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专业对口就业困境探析
2017-09-04段鉴峰
摘 要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大,社区矫正专业应运而生。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编制制约、身份定位不明确以及社区矫正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有待完善等问题的存在,致使社区矫正专业毕业生对口就业率较低。因此,本文以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社区矫正专业为例,通过对人才培养模式的探析,以期为提高社区矫正专业对口就业率提出针对性的策略。
关键词 社区矫正专业 对口就业 困境
基金项目:云南省司法行政研究课题YNSF15-09,社区矫正与监禁刑衔接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段鉴峰,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73
自2003年我国开始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开始,经过多年发展,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务院法治办公室于2016年12月1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预示着社区矫正立法即将完成,是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一次重大突破。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实施、改革和完善,对社区矫正专业人才的需求日渐扩大。一方面,社区矫正事业急需专业人才队伍的加入,另一方面,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却存在就业面窄、专业对口就业率低下等问题。本文以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社区矫正专业 为例,着重研究社区矫正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和困境,并尝试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一、社区矫正专业设置的目的及意义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刑罚执行制度的逐步完善而建立起来的。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官方”定义,较早是出现在 2003年由两院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 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由此可见,社区矫正涉及决定、适用、执行、监督等多个环节,并不是单纯的对服刑人员进行变换场所的监管,更重要的是对导致其犯罪的思想观念、心理结构和行为方式的矫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区矫正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综合了刑事执行理论、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等多学科知识。这就对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了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对人才的需求,社区矫正专业应运而生。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顺应我国法制发展的需求,尤其是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发展的需要,立足云南省实际情况,结合现代职业教育的内涵,于2009年向云南省教育厅申报设置法律事务专业(社区矫正方向),2010年获得批准并开始招生。在两年教学实践的基础上,2012年正式申报并获得批准设立社区矫正专业。该专业立志培养掌握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相关的基础知识,熟悉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流程,具有刑务处理、教育矫正、心理干预等职业能力,具备正义感、责任感、同情心、奉献意识和服务精神等职业素质,能够胜任社区矫正工作一线岗位,政治坚定、品德高尚的高素质、专业化技能型专门人才。
二、社区矫正专业人才培养及毕业生就业现状
(一)社区矫正专业人才培养
1.课程设置
为了适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综合能力的需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针对社区矫正专业,开发设计了专门的课程体系。以培养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为目标,教授学生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相关的基础知识,熟悉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流程,具有刑务处理、教育矫正、个案工作、心理干预等职业能力,具备正义感、责任感、同情心、奉献意识和服务精神等职业素质,能够胜任社区矫正工作一线岗位,培养政治坚定、品德高尚、文武兼备、内外双修的高素质、专业化技能型专门人才。
2.理论知识要求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社区矫正专业学生除了要掌握非监禁刑、社会工作基本理论、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基本工作流程以及教育矫正、心理干预、考核評估等分项工作的专业知识,还要掌握中国特色政治理论、法学、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等方面的文化与理论知识。
3.就业方向
社区矫正专业设置时,为毕业生设定的就业领域和岗位如下图所示:
(二)社区矫正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
根据笔者调研发现,自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设置社区矫正专业以来,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进入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二是通过人才招聘进入各企业、公司;三是以辅警的身份被招录进入各公安派出所;四是以公益岗位的形式招聘进入社区矫正领域。其中通过公务员招录及公益岗位招聘并进入社区矫正领域的毕业生不足10%。社区矫正专业培养出的综合性专业人才的大量流失引人深思。如何保障社区矫正专业毕业生的对口就业,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的严重不足应得到重视。
三、社区矫正专业对口就业对策分析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造成社区矫正专业毕业生对口就业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编制数量少,且在招录过程中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限制,不具备相应人事权。二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尚未公布实施,且在目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中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定位尚未明确。三是该专业成立时间短,对于教材、课程设置以及师资力量都有待完善,培养出的毕业生与社区矫正实际工作需求还有一定差距。为了提高社区矫正专业毕业生的对口就业率,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 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编制数量
社区矫正作为司法改革的产物,是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效措施之一,随着实践的深入,其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显。近年来,法院判决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罪犯不断增多,社区服刑人员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出现严重的不匹配,这就需要给予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适当的人员编制。目前云南省在册的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已经超过三万人,司法所、司法局拥有工作人员约四千余人,工作人员与服刑人员的比例约为1:8。但司法所、司法局的职能不仅仅是单一的社区矫正,还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相关职责。工作人员工作压力大、任务重,急需新鲜血液的补充。人事部门应当对社区矫正的工作量进行测算,科学地确定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比例。工作岗位的增多,势必会有效增加社区矫正专业毕业生选择和进入社区矫正工作的机率。
(二) 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定位
一个职业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这个行业工作人员的身份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既然是刑罚的执行,那就需要赋予相应的执法权力。而现阶段,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定位是“司法助理员”,显然不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是罪犯,如果对其实施管理的工作人员缺乏明确的身份标志,会增加监管工作的难度。因此,应将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身份纳入警察编制。这样能更好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性,同时也可以体现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威慑性。在云南某地的司法局中,工作队伍由地方行政编制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以及一定数量的外聘工作人员构成。由于缺乏明确的身份标志,遇到突发事件时无权处置,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学生入校就实施警务化管理,在校期间以预备警官的身份生活、学习,通过相应的警体训练,学生在毕业时都会掌握一定的警务实战技能,且很多学生对警察这一职业和身份有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定位为人民警察,必然加大他们选择这一工作的兴趣和热情,从而提高社区矫正专业毕业生的对口就业率。
(三) 完善社区矫正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
“打铁仍需自身硬”。要胜任专业性极强的社区矫正工作,就需要毕业生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素养。作为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一个年轻专业,社区矫正专业在人才培养方面还处于摸索前进的路上。笔者认为,完善社区矫正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编制适合本专业学生使用的教材。社区矫正专业在我国属于新兴专业,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教材能满足该专业的教学需求。尽管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近年来已经在加快教材的编写工作,但由于教学实践略少、专业人才缺乏导致教材编写进度缓慢。为了进一步提高该专业学生的专业素养,使其毕业后更好的胜任社区矫正工作岗位,编写出适应实际需求的教材刻不容缓。二是完善该专业的课程设置,使专业毕业生的理论体系和实操能力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社区矫正专业教学时间安排是两年半理论加半年实习,但是社区矫正的综合性和专业性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相关知识,这些知识多而复杂,要求学生在三年的时间完成如此繁重的学习任务十分困难。笔者认为可以适当精简非核心课程,增加专业核心课程的课时安排,同时设置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教学任务,丰富学生的理论构架。三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中拥有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的知识背景,但缺乏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研究的专家型教师。实际工作经历的缺乏容易使课堂教学停留在理论层次。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除了适当增加教师深入社区矫正基层工作单位进行深度调研学习外,还可以根据教学需求,不定期地邀请社区矫正一线工作人员到学院开展讲座,把实际工作中容易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分享给学生,使他们能理论联系实际的来解决工作中会遇到的问题。
四、结语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社区矫正的制度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的发展已经进入快车道,社区矫正专业人才必然会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坚力量。为适应社會发展,社区矫正对专门人才的需求,学院应加强与行业内单位的交流合作,依据岗位需求、专业要求适当调整课程体系建设,培养社区矫正需要的专门人才,为社区矫正的发展贡献力量。
注释:
本文所称的“社区矫正专业”,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仅指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社区矫正专业。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 号)以下简称《通知》。
刘强、姜爱东.社区矫正评论(第四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24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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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张全、柴权宏.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境及改善途径.人民论坛.2012(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