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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下的司法审判

2017-09-04张圆雪王薇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1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舆论监督

张圆雪 王薇淇

摘 要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审判独立又是保证审判公正的重要原则之一,本文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社会现状对如何把握舆论监督权和司法审判独立性之间“度”的问题进行研究,以便发挥监督对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关键词 舆论监督 司法审判 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张圆雪、王薇淇,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37

近来,雷洋案、“杀辱母者案”等案件在微博、微信等引起热评。对于此类现象,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徳咏在山东调研时指出“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感情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司法审判应当如何尊重人民群众的情感和道德诉求?如何把握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两者之间平衡?

一、司法审判概述

司法审判是由《宪法》规定的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客观事实进行公正审判的活动。审判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通过审判活动,惩罚犯罪、解决纠纷,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利,实现法治的公平正义。

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对公平正义的实现作用,司法审判也需要保证公平正义。

首先,需要保持其独立性。社会是由复杂的社会关系密切交织联系的集体,社会中团体或个人的行为必然会受到各密切关系人的影响,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也不例外。故此,《宪法》赋予了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利。其次,权力需要制约,审判公正离不开有效监督,司法机关除了需要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机关的监督外,更需要公民的监督。《宪法》赋予了公民监督权利。最后,我国《宪法》还规定了法院公开审判的制度。公开审判的设置和媒体网络的发展为社会舆论监督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更多的公民开始关注司法审判,发表自己相关见解和看法。

二、舆论监督及其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舆论,《辞海》中的解释是:公众的言论。舆论监督是通过公众的言论对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权。社会舆论虽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在我国这样注重传统道德文化的国家,不免会发挥道德和精神上的作用,进而对国家机关的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权和社会舆论监督权有共同的价值追求——促进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但二者不同的理念观点和对情、理、法之间不同的重视态度,又使其存在着相互的排斥性。

(一)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与价值

1.监督司法审判,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任何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就会走向腐败,要防止司法腐败,就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社会舆论使得社会监督体系及时有效运转,使民众对司法审判的错误之处进行批评、建议,促使司法机关进行改正,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司法公平和社会正义。

2.体现公民意愿、保障言论自由

社会舆论体现广大民众的意愿和心声,通过自由的舆论去监督国家司法审判也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体现,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听取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另外,通过法律确定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是法保障自由的价值的体现,是法治文明的表现。

3.增進全民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广泛关注本身就是法律知识的普及。民众通过参与司法过程,提高全民的司法意识和法律的知晓程度;通过舆论监督司法审判,会认识到司法审判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和帮助,增加民众对国家的认可和对法律的尊崇,有利于和谐的法治社会建设。

(二)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的冲突

1.舆论监督越位侵害司法独立

社会民众的言论所依据的是自身的道德和情理观念,而司法审判所依据的仅是法理。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情理和法理相互冲突时,民众对审判的不满发泄出来的广泛言论会对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产生巨大压力,司法审判的结果也可能会因此而偏移,此时“舆论监督”就会越位形成“舆论审判”,侵害司法独立性。

2.过度舆论监督误导司法审判,危害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舆论主体是一个复杂的主体,其以自身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认知来评判法律案件,但法律是体现道德情理而又不同于道德情理的,“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社会舆论以社会基本道德和价值观来评判法律及其适用是不正当的。普通民众容易被误导,且很多人存在着普遍的看热闹、跟风现象,他们所表达出来的意见不全是基于自身情理和价值观的思考,这样的舆论监督是不合理、不负责的,此种监督下的司法审判会偏离法律本身所要维护的公平正义。

三、我国目前舆论监督的思考

现今民众获得信息的途径越来越丰富,热点问题参与度上升。如药家鑫案、雷洋案等在获得民众关注之后,或多或少的影响到了司法审判而变得有些“特殊”。

就“杀辱母者案”而言,在记者爆出之前此案知晓度也仅限于当事人、当地公安机关、检察院及审理案件的法院。而一篇《刺死辱母者》的报道,使此刑事案件迅速抢占了头条,引起了民众的热烈反响。相关的法律论坛,民众评价还较为理性,而普通的新闻客户端及微博上,则多是比较极端或跟风式的对司法机关嘲讽与辱骂。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院受理该案上诉,最高检、山东省公安厅、检察院、聊城市政府纷纷发声全力审查此案。现已进入二审阶段,二审结果如何,不得而知。

一般刑事案件,在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不服判决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而热点问题被曝光之后,不管当事人是否上诉,民众基于耳闻的一些公权力滥用和私权利被损害的经验性事实,对一经自媒体报道的诸如“雷洋案”这种公民生命权与政府公权力对抗的事件或“杀辱母者案”这种涉及伦理道德、法院判决与民众预期差距大的事件,就可能会倾向于私权利主体,先入为主地认定公权力机关违法或者司法不公正,继而产生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不论二审判决结果如何,民众的不信任感一旦产生,往往就会蔓延,产生公权力之下各机关之间总互相遮掩的认知。而这种认知会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权威。

四、国外关于舆论监督的现况

在“杀辱母者案”的评论中有网友援引国外类似案件为被告人打抱不平。那国外是如何平衡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的呢?

