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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星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

2017-09-04范晓霞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1期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明星

摘 要 近年来,明星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如何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我们法治社会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

关键词 明星 隐私权 公众 知情权 冲突

作者简介:范晓霞,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14

當代社会,娱乐明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普通公众想要更多的了解明星的生活,尤其是其私生活,如婚姻生活、感情状况等。正是公众的这种兴趣,才使得娱乐明星的隐私具有了商业色彩、具有了新闻价值,明星也可通过这种方式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然而,对于大多数明星来说,他们并不希望将自己的私生活过多的暴露在社会大众面前。但是,他们的私生活又在无时无刻的受到侵扰和干涉,新闻媒体过多的挖掘他们的私生活,以求得头条、曝光率。在法制的现代社会,每个人的隐私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漏洞颇多,对明星的隐私保护条款少之又少。鉴于此,笔者就此问题,浅谈个人拙见。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体现

(一)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政府官员是典型的公职人员,他们的言行举止,财产状况及其他活动与社会的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人隐私一般要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是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成为历史记载、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因此,当政府官员的个人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在此应当让渡隐私权,如媒体报道某地方官员包养二奶等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在此已不是个人私事,而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

(二)明星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明星的隐私权暴露有可能是被动的,也有可能是主动的,这是明星隐私权与政府官员隐私权不同之处。在娱乐圈,许多明星通过炒作自己的隐私来增加社会知名度,明星虽然让渡部分隐私,如婚姻状况、工作计划等,以便获得更大的利益。但是,对于他们特别私密的,如居住地址、通讯号码、身体隐私等,则不愿暴露在社会公众之下,然而在报道中,部分媒体往往没有把握好这个度,打着公众知情权的旗号,侵犯明星们的隐私权。

(三)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即是普通民众,与娱乐明星这种自愿性公众人物不同,他们成为公众人物并非出于自身的本意,而是由于媒体的报道,如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非典患者,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由于社会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使其进入大众的视野当中,自身并没有想要成为像明星一样的公众人物,故对于他们的隐私权丝毫不会让渡,由于事件本身具有新闻价值,媒体为了博人眼球,将该类人物的信息等予以公开,在一定程度上,给其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

二、侵犯明星隐私权的具体案例及分析

(一)案件概述

文章,内地当红小生,妻子,马伊琍。2014年3月中旬,在《南都娱乐周刊》记者连续八个月的追踪后,文章在街头被某狗仔拍到与女星姚笛缠绵、亲密搂抱。3月31日,在舆论压力下,文章公开承认并道歉,其妻子马伊琍随后在微博上写下“恋爱容易,结婚不易,且行且珍惜”,言外之意,似乎是已原谅丈夫的行为。本事件原以为会以妻子大度的原谅而接近尾声,没想到仅22小时后,文章在微博上直指南都的两位主管,声称“我贱命一条,要玩跟我玩,别涉及任何人。”此后,舆论不仅仅把文章和姚笛作为谴责的对象,事件的曝光者南都娱乐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马伊琍父亲在微博上发表的要求南都放过他们家的文章一出,更将南都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南都为何抓住文章的出轨事件死死不放,是利益的趋势,还是公众的需求?

(二)案件分析

明星的隐私权无论在国内外都具有争议性,但主要集中在隐私权让渡方面,然而在我国,不仅在这方面模糊不清,在道德和伦理上也是颇有矛盾。我们还记得,香港女星刘嘉玲曾因被胁迫拍下裸照,且该照片遭到某杂志社的曝光,大众虽议论纷纷,但多数都表示同情和支持。但在文章和姚笛事件中,大众所表现出的是得理不饶人的态势,非要看所谓的“床照”,且怀疑媒体是否被买通,删除了所谓的“床照”,如果因为文章出轨受到伦理上的谴责,就可以要求其让渡隐私权,让媒体公开其与姚笛所谓的“床照”,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又如今年发生的“白百合出轨”事件,大众表现出的是一种刨根到底、不饶人的态度,这不禁让我们感慨媒体网络的主流到底是什么,所谓的社会风向及社会道德到底是什么。

