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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法律研究

2017-08-25李月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工资

李月

摘 要: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劳资关系内在矛盾的体现,也是近些年来加班工资案件中争议的焦点问题,而相关立法对此问题的规定存在空白和一定的冲突之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增长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日标准工资

一、问题意识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劳资关系内在矛盾的体现,也是近些年来加班工资案件中争议的焦点问题,问题提出的法律背景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定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但何谓“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劳资双方以及司法者亦有不同的解释。

现实背景在于,劳资关系的内在矛盾决定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完全依靠市场来确定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基于“成本—收益”的选择理论,延长工作时间经济补偿偏高,用人单位往往选择用机器人取代人力、撤资移厂等方式,这势必引起地区经济发展速度下滑等现象;而延长工作时间经济补偿偏低,则会出现生产效率低下等现象,使劳资之间的矛盾愈加激烈。

通过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法律问题进行立法、判例和学理分析,以期将三方的观点进行概括和提炼,从而对我国现行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与分析,这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企业过度剥削劳动力都具有长远意义。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立法意识

(一)我国立法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现行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我国加班工资的溢价比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法定溢价比明确的情况下,加班工资数额的多少直接取决于加班工作时间长短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定,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并未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做出明确的规定。

与《劳动法》的规定不同的是,《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将加班工资进一步划分为计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分别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则在前两者规定的限度范围内对工资的外延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我国立法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现行规定的冲突

(1)中央标准:中央级别的立法文件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并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劳动法》中的认定标准为“工资”,《通知》的认定标准为“本人日标准工资”,但如何计算“工资”和“本人日标准工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地方(北京市)标准:上述北京市的相关立法文件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更为具体:

①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若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以“日或者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则以“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

②工资包括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在我国司法判例中的应用现状

随着近年来我国劳资纠纷案件的增多,明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增长亟待解决的问题。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除去仅在事实、理由、判決结果等部分提到“加班工资”字样而并未涉及加班工资计算的判决书,笔者首先按下表样式对2016年下半年北京市涉及加班工资计算的判决书进行整理,后分别进行细化归类整理。(见表一)

(1)分类数据统计(见表二)

(2)汇总数据统计。

通过上述大数据研究,不难发现法官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定在时间构成方面大多以月工资为标准,但在范围的认定方面却有不同:

①对于“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情况,分别有94.74%和81.01%的法官认为应当将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另有17.54%和16.46%的法官认为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正常发放的补贴也应该被包含在计算基数之中。

②对于“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况,66.67%的法官认为应当将劳资双方约定的数额作为计算基数,另有25.93%的法官倾向于将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四、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学理研究

在中国知网“社会科学辑-行政法及地方法制-劳动法”的分类项下进行数据统计,共检索到137条文献,对文献进行分类整理后,得到下列图表:

学者们普遍认为,对“加班工资”的定义应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工作之报酬,而不管以何种名义支付。但是,仍然有一定限制,即加班工资的范围必须限定为“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报酬,非货币支付项目(如实物给付项目)、间接支付项目不属于工资范畴;另外,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范围的认定都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总额规定》。

五、结论

综合上述立法、司法、学理分析,我国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具有较为普遍性的观点为:若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或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以“日或者小时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则以“小时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工资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报酬,但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总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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