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坠二次坠落损伤法医学分析1例
2017-09-04何永旺郭冠麟高海兆
何永旺 郭冠麟 高海兆
摘 要 高坠伤是指人体以自由落体运动坠落,与地面或某种物体碰撞发生的损伤 。高坠伤在自杀、灾害事件中多见,偶尔有用其他手段谋杀后,伪装自杀或意外事故的报道 。高坠伤的形态及损伤程度受坠落高度、体重、坠落过程中有无阻挡物、人体着地方式、着地部位,以及接触地面与其他物体性状等因素的影响,其损伤复杂多样,在对高坠损伤进行分析时往往只能用“符合一次性暴力(高坠)形成”来解释。如果坠落起始位置较高,则可能坠落后弹起形成二次坠落伤 。笔者曾遇到一例高坠过程被监控探头录下的案例,发现死者坠落着地后整个身体弹起悬空,发生二次坠落,此类二次坠落实属罕见。该文通过对1例典型高坠事件现场勘查、监控视频资料、尸体检验情况及现场调查访问等相关材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同时对教科书中的相关问题提出质疑,并进行分析论证,为法医学实践提供相关依据。
关键词 法医学 二次坠落 损伤分析
基金项目: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专项建设”计划资助立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基金项目(编号:81560303;81660310);云南省科技厅—昆明医科大学应用基础研究联合专项(编号:NO.2016 FB129);云南省重大传染病疫苗研发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项目基金(编号:NO.KF 2015-01);昆明医科大学毒品滥用.法医病理学科技创新团队(NO.CXTD201604)。
作者简介:何永旺,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硕士研究生;郭冠麟,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公安局,法医师;高海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公安局,法医师。
中图分类号:D9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45
一、案例资料
2013年8月11日12时许,陈某(男,34岁)被发现在楚雄市某酒店停车场内死亡。停车场监控显示:死者陈某近乎跳远姿势面西坠落,落地前双裤腿下缘移位至膝部,身体逐渐右旋,面北落地。在落地后,首先双足着地,接着双下肢向前分腿式滑动,臀部着地;紧接着由于身体的惯性,上身前倾,双上肢和头面部着地。接着由于力的相互作用,尸体向上反弹,整个身体弹起悬空,身体略左旋,身体右侧位再次坠地,死者第二次坠落后,以躯体右侧为接触面继续向后(东侧)滑动。调查走访得知,陈某因欠高利贷被债主李某等人诱骗至该酒店四楼408号房间,李某等人对陈某口头威胁逼要债款,但未對陈某施暴。陈某趁债主不注意,突然从窗口跳下。走访酒店其它人员均未反映出有呼救、吵打等异常情况。技术人员对现场和尸体进行勘验,发现408房间西墙上开有铝合金梭窗,窗子大小为1.4m€?.17m。梭窗南面的一扇窗子呈开启状,开口宽0.5m。窗台下缘内侧见一残缺踩踏痕迹,台面上有三道触摸痕迹。窗框立面内侧0.35m高处也有触摸痕迹。该处窗户安装有窗帘,窗帘分南北两条,南侧一条展开下垂,北侧一条窗帘收于墙角,上端两枚窗帘挂钩脱落,散落在下方墙角地毯上。窗台距离停车场高度为13.5m,两者中间无障碍物。停车场为水泥地面,尸体位于窗台正下方地面上,右侧卧位,头北脚南,距离一楼门面1.2m。尸体头部右侧地面见4.5cm€?.2cm血迹。死者上身着灰色T恤;下身着蓝色牛仔裤,腰系一黑色皮带。上述衣着布料纹理清晰,各部位纽扣未见脱落,未见破损和明显擦蹭痕迹,皮带未见断裂。死者右额部和右眉弓外侧分别见9.0cm€?0.3cm和1.2cm€?.3cm的挫裂创;右颧部检见3.1cm€?.8cm的擦伤。