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注意义务

2017-09-01高颖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关键词:学校

摘要: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就是采取必要的措施除去或者防止该危险,以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本文说明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注意义务中存在的不足,并阐述了具体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学校;未成年学生;安全注意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206-01

作者简介:高颖(1975-),女,汉族,河北廊坊人,法學硕士研究生,任职于廊坊市管道局中学第一附属小学,研究方向:关于青少年儿童受到伤害的相关课题。

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是指是法律基于保护在教育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幼儿等受教育者一方的利益,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注意标准不但要达到作为一个合格的学校和教师通常的和习惯的行为标准,还要判定学校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学校必须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这种过程恰当体现了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应为一种教育管理法律关系。

一、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注意义务中存在的不足

(一)没有完善的系统的化、规范化的标准

学校既要保护学生的安全,又要保障学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然而,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却往往发生责任归属纠纷问题。究其原因是对司法条文对学校注意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加之家校监管学生的责任区间分配不明,社会舆论有时偏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和家长,导致往往会把责任归咎于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责任的校方。因差异大示范性就差,形成的“判例”使学校的注意义务难以形成一套系统的、规范化的标准。

(二)归属责任不明确

在具体的应用中,由于对学校注意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在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与学生监护人之间往往容易产生互相推诿的状况,这种争议是由于彼此缺乏信任感造成的。

(三)法条规定界限模糊

因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很多对未成年的注意保护义务还是显得比较单薄,主要表现为法条高度概括性和责任划分的模糊性。

二、关于学校对未成年人安全注意义务的思考

(一)实行校内安全注意义务分配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注意义务要以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行为人对于事务所用的注意程度如何可以不予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水平与认知能力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司法活动实践中学校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并且应该服从教育法规所规定的法律精神,并承担一些过错责任。

(二)明确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限度

1.设定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是不作为的行为形态

一是对于学校的消防、安全保卫以及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整改。二是学校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三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工作要求、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等,以上这些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必须承担责任。

2.事故损害的可避免性

实践中如果事发时教师又无法及时制止危险的发生,就不应认定教师对该类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例如,一则校园外来暴力伤害事故案例中,犯罪分子趁机持刀肆意砍伤学生21名。从司法意义上说,所以不应对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立务实高效的法制制度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从立法原意上看,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不该对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或致人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学校只有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教师的注意义务是法律纠纷中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教师的注意义务应该对学生作出合理而谨慎的安全预见并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免于其他学生和学校人员、校外人员所引起的伤害。教师监管义务的关键是保护未成年学生不能参加潜在的危险性活动。如果对可预见性的但没有进行足够的监管导致了对学生的伤害,教师应该负法律责任。同时教师警告的义务存在于体育课、运动会、实验课以及学生运用潜在危险的机器和设备的领域。教师应该在教学前采取相应的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行为人在民商事活动领域中应当达到理性人的行为标准。教师必须预见某些不利于学生安全情形,并采取相应持“较高标准”的注意义务。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人安全注意保障义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学校在管理和保护学生方面承担着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确立学校对其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必须重视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安全保障义务在具体问题中,需要明确学校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而确保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注意义务的实施。

[参考文献]

[1]倪大明,孔祥健.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承担方式[J].教学与管理,2006,17:37-38.

[2]姜淑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探析[J].时代法学,2004,06:47-50.

[3]方益权.校园侵权巨额赔偿伤害了谁[N].中国教育报,2008-12-15(5).endprint

猜你喜欢

学校
我为什么要上这所学校
再回学校
School 学校
学校熔化了
我的学校
学校100天庆祝日
学校推介
I’m not going back to school!我不回学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