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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海警海上执法使用武力制度存在的问题

2017-09-01任倩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关键词:武力程序性海警

关键词:海警;海上执法

中图分类号:E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91-01

作者简介:任倩(1987-),女,山东禹城人,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教师。

综合我国海警使用武力问题的法律规定现状、实践现状及国际现状,我国海警海上执法使用武力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海上执法力量长期分散

中国海洋执法部门有5支队伍,即海监、渔政、海事、边防和海关,此被称为“五龙治海”,分别属于国家海洋局、农业部、交通部、公安部和海关总署。长期以来我国海上有权执法的主体多达五个部门,且相互无直接关系。五个海上执法队伍虽然在海洋维权中呈现出各自的特点,但是这样的状况势必会造成对于一个违法现象“谁都来管”或“谁都不管”的情形。

国家有关层面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不利影响。其中国家海洋局有中国海监总队,农业部有多个海洋的渔政局,交通部有海事局,公安部有边防局,海关总署有缉私局,分别对海洋环保、海洋科研和权益,渔业,海上交通,边防安全、走私等业务进行管理。经合并吸收,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的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同时接受公安部的业务指导,并且需要承担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虽然中央已经提供了政策支持,在政策上集中了海上执法力量,但是仅仅有政策,没有规章制度,没有相关部门的落实践行,只会使政策落空。整合集中海上执法力量虽不是朝夕之事,但从实质上改变这一现状仍迫在眉睫,应当从实质上落实确立执法力量高度集中的海上执法主体。

二、海警海上执法使用武力的原则性规定不全面

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应当包含该部法律法规从头至尾都要遵循的原则性规定。原则性规定是为了弥补成文法律的滞后性、不可周延性,是为了使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能够适用于未来的社会生活,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但是我们很难找到我国海警海上执法使用武力问题的相关原则性规定,这是现有法律法规的重要缺失内容。

三、海警海上执法使用武力的具体情形规定较少

现有法律法规对海警海上执法使用武力问题的规定较少。即使有,也较为简单、笼统。比如什么情形下使用控制性武力,什么情形下使用伤害性武力,什么情形下使用杀害性武力,对于这些内容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结合海上执法环境的特殊性做出相关的明确规定。同时,现有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海警海上执法的“使用武力”作出任何明确界定。

四、海警海上执法使用武力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一部承载着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法规,想要发挥良法的作用,就必须处理好实体与程序之间的关系。前面论述的三个方面的问题均是指实体内容上存在的问题。而这里所说的问题是程序上的问题。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代表着静态的法律规定,仅仅是载于纸上而已。如果想让这些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真正实现、发挥作用,则必须依靠程序性的动态规定。一般情况下,程序性的规定是以实现实体权利义务为目的,程序性规定的终点是实现了最大限度的实体目标。而实体正义的实现多少,以及在此过程中付出的机会成本的大小,都是评价程序性规定的重要标准。正因为程序性规定与实体性规定,两者之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我们认为既不可以将两者分隔开对待,也不可以厚此薄彼。

在现有法律法规中我们仅看到了在《条例》中规定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后有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的义务,再无其他任何规定。因此,海警海上执法过程中,如果需要使用武力,需要通过怎样的请示或报告程序,该程序是否严格,是否会对海警的执法行为起到监督与保障作用。关于这些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海警来说也相当重要。

五、对海警海上执法使用武力的执法监督不全面

权力天生具有强制性和不平等性,其性质决定了当权力作为力量失去约束后就会失去正当性,就会演变为赤裸裸的暴力。权力的主客体之间的不平等性表现为:权力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即国家一切事物的执行机关——政府;权力的对象是生活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的所有人的一切行为。我们可以看到权力的两边不是地位平等的双方,而是力量相差悬殊的双方。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严格约束,對其多方面监督,只有这样权力才能够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健康运行。海警在海上执法拥有使用武力的权力。该权力的实施,是海警代表国家在行使海上执法权。因此我们认为极有必要对其实施监督。但现有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监督的任何规定。这一大缺失,不利于限制权力和保护权利。

六、缺少海警海上执法不当使用武力的赔偿、补偿规定

有权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会有合法行使权力和违法行使权力两种形式,因此会造成合理损害和不合理损害两种后果。海警在海上执法过程中使用武力也同样存在这些问题。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合理的损害时,作为侵权一方的有权机关,即海警,就应当承担起赔偿或者补偿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现有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赔偿、补偿的规定,这显然有损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增加相关规定,以救济受害人遭受的不合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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