打开颅腔见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右颞骨线性骨折,右侧前颅窝见两处线性骨折。右肩部检见一大小为5.5cm€?.3cm的皮下出血,右上臂内侧中段检见0.9cm€?.4cm、0.6cm€?.4cm两处皮肤青紫,右前臂内侧检见一大小为15.5cm€?.3cm的表皮擦伤;右侧胸大肌中部检见4.1cm€?.4cm肌肉出血;右第六、七肋完全骨折伴周围肋间肌出血。腹腔内积血约1700ml;脾脏皱缩,脾脏下缘中部检见1.1cm€?.3cm的裂创,肝膈面右叶边缘见2.7cm€?1.1cm的裂创;后腹膜外腰、骶部检见18.4cm€?0.5cm范围内的血肿;右髂内动、静脉断裂;右髂骨、右侧耻骨上下支、右侧髋臼和骶骨骨折。右大腿内侧检见21.5cm€?.4cm范围内皮肤青紫;右小腿前外侧检见一大小为40.0cm€?0.0cm的擦伤;右胫、腓骨下段骨折错位。右踝部检见10.0cm€?.0cm的范围内青紫肿胀;左踝部检见9.8cm€?.9cm的范围内青紫肿胀;左足底检见1.6cm€?1.2cm的裂创,左跟骨骨折。经理化检验,死者肝脏及胃内容物均未检出常见毒物成分,心血中未检出酒精成分。
二、讨论
(一)案件重现情况
1.死亡原因
根据尸体检验、理化检验和现场勘察,可以认定陈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并肝脾破裂失血死亡。
2.死亡性质
根据尸体损伤特征、现场遗留痕迹和调查情况,认为陈某系主动跳窗致高坠死亡,系自杀。408房间窗台为坠落起始点。
3.死亡机制
陈某多脏器破裂引起急性失血,发生失血性休克,从而导致机体迅速死亡。
4.死亡方式分析
调查表明陈某在事发前因债务纠纷而神态反常;现场勘验在窗台瓷砖上提取到踩踏痕迹和触摸痕迹;在活动窗窗框立面内侧也发现模糊的触摸痕迹。尸检见死者体表损伤多分布在身体右侧。损伤较重部位为双下肢骨折、右髂骨骨折、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右侧髋臼骨折、骶尾椎骨折、双侧骶椎椎板骨折并错位、右髂内动及静脉断裂、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上述损伤符合高坠损伤特征。综合分析认为陈某系自杀高坠身亡。
(二)高坠损伤分析
1.高坠成伤机制分析
陈某右足最先着地,导致右胫腓骨下段骨折;同时力传至右侧髋臼引起右侧髋臼骨折;随即左足着地导致足底裂创、左跟骨骨折。继而双下肢向两侧分开,臀部着地致骨盆骨折;接着躯干右前倾,右髂部着地致右髂骨骨折;然后整个身体弹起后再次坠地,形成左上肢皮下出血等二次坠落伤;着地后身体滑动,致右前臂内侧和右小腿外侧擦伤。
2.高坠损伤的成伤次数分析
本例高坠损伤并非一次性暴力形成,视频资料有所显示。本例虽然受伤过程短暂,但整个过程可分为几个连续的阶段,高坠伤也是由多次外力作用所致,受力顺序为双足→臀部→腹、胸、头→二次坠落着地→身体右侧位滑动。只是二次坠落着地时身体势能不大,地面平整无突起物,形成的损伤较轻微,因而尸检时无法确认。身体每次受其余外力作用时,都导致了相应的或邻近的组织器官损伤。
(三)启示
1.尸体所在的地点不一定是坠落的着地点
在高坠死亡案件中,尸体最终所在的地点受坠落的高度、坠落的角度和坠落着地点的表面性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本案例中,现场重现确定尸体位置为坠落的着地点主要依据是地面及死者衣着无明显擦痕 ,却忽略了地面较干净光滑,使得在地面及死者衣着上不会留下明显擦痕。观看视频后,死者高坠后双足着地,接着双足向前滑动,臀部着地,然后上身向前滑动;躯体反弹,躯体右侧着地并向后滑动。实地观测滑动距离为1.2m。笔者认为,该案例中死者之所以发生滑动和反弹,与死者坠落时角度、高度以及坠落点的光滑程度有密切的关系。由此可见,尸体所在的地点不一定是坠落的着地点。
