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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承运人过失免责制度对共同海损分摊的影响

2017-09-01周丹丹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摘要:作为调整船货双方利益关系的主要海事法律制度,承运人过失免责制度对共同海损分摊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本文主要从过失是否可以免责的角度,对这种影响进行了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承运人过失免责制度;共同海损分摊;过失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97-01

作者简介:周丹丹(1993-),女,汉族,江苏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共同海损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是指为解决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在同一海上航程中所遭遇的共同危险以获得共同安全,而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特殊牺牲和额外费用。过失是否可以免责关乎共同海损能否成立、如何分摊。

一、不可免责过失对共同海损分摊的影响

目前,国际航运界在关于各受益方对因船方不可免责的过失所引起或造成的共同海损是否有权提出分摊请求的问题上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认为引起或造成共同海损的原因和共同海损的结果是不可以区别开来的。该观点的依据主要来自于英国普通法,根据英国普通法的规定,货方有权向船方拒绝其提出的关于因其不可免责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请求分摊的要求,或者虽然货方在不明情况时已经先行分摊了船方和其他货方的共同海损,但并不影响其在查明事实后以船方存在不可免责的过失为由要求船方返还其已经分摊的部分。在“阿格”轮共同海损案中,承运人因未尽适航的基本义务导致压载舱破损,最后不得不故意搁浅船舶以获得安全。在该案中,船舶不适航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法院因此判决共同海损不成立。

其二则认为引起或造成共同海损的原因和结果是可以区分开来的。换句话说,即使共同海损是由于船方的过失引起的,也不影响各受益方就共同海损进行分摊的责任,但各受益方有权在分摊共同海损后向船方追偿其分摊的部分。我国“北京理算规则”就是这样规定的。尽管如此,也存在部分学者认为:这种“先分摊,后追偿”的原则曲解了《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真正含义。依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关于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应该是:即使造成共同海损产生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航程中某一方存在过失,其余方也不能够基于这种过失的存在为由而拒绝该方提出的分摊此种共同海损的请求。当然,非过失方仍享有向过失方索赔的权利,过失方对非过失方提出的索赔同样享有抗辩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的“可能”二字不容忽视,它所要表达的意思应该是:在不能确定共同海损是否是由一方的过失引起的时候,可以要求各受益方先行分摊,但如果已经明确是由某一方的过失引起的共同海损,其他各方并无分摊的必要。

无论共同海损的原因与结果是否能够区别开来,由于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的共同海损货方都不需要进行分摊。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两种观点的主要区别在于分摊的程序不一样,第一种观点直接赋予了货方拒绝分摊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虽然赋予了船方请求分摊的权利,但也赋予了货方向船方追偿的权利,结果殊途同归。就程序角度而言,笔者更偏向于第一种观点。众所周知,共同海损的理算和理赔程序是相当复杂的,在能够明确判定是由于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失导致损失发生的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要求各受益方分摊,否则只会徒增理赔的时间,反倒是吃力不讨好。

二、可免责过失对共同海损分的影响

各国的司法实践对于船方可免责的过失所引起的共同海损是否可以要求各受益方进行分摊表明了不同的态度。从英国的司法实践不难看出,对于这种情况,英国认为船方有权要求貨方对因此导致的共同海损进行分摊,且货方不得拒绝;美国则从一开始不承认共同海损分摊到后来逐渐承认共同海损分摊;至于我国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立场,基本与英国相同。

三、结论

如果废除承运人过失免责制度,即意味着承运人将不再存在可免责的事由。此时,无论是根据北京理算规则还是“先分摊,后追偿”的原则,最终的结果都是承运人自负风险,这对承运人是极为不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承运人过失免责制度在处理共同海损问题时平衡了船方与各受益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船货双方的矛盾,促进了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一旦被废除,对航运业是极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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