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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的研究

2017-08-25李洪涛陈荷花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研究

李洪涛+陈荷花

摘 要:少年强则国强,而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未成年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兴衰,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发达,因此,纵观各国制度,每个国家都极其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这也是国家政策的重点。每个国家都重要培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希望未成年人成为国家栋梁,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然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越来越高,犯罪情节也越发严重,因此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中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与挽救成为了重要课题。本文从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的含义出发,探究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执行制度的措施,以期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研究

一、刑事执行的含义

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具有执行能力的机关,为了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或裁定所确定的内容的执法活动。而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就是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进行的处罚执行活动。而未成年人刑事执行目的就是将未成年犯罪人员改造为守法的新人,降低犯罪的概率。

二、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的措施

1.從立法角度要进一步完善刑事法

在未成年人刑事执行过程中,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要注重未成年人的保护,执法人员要吸收实际工作中的经验与注重司法解释,有效地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进行条款的补充与修改,确保法律的执行,专门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方式,确定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原则,并且对未成年人所适用的刑罚以及所实施刑事执行时的量刑标准,要对缓刑的适用范围、对减刑和假释条件有明确规定并且适当扩大。从立法的角度,要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在刑事执行过程中暂缓起诉、分案起诉等进行处理,设置前科消灭制度等,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在更大的范围、更权威性地强化未成年人刑事执行的特殊处罚方式。

2.注意特殊法律体系的构建

在未成年人的形式执行制度中要注意在完善刑事法基础上还要根据我国的法律实际,推进特别法的建设,对《未成年人刑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等,通过立法机构专门立法,规定专门的刑罚制度和形式诉讼程序以区别未成年人刑事执行与成年人犯罪后的刑事执行,从而促进立法和司法效果的提升。

3.完善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执行的相关措施

随着1991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下发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要求所有的执行机关按照该通知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但是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许多地方并没有按照该通知制定的相应的配套工作制度进行工作的开展,这导致法律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发挥作用。比如说有些地方对于提审前犯罪嫌疑人关押中并没有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看管,导致许多的未成年嫌疑犯最终与成年人犯罪人员共同进行劳动教育,而未成年人本身心智尚未健全,是非观不够明确,在受到成年罪犯的影响或者教唆下,提高了犯罪能力,从而重新走上了犯罪道路。更多的劳教未成年人表示在劳教所越学越坏,最终走上了不归路。比如有的案件对于未成年人罪犯处罚与成年人犯罪相同,处罚过重。还有存在的问题就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援助。一方面,存在着法院并没有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人员指定律师辩护,另一方面法院指定的律师对于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辩护过程过于敷衍,不重视为未成年人被告人辩护。最后,还存在着对未成年人劳教案件并没有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导致缺乏法律保护、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救助,最终导致未成年人罪犯的刑事执行方式与效果也难以受到重视。

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必须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慎逮制度,对于不予逮捕的情形,可以处以三年以下的徒刑,对于有悔过意愿。有保证人进行担保、不妨碍诉讼运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进行逮捕,由相关人员进行教育,从而保护未成年人。另一方面,必须要注重暂缓起诉制度的作用。暂缓起诉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有着帮助与帮教作用,可以对已构成犯罪事实并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不起诉,而是由检察院设置一定的考察期,让未成年人继续上学,进行考察与帮教,等到考察期满后根据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悔过情况决定是否再进行起诉的一种刑事政策。暂缓起诉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保护,同时也为了减少犯罪,比如有地方进行暂缓起诉,许多未成年人顺利度过考察期并且社会效果极好。除此之外,适当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将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运用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化,责令未成年人进行公益劳动,构建未成年人的缓刑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中要适当取消对未成年人的劳动教养,可是适当地进行试点尝试取消对未成年人的劳动教养,以正规的司法程序以及灵活的社区矫治来取代劳动教育。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现在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治不仅仅只是司法手段进行,更多的是借助了社会力量、学校力量、家庭力量与司法机关进行密切配合,从而对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保护与救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执行必须要依靠着社会的力量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员来改过自新,积极回归社会生活,注意用合理的手段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养,提供更多的正当活动,满足未成年人的娱乐需求,帮助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及时悔过自新。因此,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必须要注重以社区矫正为中心,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帮助未成年人犯罪人员早日悔过,回归社会。

参考文献:

[1]孙卫华,房伟.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制的完善——以宁波法院为样本的实证分析[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

[2]韩悦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刍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反思[J].法制与社会,2016

[3]邓有静.完善有关未成年犯的刑事执行制度之省思[J].保山学院学报,2015

[4]陈兵.适用、困境与应对:刍议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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