2.高坠损伤均由一次性暴力形成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笔者认为高坠伤的形成是多次暴力连续作用的过程,并非一次性暴力形成。“高坠损伤的外力作用方向和方式是一致的,可以用一次外力作用形成解释,空中障碍物所致除外的损伤除外” 这一说法是错误的。本例高坠损伤中,死者陈建平在落地后,首先形成双足底的损伤,接着双下肢损伤,分腿式损伤,腰骶部坠落伤;由于身体的惯性,上身前倾形成双上肢的擦挫伤和头面部的损伤。由于力的相互作用,尸体向上反弹,然后由于重力作用继续坠落,形成第二次高坠伤。这次的高坠伤由于坠落的空间高度较低,较第一次的损伤轻。死者第二次坠落后,向后滑动,形成躯体右侧的擦挫伤。本例高坠损伤中,死者至少受到了八次暴力的连续作用,即:双足着地时地面对足底的反作用力;双脚向前滑动时地面对双足向后的摩擦力;双腿向前滑动时来自于地面形成分腿式损伤的反作用力;死者臀部着地时地面对死者臀部的反作用力;上身前倾时地面对头面部向后的摩擦力;身体向上反弹瞬间地面对身体向上的弹力;第二次高坠时地面对死者的反作用力;死者向后滑动时地面对死者向前的摩擦力。这足以说明,在没有空间障碍物的高坠损伤中,损伤并非一次性暴力形成,而是从碰撞开始到结束整个时期内多次暴力连续作用的结果。
3.尸体表面有擦伤是高坠后有滑动的依据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沒有监控视频、地面较硬、地面湿滑等。仅靠现场痕迹检验判断是否发生移动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尸体表面检见具有一定方向的擦伤,则是高坠后发生滑动的依据。
4.如果坠落起始位置较高,则可能坠落后弹起形成二次坠落伤
如果坠落起始位置较高,则可能出现坠落后弹起,形成二次坠落的可能。二次坠落损伤是建立在第一次坠落造成的损伤基础上形成的,成伤机制相同,但有可能造成新的骨折、新的体表擦挫伤、多部位的颅脑损伤等复杂的伤情出现。因此,法医在实际检案中应紧密结合多方面资料分析损伤的形成。
5.监控视频在高坠死亡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例现场重现虽然解决了死亡原因、死亡方式、致伤方式及过程等问题,但部分损伤和高坠细节难以进行全面的解释。监控视频则客观地再现了高坠过程,使得现场重现得到进一步的检验证实。骨盆骨折及右前臂内侧、右小腿外侧擦伤机制,现场重现时认为骨盆骨折系外力沿双下肢传递至骨盆及身体前倾倒地骨盆再次受力作用形成,但实际上是双足着地后双腿向两侧分开时由臀部直接着地形成。现场重现时无法解释右前臂内侧、右小腿外侧擦伤是如何形成的,特别是右小腿外有裤腿保护而小腿却出现大面积擦伤,使成伤机制无法解释。视频显示死者在落地前受空气阻力双裤腿下缘移位至膝部,身体被弹起呈右侧位后再次坠落着地而出现滑动,形成右前臂内侧、右小腿外侧擦伤;而地面较干净光滑,衣着质地、韧性远较皮肤强,因此地面、衣着上不会留下明显的擦痕。在此种情况下,若能排除空中形成擦伤的可能性,则大面积擦伤则可成为认定死者着地后是否移位的唯一证据,甚至根据擦伤的方向可以推断滑动的方向。
传统观念认为高坠伤系一次性暴力作用形成,通过本例视频发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高坠着地后可能出现弹起、滑动、撞击等遭受多次暴力作用的情况。在对高坠现场重建时应突破传统观念,考虑到高坠系一复杂的动态过程,死者坠落着地后会发生不同方式的运动,受到不同方向的外力作用形成较为复杂的损伤。若能排除空中形成擦伤的可能性,则大面积擦伤可作为认定死者着地后发生移位的证据,甚至可根据擦伤方向推断滑动的方向。其次,在具有一定高度坠落死亡案件中,可能形成二次坠落,从而形成二次坠落损伤,但鉴于二次坠落的高度有限,地面平整无突起物,形成的损伤较轻微,尸检时大多无法确认。据此特点,在分析高坠死亡案例损伤中,应抓住主要致命性损伤的形成机制,避免二次坠落形成损伤的干扰。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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