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律对秦律的继承与发展
2017-08-25杨刘云
杨刘云
摘 要:汉律是汉代法律的总称。汉朝基本上是继承了秦朝的政治法律制度,即汉承秦制。汉承秦制,汉代法律是在秦律的基础上建议和发展的。但是由于汉代的政治经济情况不断发展变化,汉代律令在秦代的基础上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关键词:秦律;继承;发展
一、汉律对秦律指导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秦王朝的律法是法家思想的结晶。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更是强调重刑主义。初并天下,他便使“法令由一统”,将原秦国法制推广到统一后的全国各地。汉朝初期,主张“无为而治”,提倡约法省刑,虽推崇黄老思想,但并没有抛弃法家思想。汉武帝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实行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汉时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有统一的思想。这种大一统的思想继承秦律法令由一统的思想。但秦律重刑罚,汉律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发展了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
二、汉律对秦律法律形式的继承和发展
(一)法典体系的继承和发展
汉朝建立之后,汉高祖命萧何在参考秦律的基础上,结合《法经》修订新的法律。萧何在秦律的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的基础上,又增户、兴、厩三篇,形成《九章律》。此外,韩信定军法、张苍作章程,叔孙通定朝仪,即《傍章》十八篇。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又陆续修订旧律并颁布一些新律,如张汤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连同上述的《九章律》和《傍章》,合计六十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
(二)法律表现形式的继承
秦朝的法律表现形式,形成了律、令、式、法律答問、法律文告以及程、课、廷行事等多种法律形式。相较于秦朝,汉朝的法律表现形式就显得更为规范和整齐,汉朝延用了秦朝的律和令,同时又创立了科、比。汉朝的律有《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这四部共有六十篇,统称“汉律六十篇”,此外还有大量其他的单行律条,而关于令是皇帝颁布的,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三、汉律对秦律刑事立法的继承和发展
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汉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基本上承袭秦制,但也有变化。第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没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第二关于自首从轻,秦律规定,凡犯法者,如果投案自首,则在量刑时予以适当从轻。第三亲亲得想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是自汉代始入律条的。其他如故意和果实,汉律在故意中又区分出“造意”和“非造意”,在犯罪情节上比秦律的区分更为微细。另外增设了新的罪名。主要有危害中央集权制得犯罪,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犯罪,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
四、汉律对秦律在民事立法上的继承和发展
(一)关于继承,自周朝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秦代的继承范围很广,汉朝对于爵位也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如果没有嫡长子就被夺爵,到汉武帝实行推恩令,规定除了嫡长子外,还将封地分封给其他人。关于财产继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物。当时已出现遗嘱继承,这个遗嘱是家长生前病危时立的,反映了家长的意愿。而且庶子和女儿都有继承权。此外,汉代也出现了收养制度。
(二)经济法规,秦代调节经济生活的法规种类繁多,内容庞杂
秦代对于国家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均以确定各专职官吏职责的形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首先秦朝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重农政策,并十分注意协调和保护生态环境。其次秦朝对手工业特别是官营手工业进行严格管理。最后秦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市场与货币的管理。在两汉时期,汉承秦制,坚持重农抑商的政策。另一方面汉武帝时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将盐、铁、酒等有关人民生计的产品由国家专营,制定法律严禁私人生产和销售。
五、汉律对秦律司法制度上的继承和发展
(一)司法机关和监察制度
秦朝皇帝掌握着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位于“九卿”之列,是中央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同时也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也有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汉朝廷尉是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是检察机关的长官,但可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两级。
(二)诉讼制度
秦的起诉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或亲属告发,二是官吏的纠举犯罪。汉朝起诉叫做告劾;告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类似今天的自诉,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于现代诉讼中的就“公诉”。汉朝规定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除非有冤狱才能越级上诉皇帝。汉律还规定治安官吏负有纠举犯罪的责任。
(三)审判制度
秦朝把讯问被告称为“讯狱”,审断定罪称为“治狱”。秦朝在审判中也重视收集证人证言和物证,必要还可以查封财产。秦律也明确规定了司法官的办案责任,错案必究。汉律对被告的审讯,称鞠狱。被告的口供即所谓的“辞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法官根据律令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称为“读鞠”。如果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允许其申请重审,称为“乞鞠”汉律与秦律相比多了三个月的乞鞠期限。最后汉代建立了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者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
(四)春秋决狱和秋冬行刑
汉朝创始了春秋决狱,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是指以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兼顾事实和动机是合理的,但由于儒家经典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任意比附。
秋冬行刑理论源于西周,这一做法起源于先秦。汉代死刑的执行采取秋冬行刑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它把司法镇压与阴阳运行、四季变换联系起来,借助天的权威和实际生活感受来加强司法的严肃性。汉朝将秋冬行刑制度化,在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和社会秩序稳定,又标榜了德政慎罚,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