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017-08-25尹永超
尹永超
摘 要:民法强制性规范,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概述了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含义,对其解释和适用作出分析,并论述了设置强制性规范的正当性,以期为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发展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民法属于自治法,体现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但民法中存在强制性规范,正是这些强制性规范为民法体系的良好运转,提供了坚实保障。对民法强制性规范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能够促进强制性规范的长远发展,对于民法体系、社会进步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民法强制性规范概述
1.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定义
民法强制性规范是指不以个人的意志而转移,应当严格适用法律法规的规范,它用以判断行为主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是与任意性规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2.民法规范中的分类
在民法规范中,依据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多大的影响力,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具体来说,把当事人的意思变通适用的规范,是任意性规范;除此之外的规范,则属于强制性规范。
3.民法强制性规范的作用
首先,民法强制性规范,实现了对私法自治的维护与适当控制。民法与市场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利用民法强制性规范,去协助规范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经济,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而在民法中设置强制性规范,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表现之一。
其次,私法自治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以抽象的人格平等、完全的自由竞争经济等作为基础,可见,纯粹的私法自治难以达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这种情况下,只有借助外力的作用,才能在一个国家中实现私法自治的真正自由,才能够使私法自治最大化。
二、民法强制性规范的解释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解释,主要从合宪性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这三方面来阐释。第一,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两种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需要根据法律条文的解释来判断二者是否存在冲突或者是否违反宪法规定,合宪性解释由此而生。合宪性解释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而不能凭借法官的自我意愿来进行解释,因此,它只适用于强制性规范,不适用于任意性规范。第二,目的解释,其意义一方面是在理论上,用于确定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另一方面,在实际裁判中,它以规范目的作为依据,具体指导相关法律的适用。第三,体系解释,是通过对条文进行系统性的研究,以从整体上获得准确的含义。在针对解释强制性规范进行体系解释时,应当从民法典、部门法、单行法等法律法规入手,避免疏漏。
三、民法强制性规范的适用
1.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寻法
在裁判中,适用法律应当注意步骤。先要明确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意义,再进行法条整合,之后确定法条的具体含义。由于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数量较多,在区分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时也较复杂,因此,适用民法强制性规范时,一定要注意寻法的过程。具体来说,要先明确一项法律行为是否合法,依据该行为筛选出相关的强制性规范;其次,如果这一行为未违反强制性规范,只是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则要对其开展任意性规范的寻法过程。
2.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具体适用
作为法律行为的最低适用要求,只要是违反了民法强制性规范中的某一种,就可能涉及到法律行为的效力。在实际案件的审理中,民法强制性规范不会影响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除了能够依此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效力之外,它不能作为请求权的依据。相对而言,任意性规范,则可以在判定为有效的法律行为之后,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或者作为请求权的规范。
四、设置强制性规范的正当性
1.维护社会秩序
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依据人的自治意愿而定。在民法中设置强制性规范,有利于达到民法本身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秩序的目标。具体来说,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设置强制性规范有助于帮助民事主体维护自身利益,进而推动社会秩序的良好发展;同时,它还具有威慑力,使人民群众对于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而感到放心,也会使那些预谋违法者,有所畏惧和收敛。由此可见,民法中设置强制性规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2.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市场与政府的双重调节。民法强制性规范,有利于帮助市场调控不正当竞争、行业垄断、诚信危机等问题,还有助于通过合同的形式保护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侵权行为,进而弥补市场调节作用的空缺,促进经济建设稳步发展。
3.维护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涵盖了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是指公共群体的共享利益,它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文明水平的一个标尺,也是法律强制的一项基本依据。公共利益的维护,需要有民法强制性規范的保障力,不过,在法律维护公共利益的现实运用中,存在着过多依赖公法的问题,政府对公共管理过度干涉,这就导致民法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收效不佳。基于此,应当努力完善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制度建设,以显示出强制性规范对于公共利益的正当性。
五、小结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民法强制性规范能够更好地保证法律效力的实施,更有力地抵制各种社会矛盾与问题。由于强制性规范具有较大的约束效力,也并存一定的危险,所以要审视现行的民法强制性规范,并且不断优化条款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民法强制性规范的作用,真正提升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效力,使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与社会。
参考文献:
[1]钟瑞栋,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立法途径与规范配置技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02期.
[2]范志勇,论民事法律规范的二元类型结构——以现代民法的价值回归为背景[J];人大法律评论,2012年02期.
[3]郭明瑞;于宏伟,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及其对我国民法的启示[J],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04期.
[4]钟瑞栋,民法中的资格型强制性规范及其效力[J],法治论丛,2013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