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分析
2017-09-01沈文婷
摘 要:行政机关有效管理的方式就是行政处罚,在社会生活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全社会的公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行政处罚是一个非常严厉的手段,虽然严厉程度比不上刑罚,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剥夺了个人权益。行政处罚还具有教育的含义,可以促使当事人不再犯。但是在处罚行为当中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情况,有些行政机关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容易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不公平。将比例原则和行政处罚科学的结合在一起,并对执法者行政处罚行为加以监督,可以对处罚行为进行合理化和规范化。
关键词:比例原则 行政处罚 必要性
引言
比例原则应用于行政处罚当中,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分析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和具体的案件,可以对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当中的适用进行了解。比例原则可以更好地规制行政处罚,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行为的发生,对行政处罚起到了监督的作用。[1]
一、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相关立法中的适用
行政处罚裁量的尺度系不能过于宽泛也不能过于狭窄,裁量基准的制定为更好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裁量基准是由行政机关所规定的,所以在制定时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在制定裁量基准时应该体现出比例原则,这样才可以达到设定条款的公正和客观。比例原则体现出了法治实质的精神,在制定裁量基准时应该引入比例原则,既符合形式上的正义,又能够达到实质上的正义。[2]如果裁量基准缺乏了比例原则,那么裁量基准就会缺乏合理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优点,可以表现在实现行政处罚的机动性上,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公平公正。只有将比例原则上升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才可以更好地使该原则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各个方面当中。目前比例原则虽没能以条文的形式存在,但是在我国行政立法中能见到比例原则的影子。如《行政处罚法》第4条,虽然是一般概括性的规定,却表明了行政处罚要依据事实、与危害程度相当,体现了比例原则的精神。在一些行政处罚单行立法中也能看到比例原则的精神。如《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了一定的幅度和范围,行政机关必须依据违法情节轻重,在法定的幅度和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
二、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的适用
行政处罚所要达到的目的通常不一样,不同的行政处罚所要表达的效果也不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具有正确的目的,这是比例原则的执行要求,同时也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所涉及到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仅是一个人或者是一部分人,而是大多数公众的利益。如果处罚行为并没有考虑到公共利益,那么就没有体现出比例原则。行政处罚在实践的过程当中,最严重的不足就是行政机关对于目的有所缺失,没有对违法行为处罚是否符合比例进行思考。[3]2009年轰动全国的上海钓鱼执法案件就反映了这一问题。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罚目的并非为了保护交通运输秩序的公共利益,而只是为了完成行政处罚的任务量。因此处罚的目的就不合法了,不符合比例原则。行政处罚主要是确立行政主体的处罚目的,通常所有的行政处罚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法律条文当中对处罚的目的也有明确的规定,规定的内容就是为了公共利益。行政处罚要做到各方利益均衡,这样才可以实现整体效果的最佳状态,在行政处罚当中采取比例原则往往能够实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最终目的,可以保障各方利益在统一的水平之上,优化各方利益在整体效果的最大化。[4]行政执法者在对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时,往往在前期阶段对于行政手段在采取方面上有所偏颇,所以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就会对合法权益进行伤害。
三、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案件诉讼中的适用
对行政处罚行为一定要进行相应的审查,适当性审查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处罚行为时一定要有正当的目的,对于行政主体的处罚目的一定要经过仔细的审核。有的时候执法人员所作出的处罚是不适当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一定要进行全局审判。在行政处罚的过程当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力度均有明确规定,不同的犯罪行为需要进行不同的处罚,如果执法人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处罚,那么就要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全面审核。行政处罚当中规定了七种处罚方式,每一种处罰方式的处罚轻重是不同的,法官在审查时应该按照顺序来进行处罚行为的分析。对行政处罚行为一定要进行均衡性审查,保证绝大多数人的权益不受损害,相关的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作出的处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的过程当中,经常会存在一些违法的处罚行为,对于这些处罚行为一定要进行严格的审理,对于不当、滥用职权的执法人员一定要进行严惩。行政机关应该证明自己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均衡性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之后要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结束语
将比例原则应用于行政处罚领域当中非常重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可以有效地规范乱处罚、滥处罚这些行为。但目前我国比例原则还需很多方面的完善。在立法上,虽然体现着比例原则的精神,但是缺乏具体的规定。在执法上,还需进一步完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司法是最后一道底线,司法机关应对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的处罚行为予以撤销或变更,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千帆,赵娟,黄建军.比较行政法体系制度与过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张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
[3]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4]张水海.行政处罚法实务指导行政执法指导书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
沈文婷,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