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的构建
2017-08-25张佳
张佳
摘 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是法制经济。市场在起到基本性资源配置作用的同时,需要用法制的契约精神来保护产权,维护平等交换和公平竞争。法制化的市场经济更需要契约精神。构建契约精神应当从不同主体的利益需要出发,从而得到社会各届的广泛响应和积极支持。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契约精神;构建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8-0198-02
一、我国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的构建现状
1.契约精神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尊重。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成熟阶段,契约精神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彰显和尊重。大量体制机制上的问题严重限制了契约精神的贯彻和契约的有效履行。首先,在我国公司准入的经济实践中,还有很多不必要设制的行政许可,严重限制了契约自由。特别是在股权转让和社会经济事务中,还存在着政府强行干预的影响。其次,在日常市场经济活动中,仍有大量欺诈、误导、强迫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不当行为不仅恶化了市场经济环境,严重践踏了市场经济契约精神的构建和形成,而且压抑了市场的自由发展。
2.对契约正义和自由的重视程度不足。当前社会还没有普遍重视契约正义和契约自由,市场经济的绝大多数主体还没能充分地运用契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市场经济中还时常存在着“霸王条款”现象,由于市场经济各方对契约的不同理解,造就了大量双方并不认同的契约。其次,各种契约的履行难和诉讼成本高使契约精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运用仍然有限,还没有发挥出契约的普遍调节作用。再次,当前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契约精神,契约调节的范围和内容有哪些,政府、企业、消费者在契约制定、履行和维权方面扮演何种角色仍无明确定位,也没有发挥出契约精神对市场经济的实际作用。
3.契约精神受到道德风险的严峻挑战。市场经济运行的风险催生了大量的道德风险,道德问题又是诱发法律问题的重要原因。在法律的介入中往往又产生其他风险,在这种往复的循环中,使契约精神受到来自道德的严峻挑战。首先,貌似正当的理由时常会阻碍契约的履行,法制也常常从道德的角度来思考实际违约问题,而没有支持契约的履行和权利的主张。其次,各种解除合同的行为往往存在契约与道德的冲突,尤其是社会影响力较大违约事件中,涉及的利益群体中弱小个体较多的情况时,法律倾向于保护弱者而不是契约的正当主张。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契约常常受到来自道德的挑战,情大于法、情高于契约的情况仍然存在,而且司法求助途径的不完备,使契约与道德的冲突无法有效解决,导致契约履行难问题突出。
二、契约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1.契约确定了市场主体权利与义务。契约是市场经济主体基于自主意志而平等订立的,契约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确立了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承认契约的履行是双方的权利义务。首先,契约中主体承担义务与享有权利是一致的,市场经济主体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形成契约关系,及时履行契约内容。其次,契约是基于权利主体的自由选择而订立的,契约主体可以就订约内容、方式、履行条件等进行自主选择约定,这是契约得以正常运行的关键,也是保证秩序社会正常经济秩序运行的关键因素。再次,市场经济秩序与契约活动表现出一致性。带动整个社会正常运转的是契约活动,而非强调性的法律调整。发展市场经济需要人们尊重并自觉履行契约,法律不允许有凌驾于契约之上,左右契约改造的权利存在。
2.维护经济秩序必须注重契约精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须强调建设和提高公民的契约精神,遵守法律、履行契约是公民的义务。首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须把契约意识转化为公民的道德追求,使公民以自律方式来践行契约精神。契约产生于利益主体交换与合作的需要,缔约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需要通过契约加以表现。其次,现代社会需要进一步宣传契约精神,发挥出契约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虽然我国公民契约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履约与维权还存在着与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的问题,偷税漏税、只强调权利不履行义务现象仍然大量地存在。再次,只有打造出全民守约的契约精神,才能有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快速发展,从而为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构建有效环境。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是契约交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通过市场实现商品生产交换目的的活动。这种交换以满足交换双方的利益为基本前提。订立契约实质上就是为了保护交换主体利益。首先,契约是调节各方利益的工具,是交易各方都能够接受的。缔约能否成功取决于双方能否在共同意愿的基础上实现彼此利益。其次,契约交往基于缔约双方的诚信,要求双方言行一致,只有如此才能保证以后再次订立契约的可能,从而推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再次,契约作为市场经济的有效手段已被广泛使用,契约是经济交往双方实现利益纽带,维系着交易双方的平衡,在保证双方交易自愿的基础上,为解决利益矛盾冲突提供合理途径。