西方国家通过资产阶级革命较早地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它们较早地、较为完备地确立了一些舆论监督的制度。

典型的是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以美国为例,陪审团有12名陪审员且都是普通市民,听取双方的辩词,法官在此过程中主持和作有关法律上的指导,然后由陪审团集体作出裁决。刑事案件要达成全体一致方能裁决,如果一致裁决被告人无罪,则不能因为同一犯罪行为再次受到起诉,即使法官认定有罪也不能对其作出判决,或者只要陪审员中由一个认为被告无罪就会形成悬而未决的陪审团重新选陪审员审讯。

陪审团中,来自各行业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员相比于接受精英教育的职业法官对社会实际有更深刻的体验。在结合自身经历从具体行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程度方面,普通民众能公道合理的评判这种行为。法官因其职业性质,不太可能接触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成全面的社会认知,而陪审员则可以弥补法官在这方面的不足。

陪审员可以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减少法官群体徇私舞弊而造成的审判不公。且民众不属于在编人员不受制于司法机关,可不受约束的表达自己观点,有利于司法公正。

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律实务中,人民陪审员虽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发挥的作用却不明显。人民陪审员与陪审员的权利不同,但也可以结合社会经验向法官提出中肯的代表性民众意见。

五、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平衡问题

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不合理利用时,不管法院判决是否合理,只要没达到民众预期,有人就利用舆论夸大曝光,吸引大众关注向法院施压,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法律被蔑视,有损于审判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并不矛盾。发挥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需公民在不跟风、不盲目的情況下积极行使舆论监督权,而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要在依法保持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参考舆论监督意见对司法案件进行自由裁量,把握好司法审判独立性和参考舆论意见之间的平衡。

(一)公民角度——积极行使监督权,但不盲目跟风

民众参与舆论监督是对公民权利的合理使用,是公民法律意识的体现。但要保持一种冷静的态度。即使不是专业的法律人,亦可秉持“朴素的正义观”分析司法机关是否真的存在问题,发表中肯的评论,理智看待问题而不是轻信、跟风、转发极端或非理性的观点,被人利用,扰乱司法秩序。

(二)媒体人角度——实事求是、全面记述案件情况

撰写新闻曝光案件的媒体人是舆论监督中将案件呈献给民众的关键联系人。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18条明确规定了新闻记者全面真实客观报道的义务。

媒体人在第一线接触案件后,应秉承实事求是的态度,尽量以中立的视角去撰写新闻稿,全面记述事实,而不是为吸引民众眼球,断章取义忽略或夸大部分案件事实,引导民众呈现一种盲目跟风或“一边倒”的局势。

(三)司法机关角度——审判独立的同时理性参考舆论监督意见

司法审判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兼顾社会普遍正义。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保持独立性的同时酌情考虑民众观点和大众影响。大部分民众虽未受过法律教育,但不妨碍民众形成自己的法律认知。法律最终发生效力的对象是民众,判决结果若在民众心里预期范围内,会增强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服感。法院应始终坚持公正审判,而不是在作出的判决“不公”曝光引起热议之后才将民众观点纳入考虑范围或者引起上级部门指导监督来保障司法公正,会让民众产生司法机关无法维护个人权利的恐慌感,进而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或执意认为判决结果存在腐败黑幕,有损司法权威。法院作出判决时应兼顾民众未接受系统法学教育的事实,尽量做到说理清晰,需要法言法语也要通俗易懂。

司法机关应利用自媒体增强民众法律意识。在普法的同时可以借助其引导民众发表理性的言论,避免民众被恶意煽动。

六、 结语

民众的舆论监督和法院的司法审判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二者之间还会长时间处于一种磨合期,在此期间还会出现类似雷洋案等法律热点问题。民众应当合理有效地行使舆论监督权;法院应依法审判,听取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理性的分析社会舆论意见,更加严谨地行使审判权。尽管我国与他国在法律制度、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仍可以借鉴其相关经验,以协调我国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促进二者良性运转。为此,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建设更加文明和谐的法治环境。

注释:

最高法常务副院长:让热点问题成为法治公开课.中国新闻网.2017-04-06.

黄碧辉. 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湘潭:湘潭大学.2003.

参考文献:

[1]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张安娜.试论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其处理.法学研究.2013(1).

[3]汪夜丰.民众与司法公正——论民众对司法的参与及影响.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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