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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保障视角论无罪推定原则的构建

2017-09-01李崇祯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事诉讼

李崇祯

摘要:刑事诉讼制度下的人权保障在无罪推定原则中可见一斑,这一原则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重要手段,已然成为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人权保障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本文从人权保障的视角出发,首先阐述了人权保障在无罪推定原则中的体现,简述了无罪推定是如何起到人权保障作用的;其次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进行分析,指出了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再次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了立法,司法实践和法律意识三方面的不足;最后基于存在的问题和现实的需要,提出构建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个人思考。

关键词:人权保障;无罪推定;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05-02

一、人权保障在无罪推定原则中的体现

“人权”是每个人自出生起就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关系到人的生存和发展,是一个人之所以成为社会中的人的最基本要素。在我国,“人权”概念第一次出现是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人权保障上升为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新《刑事诉讼法》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第2条中,成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中,我们可以找到人权保障的缩影,无罪推定是人权保障最重要的标志之一,被世界各国刑事司法普遍奉行。因而,这一原则也是在国际范围内得到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①

由此可见,从人权保障视角来看,无罪推定原则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一方面,无罪推定中蕴含着人权保障的价值。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更是以此为基点,拓展到捍卫和保障我们每一个普通公民的人权,这一原则的作用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全体社会成员与国家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上进行博弈。另一方面,无罪推定对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权利有积极意义。这一原则赋予并保障被追诉方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所享有的各种诉讼和实体权益。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的规定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只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未正式确立其基本原则的地位。此外,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一直以来受有罪推定、疑罪从轻观念的影响较大,冤假错案和刑讯逼供时有发生,在诸如佘某案、念某案等事件中,民众看到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立法规定及实际执行中的不足。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分析

1764年,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了首次系统的理论阐释,他提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②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认和确认了该原则,这标志着无罪推定原则己经由理论探讨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那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究竟是什么?综合各国学者的观点,无罪推定应具备以下三方面的具体内涵:

第一,控方承担举证责任。“无罪推定”所彰显的人权保障在证据制度上显示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归属于检察机关,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而且享有提出证据、进行辩护的权利。

第二,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的必然要求,即用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证据必须满足充分、排除其他一切可能的程度,如果控方的证据不能排除对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那么法庭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

第三,沉默权制度。美国1966年的“米兰达明示”就是对沉默权的确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对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③这一制度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国家违法的或者无根据的追诉的程序性保障。

三、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现实问题

(一)立法规定的缺陷

1.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尚未确立

《刑事诉讼法》第12条保留了原法的规定,表述为“法院定罪原则”,虽非常接近无罪推定原则,但与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规范表述仍有差异,也没有构建起与该原则配套的相关诉讼制度。“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说明,这一规定只是采用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重点在于强调定罪权只能由法院经过依法判决行使,并未构建起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无罪推定”。

2.没有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只有对于与案件毫无关联的问题才能不予回答,而对于其他问题,则一定要如实供述,才可以从宽处理,如果不如实供述,还可能会面临从重处罚,这就意味着“老实交代”成为了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显然是对沉默权的否认,与无罪推定的基本内涵相背离,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侵犯。

(二)司法实践的滞后

1.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彻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通过刑讯逼供等违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予以绝对的排除,而对于有违合法程序获取的实物证据只要予以补正即可作为证据使用。④如此一来,公安检察机关可能会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迫使犯罪嫌疑人提供实物证据的线索,之后再找理由对该证据予以补正,就可以进而顺理成章地使之成为定案根据。这无疑践踏和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2.辩护权在实践中未能有效实施

在实践当中,律师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时,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法院不配合,律师也就无法调取所需证据。这没有达到无罪推定所要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随时得到辩护人的帮助而不受任何人或机关妨碍的底线。

