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惩戒”和“伤害”混为一谈
2017-09-04
几天前,网曝陕西一小学生因未完成作业,遭班主任撕裂耳朵,这很容易让人把它和另一条新闻联系起来:青岛市制定了《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赋予了学校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权。“惩戒”和“伤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应当明确,撕裂学生耳朵已然不是教育惩戒,而是教师伤害学生的反教育行为,是任何学校教育都不允许的。有媒体提醒:教育惩戒不等于可以体罚学生。提醒当然有必要,但如果以此类恶劣个案作为否定教育惩戒的例证,那就等于把“惩戒”和“伤害”混为一谈,客观上是对教育惩戒的“污名化”。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必要的惩戒,在中国的传统教育中,是很重要的,但今天却成了需要讨论的话题,真是耐人寻味。即使是欧美现代教育,学校和教师也保有适当的惩戒权。比如在英国,教师可以像中国古代的私塾先生那样打学生手心。教育惩戒何以在咱们这里这么敏感呢?实施教育惩戒,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简单复制古代或国外的做法,而必须考虑今天的教育实际和社会环境,使之和现代教育精神和法治精神相吻合,方能得到社会和家庭的更多认可,收到更理想的教育效果。
应该看到,这些年来,一些学校和教师之所以对少数学生不敢管、不敢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某些偏执观念得以流行并成为一种评价标准,不断影响和渗透到学校教育的过程中来,使教育的舆论环境严苛有余,宽容和理解不足,这使得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成为教育者不愿为、不敢为的事情。
任何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都应受到保护和尊重,但把个体的普遍权利和必要的教育惩戒对立起来,那权利意识就成了脱离学生成长实际的绝对“正确”,以这种凌空蹈虛的虚妄标准来评价教育过程,最终影响的只能是学生的健康成长。近些年来,校园暴力问题突出,缺少惩戒教育无疑是原因之一。如果我们有完备的教育惩戒体系,孩子们表现出的任何非社会性行为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也许校园暴力就不会这么普遍和严重。
青岛提出的教育惩戒,是作为一种积极的教育手段而提出来的,体现了一种教育担当。作为地方规章,其探索和尝试值得鼓励,也值得期待。对于学生的长远发展来说,身心能够健康成长才是最大的权利,学校教育如果不能帮助学生实现这个权利,才是对学生真正的伤害。
(选自《中国教育报》2017年3月3日,有删改)
思路剖析
这是按照“引—议—联—结”思路写就的时评文,其思路结构对于议论文写作有一定借鉴作用。
文章第一段为“引”——引析材料,形成论点。作者先以一句话概述两则新闻事件,再以一句话作评议,提出中心论点。有事件概述,有简要评议,有中心论点,约摸百字,要言不烦。
第二、三两段为“议”——回议事件,阐述论点。第二段指出把“惩戒”和“伤害”混为一谈客观上是对教育惩戒的“污名化”;第三段阐述教育惩戒和说服教育的关系。两段议论就事说理,透过现象看本质,颇有深度。
第四、五两段为“联”——联系扩展,例析议论。第四段联想教育现状,分析教师对少数学生不敢管、不敢问的社会原因;第五段联系校园暴力,分析把个体的普遍权利和必要的教育惩戒对立起来的危害。这两段议论,既紧扣新闻事件,又超越新闻事件本身,高屋建瓴,颇有“指点江山”的气势。
第六段为“结”——回扣材料,升华总结。这一段先以“青岛提出的教育惩戒”回扣开头的新闻事件,再以“作为一种积极的教育手段而提出来”“体现了一种教育担当”升华总结,最后以什么“才是对学生真正的伤害”回扣中心论点和标题。全文扣题紧密,纲举目张,既展得开,又收得拢,挥洒自如,一气呵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