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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制度的改革
——注册资本取消后的弊端分析

2017-09-03张宁萍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9期
关键词:注册资本限额公证

张宁萍

(华侨大学法学院 福建 泉州 362021)

我国公司制度的改革
——注册资本取消后的弊端分析

张宁萍

(华侨大学法学院 福建 泉州 362021)

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虽然是我国公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取消的弊端也日益明显,债权人保障机制亟待完善,“僵尸”公司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刑事法律与公司法相关的法律没有配套的惩罚机制等问题都亟需完善。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公示制度刻不容缓。

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债权人保障机制;信用公示

一、我国资本制度现状

(一)我国关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的相关规定

新公司法明确取消了最低注册的限额的规定(特别规定除外);不仅取消了首次出资的最低限制比例,而且也取消了对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期限的强制性的规定,并将其改为在章程中协议约定等。新法彻底废除了普通商业活动的商业从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仅在特殊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中有特殊规定的公司才保留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①这对于鼓励广大投资者创业,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公司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有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我们对新公司法报以期待的同时,也要注意到新公司法的修改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我国注册资本限额取消的弊端

新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僵尸”公司充斥整个交易市场严重威胁着正常的交易秩序。

虽然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后的公司设立数量明显增加,例如,广州市商事公司登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在广州市全面实施的第一周,全市新设立的商事公司主体4428户,同比增长51.18%,注册资金总额43.49亿元,同比增长166.23%,群众上门咨询25380宗,同比增长204.13%②;据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统计,全区市场主体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呈现出了快速增长势头。3月1日至4月30日,全区新的市场登记主体71439户,同比增长了27.02%,办理名称要预先核准9.26万户,同比增长了28.14%,预计将在今后一段的时间内,新登记的市场主体会呈现持续稳步增长的态势。③

但是,公司成立数量亦新登记市场主体的增加与经济的增长并无正相关的关系,正如我们所知道整个市场的交易量并没有因为新登记市场主体的增加而增加,经济也没有因为公司数量的增长而增长,因此单纯的新登记主体的增加的利弊难以据此衡量,还需要综合其他因素。新公司数量的增加却无法带来交易量的增加和经济的增长,这表明出现了很多的“僵尸”公司,也就是无法正常运作的空壳公司,这是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后产生的一系列弊端。

当然,并不是说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错的,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是顺应经济发展潮流的,但是新出现的空壳公司的问题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2.新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缺少配套的措施

2014年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但是刑事法律中还保留着虚报注册资本的相关罪名,这是对旧公司法确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配套措施,是出于对市场交易安全的考虑,当然市场交易的安全才会刺激市场交易的增长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促使市场机制正常运转。

惩罚机制的不配套必然导致新公司法的资本制度运行遭阻碍,使新的资本制度不能发挥其本身应该发挥的功效。除了惩罚机制的不配套,还有监督机制的不配套,在市场信息披露不足够,信息公示不够完善使得滥用新资本制度的现象丛生,这也表明新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新的资本制度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都存在缺漏,间接影响资本制度正常发挥作用,甚至会起到阻碍市场经济发张的消极作用。

二、国外资本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一)美国资本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美国实行的资本制度是授权资本制度。然而当下的这种宽松的公司的资本制度并非是一开始就这样实行的。美国公司的资本制度经历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的时期再通过一定的过渡时期最终走向向自由宽松的授权资本制度的固定样态。当然美国的资本制度最终舍弃了确定的注册资本是因为有着更配套,更有利于市场自由竞争发展的相应措施与其相辅相成:

1.确立了资本充实原则

与大陆法系的资本三原则有着本质的不同,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在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取消后,建立了在具体的个案中通过判例的方式来实现最低注册资本金制度所存在的价值。这样再在公司法中单独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制度就不免累赘多余。

2.建立了发达的信息查询系统

该系统使社会公众能够更为快捷了解公司相关设立、资产和信用等多方面的信息,为社会公众和整个市场登记主体提供了了解公司信息的畅通渠道和有效平台,使得交易的相对人不再是信息资源的弱势群体,摆脱因信息不对称所处的弱势地位,由此,鼓励交易相对方积极主动对公司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进行查询、分析,通过自己的判断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变得顺理成章了,因而,最低注册资本金对于它们来言已经不再重要了。④

很显然,美国的信息披露和信用公示制度与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的改革相得益彰,缺少信息披露和信用公示制度的我国在资本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上还有好长的路要走。

(二)德国公司的资本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无独有偶,德国随时大陆法系,也曾对资本三大原则奉若圭臬,不可否认资本三大原则确实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起到了发展经济,带动市场交易的繁荣,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德国也意识到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已经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从“企业者公司”、“经营者公司”的最初改革形态到最后确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完全被取消⑤再配以相应的惩罚措施和监督措施,资本制度得以改革成功。德国在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之后主要建立了公证制度。与美国的做法和而不同,我们都知道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一旦被取消,其以往对于社会公众和市场登记主体的信赖的作用随之随之也降低。而公证制度的出现,旨在给予社会的公众一种公信力和信赖感。通过专门的公证机构的权威性,给社会公众和其他市场登记主体一种心理上的安全感和交易的担保安全。公证是市场主体申请者向有关公证机构进行申请,对其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证明的活动。⑥

抛却意识形态的不同,套用邓小平的一句话:“不管黑猫还是白猫,能抓老鼠的就是好猫”,我国现在也处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德国的公正制度在我国有发展的理论基础和可能性,值得被我国借鉴。

