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监督工作的困境和新模式
2017-09-01王燕孙毅
王燕+孙毅
摘要:侦查监督职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模式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困惑,本文在分析侦查监督工作模式困境基础上对其重构和完善提出了初步意见。
关键词:侦查监督;工作模式;重构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44-01
一、侦查监督工作模式的困境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现有的侦查监督工作内容以审查逮捕为主,工作方式以书面事后审查为主,存在多种困境:
(一)“两项监督”工作开展力度较弱
一是对加强立案监督职能和侦查活动监督的认识不深,对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不够,工作缺乏主动性;二是现有法律对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监督途径;三是审查批捕工作量大,影响了侦监部门开展两项监督的精力。
(二)办案责任不明,办案效率不高
现行的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办案模式下,一个案件至少要经过三个层级,复杂的案件还要向检察长或上级检察院汇报,既模糊了办案人和部门负责人的办案责任,又影响了办案效率。
(三)闭门办案倾向严重,缺乏透明度
传统的审查逮捕工作方式是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的,执法透明度和说理性不够,行政化审批色彩较重,司法审查属性不突出。
二、困境背后的法理原因和现实掣肘
(一)侦查监督权力配置的冲突
从侦查监督部门“三大职责八大任务”可以看出,侦查监督部门实质上承担着两类彼此矛盾的职能——追诉犯罪职能与保障人权职能,在这种职能配置模式中,追诉职能的确定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障职能的发挥。
(二)内部考核机制不科学
检察机关的内部考核机制也是影响侦查监督有效运行的重要因素。在侦查监督工作考评机制上,绝大多数检察机关都以逮捕率、轻缓刑率、督促侦查机关立案数量等作为主要指标,对侦查监督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三)书面审查方式的局限性
一般是通过书面阅卷的方式来审查案件,被动发现侦查监督线索。这种审查是一种静态审查,具有片面性、间接性、依赖性,即只能看到案件材料反映出的侦查活动情况,往往难以详细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全面准确的案件信息。
三、侦查监督工作模式的重构
(一)审查逮捕工作的新模式
1.建立以提前介入侦查常态化为中心的检警新关系。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加强侦查指引。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必须有对侦查活动的参与知情权,提高对侦查活动的参与程度。通过专案联席会议、信息定期通报等多种方式,将原有的个案化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方式提升为常态化工作,既保证审查逮捕案件办理质量,又达到全程监督的目的。
2.建立类型案件专门办理机制。设置专门办案组,有针对性地强化学习,分析研判特定类型案件的证据证明需求、法律适用难点、专业技术要求,掌握办理该类案件的技能,不断摸索、总结办案规律、办案经验。对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应当派员引导、指导公安侦查取证;研究批捕案件时,可以邀请公诉部门派员参与讨论;要定期会商研究解决办案工作遇到的困难、难点,适时交流学习,加强对捕后继续侦查的监督,提升特定类型案件办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办理实效。
3.构建具有公开化、动态化的新工作方式。一是建立并严格执行告知、讯问及听取意见制度,充分听取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二是通过开展公开听证,逐步将审查逮捕工作引入诉讼化、司法化的轨道;三是对不捕案件主动公开说理,对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全部案件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有针对性的详尽说明不捕理由和依据,并运用该文书向公安机关、被害人及社会各界全面多层次开展说理工作,确保不捕案件不留后遗症。
(二)两项监督工作的新模式
1.建立专门化办案小组。小组由侦监部门员额检察官直接负责,通过建章立制严格规定该类案件的办理流程,从人力、时间、精力上保障该类工作的开展,最大程度的保证立案监督、两法衔接、侦查活动监督等案件的办理质量。通过新的组织架构理顺部门内部权力配置体系,提高监督案件的办理水平。
2.主动出击,创新立案监督机制。主动与公安机关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变“被动受理”为“主动出击”,广开案源渠道。加强与反渎、反贪等部门的协作,查处立案监督案件背后存在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保障立案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3.多措并举,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全面开展。一是建章立制,加强培训,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的“两法衔接”工作办法;二是定期牵头召开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对策,以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三是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共享平台,了解案件信息,及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同时,通过到行政执法机关走访、查阅案卷和台账等方式,及时加强沟通,规范和监督案件的移送情况;四是提前介入,积极调查,防止证据灭失。对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在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会同反渎、反貪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对案件中是否存在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