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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民事委托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2017-09-01熊亚男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熊亚男

摘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但是在当前的民事诉讼领域,仍然有许多制度缺陷,比如,没有规定民事诉讼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纵观大陆法系的几个国家,都相应的规定了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本文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我国民事代理制度的缺陷,通过分析国外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来比较我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而在今后的立法中不断地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民事强制代理;程序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87-01

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规定

我国关于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有三种类型,分别是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其中,法定代理是我国代理制度所规定的一种法定形式,它是基于亲属关系所产生的,而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58条中,对委托代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早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委托代理制度,在1991和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以及2015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均对委托代理进行了修订,其中1991年修改时仅仅是取消了取消了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条款,而2012年对1991年民事诉讼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其中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内容进行了细化①,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②。我们可以看出,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将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进行了扩大,这也是针对我国日益增多的民事案件,而现实生活中却没有足够的律师进行代理,尤其是自1992年律考以来我国从事律师人数不多,而在这一时期,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律师数量的短缺進行了有效的弥补,而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又进一步将其细化,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这些相对于1991年规定明确了许多,但是仍然出现许多问题,导致我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仍不完善。

二、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缺陷

(一)就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规定来说,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员规定过于宽泛,这样虽然能够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权,但是具体看来,不利于我国的法治进程的建设,为什么这样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委托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工作人员,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人员没有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法律意识浅薄,在法庭上,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当事人聘请自己的近亲属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文书写作的过程中避免不了诉状冗长,以及法言法语的应用,再具体的庭审中,举证过分细化,将一些不必要的物品在举证时作为证据使用……一系列的行为将严重影响庭审进程,使得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司法效率不高,法官的办案率低下。

(二)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委托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进行民事诉讼代理。众所周知,法律服务工作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当他们在为当事人进行代理是通常是以一种公民代理的身份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出现,但他们为我国的法治发展以及诉讼业务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功绩,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但是目前来说,我国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范围受地域的限制,他们只能在自己居住的辖区内代理民事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范围,从现实意义上来讲,这些人掌握着大量的案源,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但是却被律师们嘲笑成“土律师”但是,他们真正的在弥补我国律师数量不足,为新律师业务水平不高的道路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三)我国并未规定民事强制代理制度,从民事诉讼法第58条应用了“可以”说明我国并不是民事强制代理,当事人在发生民事争议的时候,既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这对于我国律师行业的完善是有一定的弊端的,同时也会阻碍我国的法治进程。

(四)我国并没有规定律师诉讼费用救助制度,这一项制度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进行了规定,如果当事人资金困难,无法负担诉讼费,并且起诉是有意义的,可以申请诉讼费的救助,如果申请被批准,当事人可以暂时不用交这笔律师费,如果是指定代理的,一旦败诉,则有国库进行支付,如果胜诉,则有胜诉方承担,这在我国的规定是存在欠缺的,在我国,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但是法律援助的条件相对于特殊,另一方面,我国法律援助的案件律师费相当的低,基本上就是基本的交通补助,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法律援助的案件由于律师费低,多是由一些刚刚入手的年轻律师承办。这对于当事人权益保障是及其不利的。

[注释]

①邓和军.刍论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学评论,2016(5).

②<民事诉讼法>第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