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与大气治理的平衡机制分析
2017-09-01李蓉王海玮
李蓉++王海玮
摘 要:大气治理是一项繁杂的工程,与经济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不当的大气治理会对经济发展产生恶劣的影响。基于平衡机制构建所需遵循的原则及现行体制机制框架下大气污染状况产生的历史原因,探讨经济发展与大气治理平衡机制的构建对策,以期实现经济发展与大气治理的动态协调,于动态平衡中寻求治理与发展的双重机遇。
关键词:经济发展;大气治理;平衡机制
中图分类号:F1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9-0001-03
目前,学术界针对大气污染的产生与治理达成了两点共识:一是大气污染产生的根源在于生产方式的粗放;二是大气污染治理的根本途径乃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在以上共识中,大气污染治理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短期利益关系遭到了忽视。对于产业升级与清洁能源比重提升等工作而言,时间与资金投入不容忽视,它们并非一朝一夕便能成功之事。其实,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早在1995年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已有提及,二十一年的转型历程与成绩表明了转型任务之艰巨。在这一时期,我国始终未能对粗放型、以投资与扩大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予以摆脱,反而越发依赖于外延扩张带来的经济发展。大气治理与经济之间的矛盾是否真的无法解决?两者之间相对协调的动态平衡机制能否成功构建?在实现经济发展的同时,大气污染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理?这些都是亟待研究与解决的问题。
一、平衡机制构建所需遵循的原则
(一)短期寻求经济发展与大气治理的平衡点
资源的有限性使得经济发展与大气治理无法得到兼顾,一些资源若被用于发展经济,则不能再用于治理大气污染;而若用来对大气污染进行治理,又无法用到经济的发展之上,因而有短期求平衡这一说法的产生。短期对经济发展与大气治理平衡点的寻求需对资源予以合理的利用,进行良好的治理力度与侧重点把握,切忌急功近利,如有特殊要求,可以对某一特定项目的治理任务予以暂停,通过在大气治理正确轨道上的运行对整体利益进行追求。
(二)长期追求经济发展
发展乃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要求经济发展亦应成为大气治理的核心。其实,大气治理不应仅仅将对大气污染的治理作为其唯一的目的,治理的目标应定位于以治理为契机,推动整个经济实现增长,进而使人得到健康与全面的发展。
二、现行体制机制框架下大气污染状况产生的历史原因
(一)在污染产生方面
第一,经济发展方式仍带有传统体制机制特征。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尚未摆脱传统经济体制的特征,对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相背离的特征仍有所保留,具有反生态的意味,致使我国非但没有转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还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此方式对环境资源的掠夺性与破坏性使用,以传统发展观为指导,对GDP的快速增长进行片面的追求,与生态学原理想脱离,为“三高一低”的发展方式提供了体制保障。
第二,产业能源消费结构严重受制。能源结构的不合理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因,主要体现于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与能源利用率低两个方面。对于一个地区而言,其大气质量的优劣会与当地能源消费结构有密切的联系,不同的能源使用率各不相同,在使用过后,排放出的污染物多少同样有所不同,因而会对大气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在全部的能源中,燃烧排放污染物最多的煤炭有着较低的使用效率,对大气产生了最为严重的负面影响。相对来说,石油与天然气使用效率会高一些,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比较少,但石油在燃烧过程中排放的细微颗粒物依旧不容忽视。虽然风能、太阳能与水能等清洁能源有着较强的转化能力,不会对大气造成严重的污染,但长期以来却低于煤炭的使用量。我国能源结构中,煤炭优势极为明显,占比维持于70%以上,石油占比约为9%,天然气占比4%~5%,水电、核电与风电总量占比约10%。分析我国能源结构不合理的原因所在,其一,煤炭较之其他能源有着明显的储量与开采优势;其二,基于计划经济时期产业布局的影响,我国煤炭有着较为成熟的开采与利用技术,然而,石油与天然气的开采与利用技术却不尽如人意,因而形成了能源生产与消费均以煤炭为主的局面。
第三,第二产业结构低端。我国依旧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作为支柱型产业,第二产业对国民经济有着突出的贡献,而其能源消费量也在能源消费总量中占据了大约71%的高比例。目前,第二产业呈现出重工业化的发展趋势,在工业总产出中,重工业产出比例约为70%,重制造业与采掘业所占比例最大。这部分产业有着明显的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低效率等特征,对大气造成污染的可能性极大。加之我国能源开采、能源深加工等与能源相关的产业没有足够的技术水平,生产各环节欠缺技术支持,产品单一化现象严重,利用率不高,对我国大气的进一步恶化产生了助推的作用。
(二)在污染治理方面
第一,治理存在外部性。大气污染具有负外部性,这会进一步恶化大气,相反,大气治理有正外部性,但却容易出现供给的不足,图1为负外部性对大气的恶化,图2则为正外部性对大气治理的不足。
由图1可知,S为私人边际成本曲线,S*为社会边际成本曲线,D为边际收益曲线。假设大气属于私人财产,当大氣遭到污染之时,市场主体需支付成本于受害者,因而会将产量维持于Q*,此点是边际收益与边际社会成本相等的均衡点。然而,假设条件是无法成立的,作为一种公共资源,环境无须进行成本的支付,为了获取更高的利益,社会主体势必会增加产出,直至边际收益与私人边际成本相等(Q点)。显而易见,Q>Q*,当监督管理效率不高时,市场主体会滥用环境资源,进而使大气污染现象更为严重。
