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2017-08-25马博琳
马博琳
摘 要:本文从法之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这一理论前提出发,系统探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人权”、“秩序”和“效益”。既揭示出人权保护在该法中特殊的价值地位及具体表现;又分析了排除市场障碍、维护宏观经济良好运行秩序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意义,说明各国保护消费者立法对“秩序”价值的追求;还阐述了疏通消费和发展生产的辩证关系,研究了“效益”价值目标在该法中的种种表现。总之,本文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然性所作的一次全面分析和论证。
关键词:消费者;价值;人权;秩序;效益
人们对法的价值目标的选择和追求不是随意的,而是以深刻的必然性为基础。这就是法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本文旨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做一系统研究,这对于我们更加自觉地发展与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实现其价值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权”——基本的价值取向
现代有一种现象是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激烈的市场角逐中垄断、不正当竞争和信息偏差等现象的出现以及愈演愈烈、导致消费者人权受损的弱者地位问题日益尖锐。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但另一方面,它也使消费者所具备的消费知识变得日益贫乏,人们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生产出的商品的结构、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从而加深了消费者选购商品的盲目性。并且,作为促销手段的各种宣傳媒介,也往往向消费者传递不真实的信息,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导致选购商品的错误,其结果自然是消费者受到损害。
还有一种现象就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竞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全社会人人都是消费者,国家如不通过专门立法对交易中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人权保障就是徒具虚名。因此,维护“经济正义”和保障人权,必然成为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二、“秩序”——核心的价值取向什么是“秩序”
中外学者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谓见仁见智。美国现代法哲学家E·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过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与博登海默把自然界的和社会的秩序联结为一体纳入法哲学的研究范围不同,中国学者更加看重自然界持久永恒的秩序和人类社会秩序的差异。张文显就指出:“秩序意味着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有序性,行为规则性,过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显然,这里更加强调秩序是由社会主体建立起来的人与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某种有条不紊的状态。
但市场竞争不可避免地存在两种倾向:一是限制竞争;二是不正当竞争。”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后果便是损害其它竞争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必须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排除市场障碍,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对于这一点,不少国家已达到共识,从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中都明示了“秩序”这一价值取向。
三、“效益”——重要的价值取向所谓“效益”
作为经济学的概念,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就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多的效果。马克思早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一文中,就深刻地阐述过生产与消费的辩证关系。他说:“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在他看来,没有生产,“消费就没有对象”,而没有消费,“生产就没有目的”。“因为只是在消费中产品才成为现实的产品”,即只有产品被最终消费掉的时候,才能最终实现生产的目的,除此,生产力的发展,还要有新的消费需要去推动,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消费创造出新的生产需要”。总之,消费在社会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社会再生产的出发点,又是社会再生产的归宿。经济分析法学的集大成者波斯纳说过:“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及在哪种情况下,非自愿性的交易(指国家干预下的交易——引者注)可能会提高效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章专门规定了“争议的解决”,该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五种解决途径: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改变了消费者投诉无门的状况,为消费纠纷的及时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
诉讼是各国共同地解决消费纠纷最权威、最彻底的方式。各国消费者保护法都贯穿着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立法精神。我国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责任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消费纠纷案件,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此两种法律形式都可以使一般消费纠纷快速、方便地得到解决,实现降低法律程序的成本,增进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47.
[2]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111.
[3]张文显编.《法的一般理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93.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207.
[5]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7.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2):93-94.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2):9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