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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视角下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

2017-09-01安钰琳陈可心陈宏艳张锴烨祖丽胡玛尔麦合苏木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权益保护

安钰琳+陈可心+陈宏艳+张锴烨+祖丽+胡玛尔?麦合苏木

摘要:家庭暴力行为长期以来隐存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其当作“家务事”,并不进行法律层面的干涉。对于家庭暴力中权利受到侵害的未成年子女,更是关注甚少。去年初,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通过调查实践,了解到部分地区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相关问题的认识。距《反家暴法》实施已一年有余,仅以此文唤起更多人群对家庭暴力中未成年子女的关注,从而以《反家暴法》为武器更好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023-03

《反家暴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一、我国的家庭暴力法律环境

我国于1992年加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公约第一条规定的儿童的范围即为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界定(本文中的儿童系指未成年人)。公约第三条要求国内一切涉及儿童利益的立法均应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我国目前儿童保护基本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的原则仍停在“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层面,没有进一步地强调儿童利益。同时建立在此原则上的公约第九条规定,危及儿童利益时可违背父母意愿将父母与子女分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仅有第十条提及“禁止家庭暴力”,《反家暴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但没有明确违反法规的后果,此外仅规定了儿童服务机构的举报义务。对于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国承担以适当的积极手段,使成人和儿童都能普遍知晓本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宣传教育责任,我国也未全部落实。

二、关于我国家庭暴力现状相关问题调研分析

(问卷题5图表分析)

在关于家庭暴力的备选原因中,施暴者生长环境影响、人口素质偏低、法律约束力低下是入选率最高的三个。施暴者生长环境多指家庭内部因素,但也包括施暴者生活的社会环境,其中家庭内部因素对施暴者的影响更加深刻;根据其他调查研究,高等教育人群中也存在施暴者,但施暴比例远低于素质偏低人群。社会法律约束力不高不仅是因为我国现在立法的缺失,还与家暴问题自古以来被认为不应该受到法律约束有关。

数据显示受访者认为相比于客观的社会原因,个人与家庭原因是导致家暴更为重要的原因。家暴中,施暴者(即父母)受到自身生长环境的影响,如:原生家庭存在暴力,曾目睹父母之间通过暴力解决问题或者曾遭受来自父母的暴力,使他们的性格发生变化。当这些施暴者在处理自己组建的家庭的问题时,就会将暴力手段映射到他们与后代的关系中。由于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现象明显存在,在原始家庭或者后代家庭中的任何一代进行纠正是解决家庭暴力的重要方式。

(问卷题9图表分析)

在对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影响的调查中,大部分受访者认为家庭暴力容易造成未成年子女的经常性恐惧。这种恐惧来自于暴力本身的残忍性,无论该暴力针对的对象是否为未成年人本身,都会对其产生负面影响。如在一个家庭中,子女目睹父母的暴力行为时实质上已构成了间接性家庭暴力。子女虽未遭受物理侵害,但因此造成的心理创伤却无法计量。如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另一不良影响就是使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波动大。究其原因,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发育健全,更易受到外界影响。试想,亲眼目睹或亲身经历最亲近的人的暴力,这对一个成年人来讲尚不能冷静应对,何况是处在心智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他们担负的痛苦甚至恐惧和惊吓,都远超其承受范围。超出承受范围的巨大压力造成的情绪波动可能会使他们从敏感怯懦走向另一个极端——性格残忍。

客观上,经常性恐惧与性格残忍都会导致此类未成年子女适应环境的能力逊于同龄人。无论是在性格、心理还是生活习惯方面,家庭暴力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影响无疑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它根植于每一个受到迫害的未成年子女内心,使其否定自我价值,难以融入社会。曾遭受家庭暴力尤其是在幼年期有此经历的人群,或多或少都会产生心理障碍,而性格缺陷又使他们通常不主动寻求甚至排斥帮助,一旦接触到诱因很可能孕育出反社会人格。我国的文化背景形成的社会分工中,类似于国外的互助会、教会等从事精神抚慰工作的社会团体数量少、规模小,客观上难以替代原生家庭抚养此类子女,难以抹除暴力的种子,只能任其流入社会。

(问卷题10图表分析)

调查受访者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受访者普遍支持报警与给予悔过机会。这两者并不冲突,家庭成员长期生活在一起,有着很深的感情羁绊,受害者通常会选择原谅第一次施暴,但却应该在原谅的同时前往醫疗机构进行损伤鉴定,向警方报备,以免重蹈覆辙。若再次发生施暴行为,则有必要向警方申请强制措施。