(三)法律意识的缺乏

严厉打击犯罪行为在历史上一度成为中国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惩罚犯罪与维护社会稳定也就相应成为司法工作者的重要职责,再加上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准,使得无罪推定的法律意识一直未成为人们的内在追求。长久以来,公安机关力图通过开展“严打”活动,以确保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公安执法人员往往主观臆断,从心底里认定他们抓获的人就是罪犯,没有将无罪推定作为其行为的准则和内在要求。社会公众也未形成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意识,他们认为一个人如果受到了司法机关的追究,那么这个人一定是有违法犯罪的行为,要不然不会被抓起来或被告上法庭,社会公众往往简单认为从公安机关破案到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被追诉人就应当是罪犯。

四、构建无罪推定原则的思考

(一)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规定

1.正式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确立其宪法地位

基于《刑事诉讼法》第12条对无罪推定不明确的表述,并不能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笔者认为,须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并确立其基本原则的地位;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普通部门法制定的依据,对于指导刑事诉讼法起到重要作用,因而,须进一步将无罪推定写入宪法,确立其宪法地位,这样一来,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每一位社会成员的人权,改变全体社会成员陈旧落后的“有罪推定”法律意识,真正发挥无罪推定应有的效用。

2.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为了适应国际社会的要求,笔者建议删除《刑事诉讼法》第118条中“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罚”的准则,充分发挥该法第50条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作用,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规则。

(二)在实际执行中落实无罪推定原则

1.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虽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只绝对排除通过违法手段得到的言词证据,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保障人权的追求,也违背了司法公正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应将有违合法程序取得的所有证据不加区分地一律排除,须废除非法实物证据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即不必排除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无罪推定原则真正落到实处,避免暴力取证、非法取证等侵犯人权的行为的发生,并使刑讯逼供在强调人权保障和司法正义的今天销声匿迹。

2.确保辩护权的有效实施

辩护权是诸多诉讼权利中最核心的权利,也是无罪推定原则所要实现的一项重要权利,能够使控辩双方力量达到相对平衡,有助于保障被追诉者的既得权益,对此,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推动辩护权实施的关键在于保障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并使这一权利在现实中能够有效行使。对于有碍于辩护权正当行使的行為,须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法律所赋予的申诉、控告的权利,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使无罪推定原则渗透到司法实践的每一个角落。

(三)增强司法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无罪推定的法律意识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要提高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推广普及力度,不断提高执法、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无罪推定的法律意识。正如沈德咏先生所说,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天就真的要塌下来了。⑤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转变原来重惩罚的思想观念,使其认识到在我国构建无罪推定原则对于保障人权的重大意义,在法院做出有罪裁判之前,都将被告人视为无罪之人,保障其作为普通公民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另一方面,利用新闻媒体的影响力,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实质,端正舆论导向,提升社会公众无罪推定的法律意识,正确引导公众慢慢接受“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念,使无罪推定原则深入到每个公民的心中,为在我国构建起无罪推定原则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结论

无罪推定原则将人权保障作为其价值追求,是判断一国刑事诉讼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准。将立法规定的完善、司法实践的贯彻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三者有机结合,是推动无罪推定的构建和提高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水平的有效途径,我们期待着无罪推定原则被正式确立起来,被每一个人所接受。

[注释]

①卞建成.刑事正当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2.

②[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1.

③冀祥得.控辩平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27.

④刘桂丽.人权保护视角下的无罪推定——由李怀亮案引发的思考[J].温州大学学报,2014(2).

⑤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EB/OL].http://www.court.gov.cn/xwzx/yw/201305/t20130511_184162.htm,2013,2013-05-11/2016-3-29.

[参考文献]

[1]卞建成.刑事正当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2.

[2][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1.

[3]冀祥得.控辩平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27.

[4]刘桂丽.人权保护视角下的无罪推定——由李怀亮案引发的思考[J].温州大学学报,2014(2).

[5]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EB/OL].http://www.court.gov.cn/xwzx/yw/201305/t20130511_184162.htm,2013,2013-05-11/201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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