4.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文化的主要因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在于激发活力,它通过鼓励竞争与合作来推动社会发展。市场在解决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时,更加注重发挥同一性来化解彼此之间的矛盾。契约正是这种合作与竞争相统一文化的重要代表。首先,社會主义市场经济应当鼓励形成契约文化,但是在市场经济文化中仍然过于注重“和”这一儒家文化传统,要求弘扬自律精神,没有通过契约来建立约束机制。其次,在竞争中合作才是达到最高效率的形式,契约精神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合作信仰,弱化了合作中的竞争意识。在发展构建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须辩证的对待契约精神,要求发挥出契约的约束作用,彰显契约实现双方利益基石作用。
三、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构建的因素
1.传统文化因素缺失契约精神追求。传统文化因素的缺失是导致当前市场经济构建契约精神乏力的重要问题。首先,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发达的诚信文化,但缺少必要的契约文化基因,自古以来我国文化缺乏对契约精神的宣扬,在传统的等级文化中,始终没有达到西方那样重视契约精神的程度。其次,传统文化中长幼尊卑的观念也不利于契约精神的形成,我国公民的尊卑心理限制了契约精神的形成与发展。再次,传统文化中强调的中庸和忍让精神扼杀人的竞争思想,也不利于公民利用契约来主张和维护权利,影响了契约精神在我国的发展,不利于我国公民从思想深处树立尊重与使用契约的意识。
2.计划经济思维限制契约精神发展。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契约精神的成长。首先,历史上通过政府来协调市场的做法,高度集中的权力体制,一方面使合同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导致人们遵守合同的意识较为淡漠。其次,国家统摄资源配置的方式,社会价值与人个价值只能在国家渠道得以实现,导致个人独立意识较差,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契约精神也难以有效形成。再次,契约长期以来低于社会等级、血缘纽带的实际情况,更加淡化了人们本就缺乏的契约精神,只有在国家强制推行市场经济的当下,契约精神才能随之在全社会发展形成。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契约精神构建的有效途径
1.实现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化。身份社会是非法制社会的代表,身份社会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适应低级发展力水平的社会关系。身份社会的运行机制强化了保守自然观念的形成。我国要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契约社会,就必须转变传统社会中的身份关系,改变封闭落后的自然经济模式。第一,转变以往由各种身份规则对社会经济事物的限制,切实减少各种身份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渗透;第二,基于自由意志和权力平等,构建更为和谐的经济发展环境;第三,把契约引入政治生活领域,发挥出人民权力对政府行政的规范作用;第四,普遍尊重个人权利,通过个人行为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促进作用。
2.构建基于契约精神的道德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构建契约精神,不仅要打破以往门第、身份、等级观念对人们的束缚,而且要构建以契约精神为核心的全新的道德体系,从而让个人具有独立的道德人格并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主体意识。首先,要以全面履行契约的精神和思维方式来激发出市场竞争的蓬勃动力,力求把契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和维护秩序的出发点。其次,积极加强个人诚信、守法道德体系的建设,要求个人不断在道德层面提升守法意识。再次,宣传倡导全社会的守法意识,把等价交换和公平竞争意识贯穿于社会事物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3.基于契约精神约束公权力行为。“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才能有效规范政府的行为,使政府成为践行和倡导契约精神的重要基础,发挥出政府在履行契约精神中的主导作用。首先,要使政府这只“看不到的手”在法律的框架下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调节,起到兼顾公平和提升效益的作用,切不可使计划经济时代下的随意调节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原因。其次,政府行为必须体现出对公平、自由、竞争的保护理念和意识,能够运行正当行为彰显契约的正义性,发挥政府在維护契约精神方面的基本作用。再次,政府的行政行为与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履行职责,严禁超越法律或践踏法律现象发生,要建立必要的人民监督机制,在全面对公权力进行约束监督的基础上,促进政府行为的公正性,为构建契约精神树立良好榜样。
五、结论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制度,保证各类经济主体的正当利益,不仅可以建立理性的社会,而且可以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良性发展循环。契约不仅会成为人们的价值选择,而且还是推动社会发展变革的重大力量。为此,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契约精神的构建,要充分贯彻自由、平等、公平和法制理念,严格划定政府的职权范围,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契约文明,以公平正义的精神促进公民之间构成在契约保护下正常经营,由此推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俊海.试论法治化市场经济所需的契约精神[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12).
[2] 王岩.再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原则[J].道德与文明,2010,(5).
[责任编辑 李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