其他三种态度的存在同时说明,虽然大多数人面对家庭暴力会选择一种能够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方式,但社会还未将未成年人保护作为一种普遍的认识。在我国长久的历史发展中,未成年子女是家庭或家族的附属物,他们个人的利益依附于家庭整体之中,不被重视,甚至被漠视。不论是在道德层面还是在舆论认同中,未成年子女在家庭暴力面前只有忍受的“义务”,没有反抗的“权利”,且这种暴力行为不受国家法律的制裁。这种视未成年子女为家庭附属物的传统亲权思想是家庭暴力现象形成的重要因素。转变固有思想,秉持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需要时间的推进,需要社会教育的加强以及国家立法的完善与保障。

(问卷题11图表分析)

分析关于解决家庭暴力手段的统计结果,有近五分之四的受访者认为,加强沟通可以有效解决家庭暴力。家庭以血缘与情感为纽带,但家庭暴力严重破坏家庭的感情,家暴愈频繁,社会不安因素愈多。而沟通是解决矛盾的最好办法,沟通不仅限于家庭成员即施暴者与被害者之间,解决家暴问题需要社会的关注和帮扶。基于前文分析的施暴者施加暴力的原因,来自于社会的心理疏导、舆论监督、宽容制度等都是社会帮扶的有效手段。对待家庭暴力要“软硬兼施”,加强沟通并施以法律强制力,依法严惩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第13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第21条规定了可撤销监护人制度,确认了父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等更多社会主体的监护责任,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但中国家庭结构仍然较为封闭,学校、医院、托儿所等机构的职能愈加专业化,居委会、村委会等特别法人也主要履行经济职能,这些单位与机构防治家庭暴力的义务和监督等职能逐渐淡化,绝大多数儿童家暴案件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真空状态,只有极度恶性案件才能争取到有关部门的介入。而新法还规定即使在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父母仍要承担抚养费用等,可能反而不利于将儿童家暴案件暴露在阳光下。事实上,儿童对家庭的依赖仍不可替代,在司法制度建设中有必要协调好家庭监护与政府监护、社会监护的关系。

三、结合中国社会历史对调查结果反映的现存问题分析

(一)维护子女权益力度不够

1.忽视子女精神层面的权益维护

父母对于子女有天然的保护欲,但囿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现状,父母在满足子女基本物质条件下,往往无暇顾及其精神层面,即使偶有所察,力度和范围上也存在明显局限,并不能起到对未成年子女的实际保护作用。

2.立法的系统性与专门性尚待提高

通过研习在儿童权益维护方面较为领先的英美等国的先进立法,发现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保护成效更加突出。但目前我国只有《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关于儿童权益维护的专门性法律,且这三部法律均只涉足某一具体方面,不能全面、完整地提供多维度保护。对于以上三部立法未顾及的规制散见于《刑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纵观我国儿童权益维护相关立法,骨骼残而血肉少,无论是宏观架构还是具体法条都不完善,缺乏专门且健全的法律体系,导致在实践中应用困难。

(二)中国环境作用下恶性循环

受传统文化影响,家庭观念深植于每个自然人心中,家是个人主要的生活场所,家庭环境对其成长有重要影响,对于正在树立“三观”的未成年子女尤为明显。如同前文所述,家庭环境是滋生家暴的因素之一。“法不入家门”、“父为子纲”等思想深植社会观念,父母之间的家暴通常会因为“家丑不外扬”而被隐藏,却不能就此忽略给子女造成的心理创伤;父母直接对子女实施的家暴被冠以“管教”的名义,一方面,深度依赖家庭却被深切的恐惧感支配的子女,求助渠道狭窄,遭受家庭暴力事件后最终只能选择隐忍。如此,导致此类事件曝光率低,使社会对生活在家庭暴力下的子女的权益维护关注度低下,也会在某些层面上放任施暴者继续其行为,甚至导致子女继续对下一代施暴。长此以往,便会形成一个长期持续的跨代际的恶性循环。

另一方面,虽会有少数子女在遭受家暴后依据“人身保护令”的相关规定选择求助,但统计实务案例不难发现,作用是临时性而非长久性的。子女无法脱离家庭,依然要继续与施暴者共同生活,我国现有的“令”后处置显然无法从根本上化解家庭暴力带来的恶性影响。

(三)缺乏各方联合预防

“人身保护令”的规定打破了我國传统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对未成年子女遭受家暴是直接申请撤销施暴者监护权还是申请人身保护令,在实践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障碍。

