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视野下的职工权利
2017-08-25孙卫东
孙卫东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公司的企业员工创造的财富,他们的权利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工人不被视为利益相关者,从而在企业改制,在所有者缺位的同时,正确的“劳动”问题没有出现。有的忽视劳动者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不公平的社会分配和劳资矛盾,导致了大量的集体和流动工人的群体性事件,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公司法;职工权利;分析
1引言
公司的性质和社会地位表明,以资本为基础的公司法是不完善的、不健全的公司法。公司法在职工权益上的错位和缺位,是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和劳动者权利的缺失。公司法律原则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负有更大的责任,应当在劳动者权益的建设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从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上对工人的权利和保护,具有很强的示范和指导价值的所有类型的员工权益保护的企业,可以促进发展和促进工人权利和人权保护的业务,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它。
2职工权利的结构
2.1职工的自然性权利—作为自然人的权利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是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之一,包括心理和物理安全和社会需要,人是社会的一员,需要友谊和群体的归属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同情和赞美对方尊重的需要,人们需要得到别人的尊重,以及自身的骄傲也需要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指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自己期望的生活,这样的生活和工作真的很有意义。作为自然人的雇员,这些一般需要形成了自己的利益,這些需要和利益需要得到社会、政治和法律的承认和承认,才能成为权利。公司职工的自然权利是指劳动者作为一个自然人和数个自然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以满足人性和社会需要为特征。它是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它在《宪法》、《人权法》等方面被列为宪法,其实质是人权或基本权利。
2.2职工的组织性权利—作为公司“组织人”的工作权利
职工受雇于公司,其目的和地位是在公司工作。在其性质、地位、价值的品牌效益和保护工人的工作,与公司的组织中,员工的组织来定义员工的权利需要考察公司背景的组织,作为员工的工作,需要通过组织实施劳动法的权利,因此,需要发展要满足安全。公司员工的组织权利被定义为“人”的组织工作,“工人”享有多元的身份特征,劳动者的自然权利来源于权利来源的总和,具有同一性和群体性。这些权利应当是公司法中劳动法转换后公司职工自然权利的具体实现。也就是说,作为“公司职工”工作的“人”,上述五种自然权利在公司的体现。其实质是劳动者的劳动权,以区别劳动者和工人,不使用“劳动权”一词,代表各种职权。
3职工权利的公司法保护保障路径
3.1公司法理念的重塑
就公司而言,公司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息息相关。股东与员工同公司为业主,共同治理,公司应保护劳动者利益,将职工利益纳入共同治理权,承认职工相对于现实的“人”公司的根本地位。因此,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顺应国际立法趋势,改变了公司治理的概念,由股东参加股东员工进入主权共同治理,实现资本与劳动的有机结合,从“资本民主”到“民主”的因素,从物质资本的“元素同等优先”。
3.2公司法宜采用“权利义务责任”构建模式
保护利益的最佳途径是将权利考虑在内,使之合法化,即法律权利的建构。但是,权利的法律建构需要采取不同的模式,这里的建构模式不是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而是与之相关的权利建设和保护的立法模式。“公司法”在实施宪法、劳动法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权利,工人权利和电力公司可以采取的法律指引,权利宣言,定制的建设与保护、权利义务、责任与授权的渗透,形成多种模式。这些因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许多方面可以形成各种权利建设模式。只要一般准则不明确,应尽可能使用明确的指导方针。同时,要注意防止多层次指导、循环指导,以免“法律球”或导致失败。
3.3加强公司法配套立法,完善公司法律体系
《公司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公司法》的法律法规和立法来弥补。虽然公司法进行了许多制度创新,但与过去的公司法相比,它有了质的飞跃。然而,新《公司法》仍然采用立法粗糙、不适当的指导原则,从立法和技术角度看,仍存在较大的粗糙性。其典型体现是条文规定简单,可操作性差。日本和中国几乎同时修订公司法,公司新的日本法律宣布3月和日期生效。从立法和技术的角度来看,日本的立法比较成熟。日本新公司法在新的附件中进行了外包,而我国的公司法只有1/5的日本公司法规定的数量之强,也决定了公司法只有多体系的规则框架。因此,加强《公司法》较低法律法规的立法,可以弥补公司法的缺陷,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完善公司法律制度。
4结束语
公司是资本与劳力的共同协作体,公司职工的需要和利益应当权利化。公司是典型的社会性、公共性社团,背负着以保护职工权利为重点的社会责任。公司职工权利具有结构性特点,从人的自然性权利出发,公司职工权利可分别构成职工工作权和职工资本权利的若干权利、权能。构建和保护职工权利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和极高的法律价值。职工权利的公司法构造应当从公司职工组织性权利与人力资本性权利的内容入手,综合运用多种组合构建模式,建立公司职工权利体系。同时,融合国际法律资源,完善公司立法。
参考文献:
[1]张家林.强化职工权利与作用:企业完善治理与和谐发展的一个关键[J].上海经济研究,2007,12:43-49.
[2]任丽新.与城镇职工平等的权利: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目标[J].宁夏社会科学,2010,05:62-65.
[3]蔡禾.从职工的权利认识看非正式约束的所有制差别及其影响[J].管理世界,1998,05:191-196.
[4]王磊.煤矿工会维护职工民主权利的几点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5,06:12.
[5]梁守兰,戴兴召.关于职工民主政治权利实现和保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1:2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