经验来看,基层院的检察技术业务存在畸形发展的情况,对证据的审查监督职能几乎没有,而技术保障职能也只是沦为了一般的信息技术工作。因此,当前检察技术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一)对检察技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亟待提高
诚然,无论是诉讼监督工作还是侦查工作都是需要办案经验保障实施,但是现代化进程日新月异的今天,靠经验来解决问题在很多时候往往捉襟见肘。当前形势下,犯罪手段越来越高科技、罪犯的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传统的技术手段已远远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在案件侦查方面,举一个简单的行贿受贿的例子。现在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来进行行受贿的案例已经越来越罕见,更多的是通过一对一隐秘场所直接给予现金的形式来进行行受贿。通过银行转钱有迹可循,而直接给予现金则无从查起,传统的去查账户信息,查银行流水的侦查手段越来越力不从心。因此,我们就要借助更为现代的技术来侦查,比如大数据分析。而在证据审查方面,就拿文检来说,传统的分析方法已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利用更为高精尖的检验设备来进行检验,不但准确性更高、效率更高、操作更为简便,而且有了统一的规范标准,使得鉴定结论更为科学。因此,检察技术工作为检察业务进行技术支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检察技术工作的运行机制不畅通
一直以来,检察技术部门在实践中只是作为辅助办案的部门,只有办案人员对案件中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才会向检察技术部门提出技术需求。因此,检察技术部门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局限在只有办案人员提出要求才能介入审查。如果鉴定结论本身存在问题,但办案人员主观上没有发现问题,那么检察技术人员就无法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这就导致了鉴定结论的科学合法性存在漏洞。导致此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
1.检察技术工作没有成为办案必经程序,不能主动合法的对证据进行审查。
2.业务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没有形成统一协作的机制,缺乏良性业务交流。
3.基层院的检察技术部门建设不完全,无法全方位满足办案要求的技术支持。
(三)法律没有给予检察技术工作足够支持
在检察机制中,检察技术的定位是综合辅助类部门,实践中检察技术部门从事的日常工作也仅仅是购置设备、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维护等工作,檢察技术部门变成了后勤保障部门。检察技术人员在从事这种日常琐碎的设备维修等工作时,渐渐淡化了其在司法监督、技术保障层面的重要职能。法律没有给予检察技术部门对证据审查的结果以合法性、权威性;没有明确检察技术部门如何参与司法监督活动;没有明确检察技术人员应具有什么任职资格;法律没有给予检察技术部门发挥应有职能的平台。所以,检察技术工作要想得到发展,必须有“法律”来做后台。
三、新形势下检察技术工作的变革
检察技术的发展势不可挡,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那么,检察技术工作所做的第一点变革就是要与侦查、侦监、公诉部门构建新型的办案机制。实践中,检察技术部门与侦查、侦监、公诉部门有过配合办案的先例,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检察技术部门的定位一直偏弱,游走于业务部门之外,也就成了业务部门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的从属辅助部门。这种关系,不利于应对日新月异的案件变化,检察机关各部门无法形成合力,各自为战,使得到了审判程序时往往丢失了先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现存的侦捕诉模式的变革,证据裁判规则的全面贯彻,使得庭审过程中以证据为中心的讨论更为激烈,已然成为了整个司法程序、诉讼活动、庭审过程的核心。检察机关作为公诉部门,更应将内部的技术部门同侦查、侦监、公诉部门拧成一股绳,同心协力打赢每一场证据仗。在侦查过程中,促进“由证到供”、“以证促供”、“供证结合”的新模式的转变,协助侦查部门快速发现线索、合法收集证据、科学固定证据,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揭露、证实犯罪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充分配合侦监部门,在不耽误审查逮捕期限的情况下,高效、快速的对侦监部门提出的证据合法性质疑做出准确应答,做到随时提出疑问、随时做出回答,保证审查逮捕工作合法有序的开展。在审查起诉阶段,完善对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的审查,协助公诉部门完善审前准备工作,积极主动地为审查起诉过程中存在的疑难技术问题进行解释,做好证据瑕疵补正和错误纠正的工作。同时,还应对出庭作证做好充分准备,确保证据结论经得起推敲和质疑。推进各部门协同作战的意识、鼓励各部门良性交流、简化内部审批手续是检察技术部门更好的服务司法活动的最佳途径,是应对新形势的首要变革。
其次,要规范检察技术工作的流程并提高检察技术工作质量标准。检察技术工作规范化,要求尽量减少瑕疵、避免错误,维护技术工作的科学性。建立健全检察技术办案责任制,是规范检察技术工作的关键所在。类比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技术人员也应做到谁办案谁负责,在办案的权力职责范围内对结果终身负责。建立检察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出现过错则影响信用评级,进而影响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同时落实技术人员过错问责制,需查清出错原因以及明确整改措施。同时,要出台一系列业务考评机制、职称晋升机制,将业务能力同待遇挂钩,使得检规范化遍及检察技术工作的各个角落。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检察技术工作以审判要求的法定标准来作为证据的审查标准。
因此,首先,要完善证据的技术性审查制度,将审查证据的工作量化,进行是否达标的测量。其次,完善侦查取证制度。对侦查过程中涉及的证据的收集、固定、分析等步骤设立技术标准,使证据能够科学合法的使用。同时严格设立讯(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范,不问不录、有问必录,保证同步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最后,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对于检察技术部门的鉴定人员,更要主动负责的参与出庭,巩固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合法性,在庭审过程中有效协助公诉人完成起诉。亦可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出庭,为控辩双方在专业性问题上提供技术支持,更好的支撑判决的合法性。
最后,要严格选拔检察技术人员的标准,建设过硬的检查技术队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技术部门成了检察机关行使司法监督权力的不可或缺的一份子,承担了无可替代的重任。这就要求我们检察技术人员要具有相当高的自身素质,不但要有坚定不移的职业意识,更要身怀高人一等的专业技能。加强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的培养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察技术人员的基础,弘扬科学精神,遵守职業道德,坚守法律底线是我们的立身之本。在办案过程中,要坚决杜绝拉关系、走人情、送金钱的不法行为,为检察技术部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技术是否过硬是检验一名检察技术人员是否合格的标准,拥有比社会鉴定机构更为高超的技术手段是一名检察技术人员永恒的追求。因此,应积极追求建立科学先进的检察技术能力培训模式,不但要强化检察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的能力,而且要提高检察技术人员出庭作证的能力。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要加快建设先进的实验室,为检察技术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支持。不仅如此,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部门可以采取定期进行学术交流的模式,让各级各地检察技术人员互相分享新鲜案例、经验教训、科学手段,互相取长补短,携手共进,更快的提高检察技术人员全面应对案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