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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国家关系的再造

2017-08-30刘美含

卷宗 2017年16期
关键词:民法

刘美含

摘 要:中国民法所面临的挑战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分别是:外在体系、内在体系和社会基础。对这三个方面问题的有效解决将会很大程度上推进国家关系的再造。民法与国家关系有着非常大的联系性,在漫长的历史中,民法经过了多次的转变和调整最终发展为今天的中立性民法,在自身上,民法有着多样性的规则和多元化的价值,通过对其的调整可以相应的对国家关系发挥作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因此就需要不断对其可行性和实践性进行调整和立法。

关键词:民法;中立性民法;国家关系;民事政策;自治性民法

民法与国家关系问题是一个核心性的问题,国家能够对民法起到影响作用,民法也能够从国家当中获得养分,但是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能否实现还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努力。民法与国家之间并不存在一个完美的关系,很大程度上,民法与国家是相互依存,并且共同发展的,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对民法与国家关系问题进行审视和研究。

1 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法律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中国民法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法典之一。民法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汇编过程,民法是内在与外在体系的统一与结合,除此之外民法还会受到社会基础的广泛影响。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社会目前生活方式比较复杂,国家各种政策、规定众多,民法不可能实现包罗万象,也不可能实现对一切问题的调和,但是民法仍然需要不断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对于民法与国家的研究与全球化和欧洲司法统一也有着非常大的联系性,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全球化以及欧洲司法的统一极大的推进着民法的发展,使得民法与国家更加紧密的联系起来。在现实世界当中,它的诸多侧面其实已经开始被更多的专家学者们所探究,从社会、国家再到集体、个人,每一个方面都离不开民法的约束。因此民法想要实现有效性和正当性就必须要从国家方面汲取营养。中国民法应当实现以国家现实为基础,在国家现实这个大背景下进行具体法律的制定与调整,从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对国家和社会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外在体系、内在体系和社会基础是我国民法所一直面临的三重挑战,中国民法是很难实现一蹴而就的。

2 从自治性民法到中立性民法

(一)民法与国家关系的变迁

民法与国家关系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罗马法被视为一种永恒性的法律,它在民族、国家、政体等的基础上得以存在,这是民法与国家关系最为有力的体现。而在形式主义当中,民法与社会是相互孤立的两个方面,民法不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法律系统。在大陆法中,无论是日本还是德国,他们的民法都开始更加注重人的存在,更加注重处理人的关系以及国家的关系,法律的制定更多的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除此之外,波兰、法国等国家的学者们认为自由市场是虚构的,经济的核心并不是生产要素。由此可见自治性民法已经不能再对上述的社会环境起到作用,已经落后于新的经济政治环境的发展。

二十世纪之后,开始出现了新的民法观念,与旧的民法观念形成了非常强烈的冲突。新的民法观念更加注重民法的实质,注重自由平等,注重团体与个体,注重社会与国家的发展,与此同时,自治性民法逐渐衰落了。然而新的民法观念开始参与国家问题,参与影响国家关系,导致很多人都开始对新的民法观念产生了误解,因此新的民法观念并没有抓住机会采用合适的方式让更多的人所理解,也并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中立性民法与自治性民法不同,中立性民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体系和空间,中立性民法与社会、经济、人文关系、国家等有着密切的联系性,另一方面,中立性民法的体系也更多的适应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水平,能够在整个社会以及经济体制当中发挥相应的作用,与之相融合,这也是中立性民法的真正意义所在。每一个国家对于法律的理解与制定的角度都是有所不同的,因此中立性民法的理念也有所不同。对于中立性民法来说,无论是自制规范还是管制规范,都应该符合功能的差异和社会的不同领域,要能够反映特定群体的生活经验,反映真实的社会情况,真实的经济状况,否则整个法律体系就失去了其有效性和正当性的作用。从国家的层面来讲,国家不应该过分重视国家利益,而过多的对民法以国家利益的名义进行介入,从而影响到民法作用的真正发挥。真正公平公正的民法是在大众的监督之下的,是需要国家通过建立一系列措施进行维护与保障的,并且是需要就接受各個机构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的。从这个角度来讲,不是私法“公法化”,而是公法被私法“内化”了。

(二)中立性民法中的国家

民法的“国家”有着多面性,有以“市场关系”为指向的“国家”、以非市场关系为基础的“国家”等等。中立性民法中的国家基本实现了以个人为主,注重个人的保护和矛盾问题等的处理,同时也开始注重国家以及国家关系的发展。中立性民法的国家提高了法律的逻辑性,更加尊重个人价值和个人情感,民法与市场关系实现了相互介入。举例来说,有的国家强调市场的作用,因此对于这样的国家他们就会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对市场的控制,这样的国家也更加倾向于实质衡量。但是无论是什么样的法律形式都要保证其公平性,实现公平交易、诚实信用。

3 民法接纳国家的方式

民法与国家动态有着一定的联系,在这个关系当中,民法并不是被动的,相反,民法的积极作用非常强大。从这个角度来说,民法并不是国家用来实现目的的工具,民法不是为个人设定的保护条例,而是构建个人关系、国家关系的关键性纽带和核心。因此就需要把握好“民法接纳国家”与“国家进入民法”,只有实现对这两个方面的把握才能更加有效的发挥出民法的真正意义和作用效果。国家的正常运转离不开法律,在法律之下的各项活动才是有效的,并且是具有活力的,由此,国家对民法的介入需要充分尊重法律秩序,实现与法律秩序的相互融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做到一切以国家意志为基准。法律本身是无法实现完美的,但是法律漏洞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民法接纳民事政策提供了契机,与此同时民事政策适用的法律论证负担也加重了。民事政策应当成为民法的一部分,但是实现这一现象还需要对民法进行进一步的建设与完善,保证民法的稳定性和实际性,从而起到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当中,我们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加紧完善,提高民法的适用范围和作用效果。

4 结语

中国民法与社会关系、国家关系是不可分割的,民法对于国家以及社会的责任重大,在现代化的今天,法律的复杂化程度大大加深,各种新型法律问题层出不穷,而民法也面临着巨大的困难。通过民法与国家关系的再造能够实现法律价值的多元化,能够保证法律的持久性和健康性,从而形成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对于民法面临的三重挑战:外在体系、内在体系和社会基础,应当充分根据国家经验和国民智慧来实现对三重挑战的解决。在中立性民法中,私人规范实现了向社会规范的转变,政府和社会共同实行强制性政策,民法的保障作用更多的实现对国家以及人民前进的支撑精神和支撑力量。中立性民法用自身的标准来衡量国家,以自己的方式制定规则并且发挥作用。因此我们可以相信,在现代化、开放性的今天,中立性民法能够铸就一个新的中国民法,能够激发出中国民法的巨大力量。

参考文献

[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载《检察日报》2000年6月14日.

[2]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5-131,198.

[3]邓正来.市民社会的理论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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