关于明星隐私权的问题,现今主要根据社会大众的共识来把握边界,如果是在公园、路边等一些公共场合,则没有多大问题,但如果涉及私人空间,比如家里、酒店,就可能涉及到边界,会侵害到明星们的隐私。文章事件,虽说是在公共场所被拍摄,但大众不应咄咄逼人的再要求媒体公布“床照”,摆出一副不见“床照”誓不罢休的事态,显然让人觉得这个社会已经呈现出了一种病态。如果因为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就大肆的掠夺明星们的隐私权,以此娱乐、炒作,这让我们不禁感慨现今娱乐正处于一种低风俗状态。

三、明星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协调

(一)明星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协调原则

笔者认为,我们生活的社会本身就是个矛盾冲突体,明星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在基本原则的指引下,我们才能更好的掌握两者的界限,更好的解决冲突。

1.权利协调原则

权利协调原则,是指通过对一种权利的让步,从而达到实现另一种权利的目的。明星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属于私权利,说到底,是私权利与私权利的冲突,不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不会有什么优先保护的问题。可以通过协调,使两者之间得到平衡。

例如,在征得明星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公开其部分隐私,包括婚姻、家庭状况等。又如,某电视台在直播某体育明星的球赛时,可以对其身高,体重及与运动有关的情况,但不能介绍该运动员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家庭情况、婚姻状况等。在这一程度上,我们既尊重了明星的隐私权,又满足了广大球迷们的知情权,当然,在我们知道明星部分隐私的情况下,我们也不能以知情权为由,过分的要求明星公开其过多的隐私。

2.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民事关系时,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虽然明星等公众人物因为其特殊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隐私权会让渡,但明星的人格尊严仍不能受到侵犯,我们在了解明星们的隱私时应符合社会善良风俗的要求。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时要遵守职业道德,要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兼顾明星们的人格尊严,只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们才能更好的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新闻媒体公开公布明星们的“裸照”等性隐私,这无疑有损于他们的人格,故在这一方面,我们要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对明星们的人格尊严予以充分的尊重。

3.满足公众合理兴趣原则

何谓公众合理兴趣,即当多数人对某件事或者某个人产生兴趣时,就形成了公众兴趣问题。娱乐明星们较高的社会地位和高额的收入皆来源于公众们的关注。许多明星借助媒体的炒作,获得更多的社会知名度。即便明星受益于社会的关注、媒体的炒作,我们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并不要因为其受益于社会而可以大肆的对明星的隐私进行剥夺,公众的兴趣应是合理的,即公众的兴趣应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联,对于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明星们可以对此保持沉默。

(二)协调明星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建议

1.将公众人物隐私权明确写入宪法

在现今侵犯隐私权案件频发的社会,我们有必要将公众的隐私权保护上升到宪法的高度,有必要对其进行特殊保护。而公众知情权又是每个民众不可或缺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这两对权利天生就有其对抗性。公众了解娱乐明星等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故在此有必要对新闻媒体的报道进行法律上的规制,同时,也要通过相关的立法,使明星隐私权、公众知情权和新闻媒体报道自由三者之间得到很好地协调。

2.制定隐私权的具体保护措施

我国长期将隐私权和名誉权混用,在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中,也只是借助相关的司法解释,借助名誉权的保护方式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在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隐私权仅仅是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法律并没有对隐私权的相关保护模式和保护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故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侵犯明星隐私权的案件,各个地区处理的结果五花八门。故基于此,有必要对明星的隐私权作出特别的规定,以区别于一般公众的隐私权,并对侵犯隐私权的具体保护方式予以规定,使法院处理案件做到有法可依。

3.规定侵犯隐私权的免责事由

在我们了解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时候,我们或许采取的方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公众人物的隐私对社会具有极大的价值,故在此情况下,法律有必要对公众知情权予以保护。如通过窃听的方式了解到的某明星组织、容留他人吸毒等方面的情报,虽然获取的方式不合法,但是其获取的隐私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极大的意义。故在此种情况下,法律有必要保护公众知情权,对此获取行为予以一定的宽恕。

四、结语

公众人物虽然有着不同于普通民众的成就与地位,但仍然是我们社会中的一员,理应享有我们所享有的权利,理应受到同等的保护,我国立法虽然已在不断的进行完善修改,但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保护模式。故我国关于隐私权的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只有不断的完善立法,我们才能更好的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在社会各个领域类的冲突,更好的实现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04.

[2]杨立新.关于隐私权极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人民检察报.200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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