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生产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须辩证施治
2017-08-23刘良军
文/刘良军
粮食生产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须辩证施治
文/刘良军
要想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必须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实现农业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变革的进一步“合拍”。就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主要内容来看,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在于如何围绕建立健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这样三个方面着力,以调整存量、做优增量,推动农产品供给与市场消费需求之间的动态平衡。
俗话说“路隔十里,乡俗不同”,一号文件着眼的是全国、整体、系统、战略与长远等宏观层面,具体到农业生产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尤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市场主体而言,却不能盲目地照搬照抄、武断地“一刀切”。当务之急尤其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精准意识,分门别类,辨证施治。譬如粮食生产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同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只是怎样“发”才显得精准、精确,才能实打实地见成效,实现粮食生产向着更好质量、更高水平、更有效益、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却是应该像中医看病一样,在一番“望闻问切”之后,再戮力前行,行稳致远。
譬如,在如何完善粮食产业体系、提升粮食市场价格与市场竞争力方面,无疑,优化品种,从源头上抬高门槛,实现优质优价,是今天粮食产业繁荣发展的基本方向。但基于优良品种还未广泛推行,尤其一些未来能够占领粮食市场制高点的品种还处于实验室研发阶段,粮食主产区长期以来习惯性生产的粮食是否就没有用武之地了呢?答案显然是未必。事实上,粮食生产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针对大量的粮食主产区所提供的传统粮食品种进行谋划,看能否既发挥其传统粮食生产优势,由量变到质变,在逐步“去产能”的同时,为这些传统粮食品种找到凤凰涅槃、浴火重生的机会。
立足今天粮食主产区粮食连年丰收、库存过高的现实困境,强化改革导向,秉持问题思维,一个有力的突破方向,就是尽可能延长粮食生产的全产业链,不断提升传统粮食生产的“微笑曲线”两端。一方面,要扣好粮食生产的“第一颗扣子”,从一开始就注重粮食生产的绿色有机、生态低碳,让即便是“涛声依旧”的粮食品种,也能彰显与过往不同的品质、营养等禀赋优势。在此基础上,着力打造品牌,注重产地的可追溯性、生产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度。由此“置之死地而后生”,才能在消费者变化了的消费需求的倒逼之下,使传统粮食品种也能“旧貌换新颜”。另一方面,过去粮食生产者往往在粮食生产出来之后万事大吉,没有考虑到粮食只是初级农产品,还有精深加工、延长加工链的可能。现在顺应消费者对于粮食消费的多元多样、个性化定制型消费需求,完全可以做到以粮食丰收为依托,进一步加大粮食生产全产业链的延展,通过加工、再加工、精深加工,将同样属性的粮食最终升级为花样不一、品种繁多的衍生食品,实现“灰姑娘”到“公主”的华丽转身。
又如,在如何规范粮食生产体系,实现粮食生产既有效率又有效益方面,显然,按照通常的观点,只有规模生产才能激活全要素生产率,才能可持续提升效益。诚然,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今天粮食生产的大势所趋,也已经为实践所证明,能够实现效率与效益的双赢。但也得看到,今天但凡土地能够实现规模经营的地方,大都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逐渐实现了土地的集中连片生产。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需要涉险滩、啃硬骨头。换言之,那些有条件实现土地集中规模经营,而至今还没有落实到位的地方,怎么办?那些实在没有条件实现土地集中规模经营的地方,又该怎么办?
对此,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与精神要求,以上两个问题的解决也不是完全没有出路。关键在于辩证看、务实办。一方面,有条件搞规模经营,却终究没有搞起来的地方,现在分析起来,无外乎承包土地农户的思想工作没能做通、未来顾虑没有打消。尤其在土地集体所有权恒定不变的原则下,在承包经营权“两权”完全可以分离、分置的环节方面出了问题,在土地“两权”分离、分置之后,最终实现土地集中连片经营的“最后一公里”上遇到了“肠梗阻”。怎么解决?简而言之,靠契约强化承包户的应享权利,用契约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群众利益无小事,依法治理是大事。尤其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粮食生产是土地的第一功能。现在土地流转出去,自己能否共享土地增值收益,土地还能否继续种粮食,应该是农户最为关心的两个问题。而通过签订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契约,将承包权固定,经营行为规范,实现承包者与经营者双方的各得其所、各享其成,方能实现土地流转的该流则流、应转则转。另一方面,实在没有条件搞土地集中规模经营的地方,是否就错失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良机呢?也不然。毕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满足需求,实现供需双方的良性互动。循此道理,土地经营虽然没有规模化,却也可以精耕细作,在差异化、比较优势的理念指引下,实现粮食生产的量小质高、人无我有。事实上,土地规模经营的优势是“船大抗风浪”,而一家一户为主体的小生产单位,却也“船小好掉头”,能够弥补土地规模经营的“抓大放小”,以小而优、小而美、小而精,同样获得不菲的经济社会效益。
再如,在如何完善粮食经营体系,实现粮食经营主体的转型升级方面,固然,今天从事粮食生产的市场主体多元多样,既有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生产行业协会、粮食生产龙头企业,也有一生从事简单粗放粮食生产的传统农民、回乡创业的新农民、粮食经纪人等等。但落实到一地一村,却不可能“十八般武艺”全部用上。不难想象,在那些主要只能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产粮区,还硬要引进来几个所谓的龙头企业;在那些土地已经实现集中连片耕作,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有条不紊运作、粮食中介服务组织如火如荼发展的产粮区,还“东施效颦”,硬要去大力发展什么粮食经纪人。毛泽东同志说过,看菜吃饭,量体裁衣,到什么山上唱什么山歌。意思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应该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事实上,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义,也在于供给侧与需求侧双向着力,既注重供给侧的主动调整转向,也要求需求侧的应时而动、因事而谋、顺势而为。对此,精准施策、辩证施治,要求在培育发展粮食经营主体一隅,切实做到供给与需求的有效衔接、无缝对接。进一步讲,就是要在促进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整体质量与素质提升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培植多类型、多业态、多专业、多功能的微观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实现“远近高低各不同”、“十个指头弹钢琴”,彼此之间同频共振、同声相应的和谐生动局面。一言以蔽之,粮食经营主体的生长发育只有与所处粮食产区的产业结构、生产体系相吻合,才能使各类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才有所运、尽展其才,能有所用、各尽其能。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面向未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背景下,提高我国农业国际市场综合竞争力的主动选择,也是有效应对和化解我国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结构性矛盾的创新抉择。表现在粮食生产领域,只有在对中央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系列部署与精神要求全面了解、重点把握,真学深悟、学懂弄透之后,再联系本地实情,尤其结合本地粮食产业发展态势、面临形势,“不选贵的,只选对的”,精确施策、精准作为,才能实现本地粮食生产的丰收不断档、销售不低迷、增收不止步,以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美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