(三)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公司资本制度对大陆地区的借鉴

香港地区承袭英美法系国家的资本制度,没有设立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而台湾地区对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独具特色:台湾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还有股份公司的未明确最低注册资本的具体准确的限额,而是由有关机关“分别性质、斟酌情形以命令之”。根据此授权,经济部在1980年公布“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标准”,其对“最低注册资本”做出了极具特色的相关规定,即:一是细分不同行的业所必须资本,也就是要规定不同的具体的最低的资本数额,如将航空运输业细分为甲种民用、乙种民用等,分别规定其最低资本额。⑦台湾公司法的规定具有很强烈的行政干预的色彩,过于细分的做法也为实践带来较高的操作成本和阻碍。

香港地区和英美法系关于公司资本制度同承一脉,而台湾地区过分细致的行政干预的做法给现实操作带来高成本和阻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以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现实状况来说像台湾这样特色的资本制度并不适用于我国大陆地区。

三、我国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后续资本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对“僵尸”公司的监管力度和惩戒力度

在公司设立之时应该加强对公司设立目的和经营范围的审查,事前设立的检查应该而且必要,因为“僵尸”公司的成立对整个市场正常秩序会产生冲击,更有甚者会滋生违法乱纪的现象,例如为近亲属牟利的职务侵占行为等。设立审查完设立目的和经营范围之后,相关行政单位对设立成功的公司要进行性不定期的检查,对公司的正茬运营进行监督,尤其是运营有明显不当的公司更要重点审查,相关行政部门例如工商局等要抓重点,抓典型积极处理,可以将其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以此对“僵尸”公司进行事前、事后的有效监督。

(二)转变资本信用的理念,贯彻落实资产信用的理念

我国之所以旧公司法采用最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是因为出于市场安全和交易安全的出发点,从这一点来说,无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取消与否,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阶段,但是,经济发展到如今,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存在并没有解决市场安全和交易安全的问题,相反,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存在反而使市场出现了安全隐患,虚报注册资本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资本信用已经不适应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了,只有贯彻落实资产信用的理念,债权人权益和股东甚至是第三人的权益才能被最大程度的保护。所以,我们要转变理念,贯彻落实资产信用的理念⑧。

(三)落实资本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措施

1.刑事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自2014年新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之后,刑事法律相关的法律条文并没有同步更改,这就导致配套措施无法起到应有的监督或者惩戒的作用。刑事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其缺失或者不配套必定会使得公司法大打折扣,因此刑事法律应该取消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相关的罪名—“两虚一逃”,因为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取消使得刑事法律失去其依托,相关罪名形同虚设,不仅浪费法律资源而且还会阻碍公司法功效的发挥。亦或是,罪名完全保留,然后从新定义相关法条的司法解释,新的解释就会适用新的公司法,这样既保留了惩戒的最后一道屏障又免去了重新定义新罪名的麻烦,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法更加有利于公司新的资本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债权人在与相对人或登记主体进行交易时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业的活动自身的风险;另一方面则是非商业活动的外部风险。如我们所知,设计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初衷是“合理”的,是想确保公司之间的交易安全以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在公司设立伊始,就阻挡了一部分设立条件不合格的公司成立,为债权人和其他股东都提供了事前的预见性的保护,成为了债权人的“忠实守护者”。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自由经济市场的强烈呼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失灵。如若债权人能够及时、准确、真实的了解交易公司的实时资信状况、财务、经营状况,其就能够在交易中取得有利地位。

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我国新的资本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另一项旨在保护债权人的立法设计,也就是现实生活中所说的信息公示的制度或者信息公开披露的制度,简而言之就是公司基于保障投资者利益和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法将自己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让投资者了解相关情况的一项制度。⑨

该制度要求给予债权人在法律规定下的查询公司相关的信息的权利。使得债权人可以对交易相对的公司的相关状况比如公司发展前景和能力,资产结构、资产状态、以及资产的流动都可以进行实时的、确切了解。与此同时,还应该为债权人和其他登记主体提供便捷的查询途径与方式,建立发达的信息查询系统。

3.完善和发展公证制度

公证是指经申请人申请,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事实和文书,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⑩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取消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私权自治,因为我们会吸取英美法系国家几次的经融危机的教训,这些教训告诉我们,市场经济的健康长足的发展离不开适当的国家干预,公正制度就是适当国家干预的合法形式,笔者认为公正制度是监督市场交易的重要的监督环节的一环,少了公证制度,就缺失了一种公司成立后的事后的监督追责机制。因此,我国应该引进公证制度,况且,我国的公证机构已将有其生存的土壤,只是再将资本制度的相关内容加入到现有的公证体系中。

从我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取消,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司的资本制度逐渐向意思自治的方向发展,笔者坚持认为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应该在政府的适当干预下更注重交易自由和意思自治。

【注释】

①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http://gd.people.com.cn/GB/n/2014/0113/c123932-20376943.html.

③http://www.gov.cn/xinwen/2014-06/14/content_2700841.htm.

④汤立斌.公司资本制度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07.

⑤[德]格次·怀克,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德国公司法,殷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622.

⑥叶琳.公司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08.

⑦高歌.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载郑州大学,2006年第5期.

⑧有学者指出,公司信用是不能由立法者设计出来的,立法者要想设计出公司信用,就无疑立法者就是要创造一个“法律空间”,提供一个契约自由安排的机会,给投资者一个多渠道获取信息的管道.

⑨窦红静.论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的废除.北京: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⑩叶琳.公司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08.

[1]汤立斌.公司资本制度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07.

[2][德]格次·怀克,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德国公司法.殷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622.

[3]叶琳.公司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08.

[4]高歌.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载郑州大学,2006年第5期.

[5]窦红静.论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的废除.北京: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6]叶琳.公司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08.

[7]梁慧.我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研究.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张宁萍(1991-),女,河南周口籍,华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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