家庭暴力下对子女权益的维护一般宜从司法、教育和福利三方面着手,共同作用。但我国福利和教育手段的力度明显薄弱。设置针对被施暴子女的专门福利机构,提供宜居的生活环境是必要的。同时,心理创伤的影响是隐形且持久的,需要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提供救助,然而我国目前的心理服务机构资源不足,难以满足如此庞大而复杂的案例群。此种机制的建立和规制也是立法的盲区。

(四)权利与责任界限模糊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未建立儿童保护相关行政部门,或专门处理儿童家庭暴力事宜的机构——《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众多法定组织均涉其中,但实则未对其各自职能权限作明确划分,容易造成交叉地带无人管辖的境况;此外,针对未成年子女这一主体的特殊性,缺乏独立的民事审判机构,增加了家庭暴力下子女权益救济的落实难度。

四、现存问题解决对策参考

本文针对我国现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体系提出拙见如下:

(一)设立反家庭暴力专门办公室

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合法权益应有专门的行政部门来保护,而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是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我国对此却没有设立专门保护机构,因此需引起政府相应的重视。我国现有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妇儿工委)作用仍未发挥完全。其下的成员单位司法部负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的部门职责,应成立由司法部管辖、国务院妇儿工委负责的反家庭暴力专门办公室,塑造健康文明的家庭文化,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二)设立反家庭暴力司法鉴定办公室

目前受家暴者需前往公安部门获得其认可的指定机构进行损伤鉴定。这不仅增加验伤的成本,也容易错过最佳采集期导致遗漏证据。此外,遭受家暴的未成年多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难以支付此过程的花销,致使该程序对未成年来讲极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故卫生和计生委应在社区医院等基层医院设立反家庭暴力司法鉴定办公室,降低损伤鉴定的门槛。该鉴定办公室由卫生和计生委管理,由国务院妇儿工委负责。

(三)构建创伤评估团队体系

实务中常以儿童自我修复能力强为由漠视其所受伤害,实际上,未成年子女在目睹家暴或遭受家暴后是否需要系统的心理治疗,应由“即时反应”的创伤评估团队进行评估,根据鉴定意见决定。司法部应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创设创伤评估团队制度,将其纳入家庭暴力案件的常规司法程序,规定二级乙等以上级别的医院均需组建创伤评估团队,采用主任责任制;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由二级乙等以上级别的医院进行评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由三级丙等以上级别的医院进行评估,以此类推。

(四)司法程序中引进儿童心理专家

在进行法律会面时,使用不当的行为或者语言会刺激因遭受暴力而敏感的未成年子女,从而造成二次伤害。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发生,建议引进受过专业训练并取得合格资质的儿童心理专家组织交谈。专家的引进既可以采用录用专员方式也可选择与具有资质的心理诊所长期合作。

(五)设置家庭暴力专门民事法庭

如前文所述,我国相关法条散见于各类法律,鉴于这种特殊性,如果放在传统民事审判庭中,既增加法官审判难度,也不利于对当事人的保护。建议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置家庭暴力专门法庭。同时,公检法各机构应及时学习,参加培训,保障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性。

(六)基层自治组织协同配合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特别法人应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配合妇联成立父母培训小组,根据子女年龄段的不同,对父母进行分组教育,系统地告知父母在养育过程中如何确保子女身心健康的注意事项,也可在小组中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七)实行强制治疗措施

强制治疗是在一定限期内对施暴者采取强行治疗的一种强制性的方法。其主要包括对施暴者进行心理、认知教育等方面的辅导和相应精神方面疾病的治疗。这将引导施暴者心理向健康方向发展,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源性问题。当然如果社会发展达到条件,则由社区接手此项工作会更加便利。

(八)教育机构充分发挥职能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可以开设“家长课堂”。针对家庭与学校联合教育开设培训课程。可分为两类,一类为理论课,其内容可涵盖心理健康教育、认知教育等涉及儿童心理的专业知识;另一类为实践课,举行各类亲子活动,或布置需要父母配合完成的实践作业,以加深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沟通,避免冲突的发生。

五、小结

未成年人是中国社会不断进步的后备力量,是社会未来发展的希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培養出身心健康,价值观正确的优秀青年接班人是我们这一代的责任。《反家暴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保障未成年人免遭家庭暴力的基本措施,中国现实社会中仍存在大量的阻却因素,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侧重,各执法、司法机关的认真对待,社会组织各方面的支持配合都必不可少。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张文娟.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张伟.论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以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护为视角[J].当代法学,2008.

[3]陈娟.儿童权利的国际法保护机制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6.

[4]张王康.反家暴施行背景下中国家庭的现状[J].法制博览,2016.

[5]陆瑾.国内家庭暴力研究进展[J].黑河学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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