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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社会需求深化全民法治教育

2017-08-24任国平

群众 2017年8期
关键词:普法全民法治

任国平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江苏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探索形成了以法治文化体系建设为抓手,以覆盖城乡的公共法治文化设施为阵地,以“一镇一品”法治文化品牌项目为支撑,以“法润江苏”“德法同行”系列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以创新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为依托,以法治文化示范创建为窗口的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经验。全民法治教育在法治文化建设体系中占有基础地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关键举措。我省开展全民法治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信仰法治、厉行法治的氛围,取得显著成效。但多年来,由于在推进全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注重政府行政力量的投入,重在面上的宏观造势,突出覆盖面、受众面和普及率,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微观个体感受和特定群体需求。深化全民法治教育,应该分析研究普法对象的需求特点,既要顺应全体对象的共同心理和一般需求,也要满足不同对象的特定心理和特殊需求,与不同对象的社会角色、心理特征相契合。因此,全民法治教育要坚持“分类普及”“分层施教”的原则,实行“以问题为导向”和“以结果为导向”相结合的“双导向”原则,科学规划、合理要求、分类实施、精细管理。

通过“细分”强化干部普法教育

少数领导干部“嘴上尊法、书中学法、行动违法”,根源在于学法守法还没有与其“仕途政绩”真正挂钩。现实生活中,干部拥有重要影响力,他们的一言一行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作为“关键少数”,干部不仅要带头尊法、学法,更要帶头守法、执法。要靠制度规则约束、靠督查问责压实强化干部法治教育,把干部自觉尊法学法、带头守法执法与对其考核评价晋升使用挂钩。

干部是全民法治教育的重点对象,可细分为党政领导干部、执法司法人员和一般干部。党政领导干部法治教育除了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或法治讲座、报告会外,还要按照“中管”“省管”“市管”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通过相应党校开展执政能力专题培训,未经培训不宜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执法和司法人员尽管是法律专业人士,但要成为忠于职守、“训练有素”的合格执法者,仍需经过行政学院和法官检察官学院等的专门培训,教育重点是如何严格依法履职、公正办案,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每一次执法活动中都能享受到社会公平正义。一般干部上岗前或任职时,也应强化法治教育,要增加公务员任职轮训学法课时和结业考核力度。目前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法治培训教育无论师资、教材、课时、考试都还不适应干部履职、执法的实际需要,亟待加强和完善。同时还应规范对领导干部、执法司法人员和一般干部任职的定期考核评价,在干部管理使用中突出带头尊法学法守法执法的价值导向。

发挥国民义务教育核心作用

从法治教育目标要求和人的成长规律来看,国民义务教育阶段是一个人知识结构和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全民法治教育的黄金时期。但现在的九年义务教育,法治教学十分薄弱,一没有统编教材、二没有合格师资、三没有专门规划。就江苏而言,目前各地中小学法治课用的主要是自编的“校本”教材,要求不统一、内容不规范、质量难保证。

一个人在青少年时期系统学习与其成长进步相适应、融入社会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常识和法治伦理道德,全面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其一生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尽快拿出适合小学和初中使用的法治课教学统编教材并纳入国民教学大纲。法律常识、法治理念是一个现代公民立足社会的前提,是“教书育人”的具体体现,要统筹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把伦理道德、法治思想与核心价值观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利于学生减负,又充分发挥国民义务教育在全民法制教育中的核心主渠道作用。

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全国“七五”普法提出了“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提高,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的目标,同时要求 “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考评指导标准和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和机制,注重结果的运用”。伴随各地区域性的法治建设考核标准和指标体系的制定和实施,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教育考核指标也应运而生,但目前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法治建设考核评价指导标准。

建议组织部、政法委、人社部、工信部等部委分别制定实施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公务员(执法人员)、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法治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研究制定“公众守法指数”并定期发布区域排名,以此强化激励效应,促进全民法治教育向着全民法律素质提升、社会法治信仰增强方向发展。

贴近现实需求开展法治教育

不少群众“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行为习惯还没有养成,“找关系办事、用权力化解、靠金钱摆平”仍是相当一部分人信奉的“处世哲学”,遇矛盾纠纷时仍“信访不信法”或选择性依法。治本之策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纳入法治建设全过程,深入持久地推进以核心价值观为导向、以确立法治信仰为目标的全民法治教育进程。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贴近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各类普法对象在日常工作生活学习中遇到各种矛盾问题不少,如企业职工、城市流动民工遇到的拖欠工资、生产经营事故等各类权益受损问题,城乡村(居)民遇到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利益受损问题,还有其他各类因执法、司法不文明不规范而受侵害等等,但如何理性诉求、依法维权,人们往往不得要领。做好普法工作,既要送法上门,更要化解矛盾。要了解普法对象对法律的不同需求、对开展普法活动的不同兴趣,然后“对症下药”。利用“互联网+法治教育”这一信息化平台,通过微信渠道汇集、梳理、分析不同对象的需求,分类实施法治教育、按需推送相关帮助。一般对象实行社会化教育普及与大众化公共文化生活相结合,特定对象实行就案释法与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相结合。在重点对象中,对领导干部主要采取制度落实与履职督查相结合,对青少年则采取校内法治课教学与校外道德大讲堂法治讲座相结合。

政府主导与社会协同有机结合

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政府主导与社会自治紧密结合、默契配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江苏在全民法治教育工作中,积极探索社会化运作,随着法治文化建设的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和投入支撑起了“半壁江山”,形成了以社会团体为支撑、以专业工作站所(社)为基点辐射基层村社区、覆盖城乡的社会法治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网络,各类群体的不同法律需求和学法愿望得到有效满足。但单一的政府主导型法治教育模式的消极影响依然存在,“社会自觉”机制未被充分激活,公众作为普法“需求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还未被发掘调动。这就要求我们以全新的思路,积极打造政府与社会协同发力、优势互补的全民法治教育新格局,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协同有机结合、相互配合、优势互补、“政社互动”。一要积极鼓励、放手发动各种社会力量配合政府推进全民法治教育,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二要把社会组织开展的法治教育及时纳入普法的总体规划,确保有序开展;三要积极搭建开放透明的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四要加强规范引导,形成合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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