由图2可知,S为边际成本曲线,D为私人边际收益曲线,D*为社会收益曲线。假设市场中的主体须自行承担治理成本,但不能独自支配大气治理的收益,亦即以大气治理产品Q*进行MEB外部边际收益的创造,并自行承担P*的治理成本,其中涉及PP*这一外部边际成本,对于该市场主体而言,这一行为无利可图。理性人会追求私人边际收益与私人边际成本的相等,此时有Q
第二,政府治理力度不足。凯恩斯学派认为,“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在于当市场出现失灵现象之时,政府能够制定合理的措施予以解决。具体到我国现有情况来看,政府对大气治理存在一些不足:(1)难以达到理想状态,基于利己动机的存在,为了在绩效考核中凸显更高的政绩,官员始终将经济的增长视作首要任务,加之政府利益密切联系于污染企业利益,企业的污染程度越大,所需缴纳的税收便越高,为了推动GDP更进一步的增长,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对当地污染企业采取保护性措施,使得一些大气治理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落实;(2)大气具有弥散性与流动性,一个地区在进行大气治理时所支付的成本需由自己单方面承担,但治理成果却会由自己及相邻地区共享,这必然会降低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
三、经济发展与大气治理平衡机制的构建
(一)改革现有经济体制
发展与环境关系的正确处理以及大气污染的彻底治理根源在于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今后的工作在于构建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经济体制,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对低端经济束缚予以摆脱。在经济运行成本考核体系中,应纳入空气质量标准,将生态最优融入于经济发展战略中;对城市规划与产业布局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打破先污染后治理的惯性思维,加大绿色产业发展力度;加大环境治理的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创新生产方式,对先进科技予以引进;倡导绿色GDP,在淡化GDP比重的同时加强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民生改善等的综合评价。
(二)调整能源结构
从能源角度对大气进行治理最重要也最实际的是对煤炭开采与加工技术水平予以提高,升级洗煤技术,提高煤炭转化利用率,使其在转化过程中的耗损降到最低。我国天然气储量丰富,以煤炭利用率的提高为基础,应对天然气的普及与利用进行推广,使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绝对比例得到降低。此外,我国石油对进口有高度的依赖,应以“丝绸之路”的重建为契机,拓展石油进口渠道,加强与石油国家的贸易往来,对国外先进技术予以引进与吸收,解决国家能源利用的技术难题。同时,积极开发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率。
(三)调整产业结构
产业结构的优化是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能够有效降低细微颗粒物等的排放。第一,关停与生态学原理不符的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与低效率产业,减少產业运行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第二,对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结构比例进行调整,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投入力度,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第三,加强产业技术投入,改造传统高耗能产业,促进清洁与新兴产业发展;第四,加速产业转型,大力发展现代服务、高新技术等低碳产业;第五,围绕大气治理构建特殊产业链,在产业链内部对上下游企业的大气污染问题进行解决,提升整个产业链的竞争优势。
(四)消除大气污染外部性
第一,征收排污费。修正内容与实施条件,将排污收费制度在大气治理中的作用充分地发挥出来。具体做法有:(1)提高排污费标准,使其超过企业治理成本,让企业在对自身利益进行考虑之时选择污染治理,或革新原有技术,减少排污行为;(2)加强污染企业管理,健全环保机构设置,保证任一污染企业都无法成为大气治理的漏网之鱼,利用先进手段防治污染,并于一定期限内关停污染严重与生产落后的企业;(3)合理分配排污使用权,针对各地区的不同情况有选择性地分配并管理排污使用费,逐步治理,以对各地区大气环境予以改善。
第二,排污权交易。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与法规相符的污染物排放权的建立,允许其像商品一样进行买卖,以进一步地控制污染排放,实现大气污染的预防与治理。
(五)发挥政府作用
近年来,我国各地践行科学发展,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污染解决领导力度升高。但是,就现有治理情况看,环保部门的环境执政能力仍需增强,号召社会各界与公众投身于环保事业中,使大气治理与经济发展得以协调。
第一,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由于大气资源的公共性与外部性使得各地区市场经济主体不会自发进行大气治理,政府需要通过资金引导、政策引导以及宣传引导等措施对大气治理的市场主体进行培育,强化市场化行为,进而有效治理大气污染。
第二,树立执政威信。威信的树立可使公众认可政府工作,各地区环保部门应对自身执政能力予以展示。此外,对排放交易机制进行推广,提高企业排污减排积极性,针对跨界污染,应在更高层面进行协调,构建与地区发展相适应的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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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