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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家事判决,家事诉讼将大不同

2017-08-28谭芳桂芳芳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17年8期
关键词:家事两地财产

谭芳+桂芳芳

过去涉港婚姻一旦准备离婚,复杂的程序让人眼花缭乱,尤其是一地的判决可能无法在另一地区得到认可,那么只能重新提起诉讼。而如今内地与香港两地相互认可家事判决了,这会给涉港婚姻带来什么不同呢?

俗话说,距离产生美,涉港婚姻,是很多年轻人心中罗曼蒂克的幻想,但如果你是和香港同胞结婚,繁琐的结婚程序就足够让人头大了,可比这还费劲儿的是,如果日后准备离婚,该去香港还是内地的法院打官司又得折腾许久。好不容易在一个地区判决离婚了,想要让判决在另一个地区得到认可,又是一件麻烦事,可能还要重新提起诉讼。

听到这些,你是否对涉港婚姻望而却步?别急,福音来了!

2017年6月20日,内地与香港两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涉港婚姻不再麻烦重重。

之前内地法院对香港法院判决的态度

在两地无《婚姻家事安排》之前,一地法院只能认可另一地法院判决中“准予离婚”的部分,但是对离婚判决中涉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内容则无法承认,更不用说执行了。也就是说,婚是离了,但是离婚相关的子女以及财产问题不能一并解决,即便判了,在另一地法院也是得不到认可的。

以内地法院为例,此前内地法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下简称“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态度有以下3种情形:

1.对婚姻关系解除的判决都认可

香港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如果只涉及婚姻关系,内地法院可以直接认可。例如:

深圳女孩付静嫁给了香港人李辉,结婚几年后,因为感情破裂提出离婚,香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2015年2月16日,付静向内地的深圳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可香港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

深圳中院经审查后认为:付静已向法院提交了经过公证的香港法院离婚判决。在这起离婚诉讼中,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深圳中院裁定对香港法院关于解除付静与李辉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予以认可。

本案中,离婚判决不涉及子女和财产分割,因此香港法院的判决在内地法院得到了认可,两人的婚姻关系也在内地解除了。

2.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内容不予认可,需另案起诉

离婚不仅是两个人的事,还需要妥善安排子女的抚养问题,也需要对财产进行分配。但在以前,对于香港法院离婚判决中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内容,内地法院可能难以认可。

我们用真实的案例为大家说明这个问题:

2015年1月7日,香港人林山向内地法院江门市中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可香港法院对自己和内地妻子赵莲离婚一案做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同时林山申请江门市中院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做出的财产分割的判决,即赵莲需要将广东省江门市的所有业权及利益转给林山名下。

审理后,江门市中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之前批复的有关精神,对香港法院做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予以承认。但对于涉及夫妻在内地不动产的处理,不予认可。

因此,离婚后男女双方对于财产的分割问题仍需自行协商,或者另行向内地法院起诉处理。这样一番折腾,不仅让当事人筋疲力尽,还很容易造成程序上的久拖不决以及资产被转移的被动结果。

3.对离婚与财产分割的判决都认可

这是内地法院一则比较特殊的裁定,它也认可了财产分割的内容,在两地法院没有明确的《婚姻家事安排》之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也略有不同。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方某某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4)沪二中民认(港)字第1号]就是这么与众不同,它认可了香港法院判决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法律效力。

以上3个案例,都来自于裁判文书数据库,代表了此前内地法院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3种态度。如果你身边有朋友曾经历过涉港婚姻的离婚诉讼,应该遭遇过内地法院不能认可香港法院有关财产分割判决的窘境。

相互认可判决之后,影响是什么?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香港与内地两地相互认可对方的判决,会带来什么影响呢?

举个例子:在以前,如果香港的丈夫不依照内地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给妻子离婚补偿款或支付子女抚养费,内地妻子并不能依据内地法院判决向香港法院申请采取措施,从而强制香港丈夫履行义务,唯一的办法只能是在香港法院另行起诉,然后再申请执行。明明有判决,却不能直接执行,还得再一次起诉,多么被动。

再比如,香港法院判令香港的丈夫抚养子女,而内地妻子在离婚后未经对方许可直接将子女带回了内地,香港丈夫并不能依据香港法院判决向内地法院提出移交子女的申请。只能耗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通过在内地重新起诉的方式寻求救助。但是两地法院相互认可判决之后,诸如此类的不便就能够避免了。

相互认可和执行相关判决后,好处是非常明显的:首先,当事人不需要再承受重复诉讼带来的压力;其次,利用两地独立的司法管辖,转移财产将变得更难,能够实实在在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有利于子女抚养,让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最后,两地反家暴也将变得更容易。

总之,《婚姻家事安排》保障了法院判决的权威,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还能为当事人提供许多的便利。

能够申请对方法院认可和执行的案件和文書有哪些类型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此次签署的《婚姻家事安排》,仅限于婚姻家庭案件,不包括婚姻家庭之外的案件,例如公司之间的商事案件就不包括在内。

那么,内地和香港两地诉讼中,究竟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对方法院的认可和执行呢?

具体而言,在内地的案件中,包括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及婚姻无效纠纷等14类案件;在香港的案件中,包括离婚绝对判令、赡养费令及赡养令等12类案件。

两地认可和执行的文书,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与调解书;在香港,包括判决、命令、判令等。

如果一方已经起诉,另一方还能申请认可和执行吗

两地家事诉讼中,夫妻双方为了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常常会发生抢着起诉的情况。如果已经有判决了,另一方还能再起诉吗?如果发生起诉和申请认可执行重复的情况,法院又会怎么处理呢?

举个例子,上海男孩李雷和香港女孩Lusy结婚,婚后长期争吵。Lusy在香港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香港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且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李雷需要给付Lusy财产补偿款1000万港元。

李雷认为香港法院判决的补偿款过高,因此拒不执行。随后,他在上海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对他和Lusy的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希望得到对他更有利的判决。法院还在审理期间,Lusy向上海的中院申请认可香港法院做出的判决。一个是起诉,一个是申请认可已经生效的判决,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婚姻家事安排》第1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另一地法院就同一争议做出的判决,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李雷提起的财产分割诉讼被暂时中止,待认可和执行的申请有了结果,再根据情况决定诉讼是否恢复。由此可见,认可和执行的申请是优先于正在进行的诉讼的。

由于内地或香港法院的判决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都能得到另一地法院的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再也不必请求另一地法院的重复裁决。两地的司法互助越来越规范,这对两地居民和司法机关来说都是幸事。

虽然结婚是两个人的事,但离婚却复杂得多。当结束变得和开始一样简单,会不会有更多美好的开始?现在,两地互认家事判决了,如果你爱上了一个香港人,就大胆地和他结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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