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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乡村治理中“礼治”的重要性

2017-08-21马丹

魅力中国 2017年22期
关键词:礼治法治

摘要:现代基层乡土社会的治理不仅要注重其既有的治理手段,而且还要考察其发生作用的机制——通过“礼”的指引解决纠纷,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因此,将现代的法治理念与传统治理手段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

关键词:礼治;乡土社会;法治

更现代的、更关注公民权利的“法制”进入中国乡村社会开始渗入到人们生活里的时候,它的运行与乡村社会原有的生活秩序发生碰撞,产生了“秋菊的困惑”。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却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

是否存在一种无语境的、客观普遍的权利,并可以毫无疑问的据此建立一个普世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这种权利。中国当代证实的法律和法律运作受到了这种意识形态的影响,即:认为存在着普世的权利和制度。虽然这一制度具有总体上的合理性、更为正义,但并不意味着正式的法律制度没有改进之处。而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都是为了解决当下社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的行为合乎规范,从而达到制度上的正义。因此我们应当考虑的就是:在特定的文化语境中,哪种定义和权利保护机制更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

中国的乡村是一种“熟人社会”,人们在熟悉的地方长大。这种乡土社会的特色之一便是在这种变迁缓慢的社会中,传统或习惯发挥效力,来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但是在乡土社会中,传统的重要性比现代性更甚。那是因为在乡土社会里传统的效力更大。”“礼治”是社会公认的、合式的行为规范。在乡土社会中人们靠经验来决定行为,因为依着经验传统的行为大多不会有错,传统给他们带来的或留下的是有效可行的生活方案,不需要“计划”,只要依着传统便可以生活下去。

在秋菊事件中,正式的法律运作损害了乡土社会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能互助的社会关系,损害了乡土社会中长期有效、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村民们仍将依赖的、看不见的社会关系网络。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乡土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定领域内超越正式法律的控制,因为政府还不能提供足够的或者适合的法律服务来保护乡土社会的秩序。中国农村出现了重大纠纷,一般问题都是乡间自己解决,并因此而产生了许多规则、风俗和习惯,并且也得到了村民的认可。但正式的法律来了之后,这些地方性的解决纠纷的习惯就处于一种极其艰难的局面:一方面,正式的法律制度缺乏或者没有能力提供人们需要的法律服务,原本用意良好的法律给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惯常产生了矛盾;而另一方面又禁止那些与正式法制相违背的法律实践,但是实际上人们并不因为某个规定被称为法律就会自觉遵守。而现实需要使人们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就要国家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在功能上可以替代乡土社会中既有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传统由于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因此,我们感觉不到它是外在的,而是被当作理所当然合理的。在没有其他生活方式对比之下,甚至难以觉察它的存在。只有在有外来法律试图重新规范社会生活时,这种民间法律才通过民众对外来法律种种不合作、规避法律、寻求‘私了显示出来,显示出它的力量和功能。”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应当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传统习惯,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的法律制度。

以韦伯关于“现代的市场经济”或者“现代的资本主义”的理论分析为基点,得出结论:现代市场经济更多的具有“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文化。现代的市场经济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不仅在于有市场、高利润、社会化大生产、价值规律,而且在于参与者以特定的思维和行为方式获得利润。第二,对利润有长期、系统的精算。第三,注重形式理性。这种特点体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便形成了一种特有的社会文化,它与现代的资本主义相适应,或者也可以说相辅相成。这种社会文化的具体表现就是注重抽象的法律条文和原则,注重通过正式化、形式化的逻辑思辨来发展和系统化法律的原则。我国在建设市场经济的初期,缺乏市场的游戏规则,为短期利益而缺乏形式理性,这在法律文化中表现为注重实体正义而轻视程序正义。因此,在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形式理性,即在建设过程中,注重培养规则意识,形成一种韦伯所说的那种特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将他和我国法律文化中的实质非理结合起来。对于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一命题,它提醒我们法制需要与一国的社会背景相适应。不能简单地移植外国法律,我们要在改革与建设的过程中摸索,“在立法时考虑资源配置追求效率最大化时,更应当注重立法后司法、执法的费用和收益……因此立法时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就是必须考虑到执法和司法是否可行,是否便利,费用和收益之比是否比采取其他措施的费用收益之比要大。这就是适用于立法自身和立法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效率原则。”面对法律规避的情况,如果采取的措施绝对会导致投资大于收益,那么不妨利用法律将这种行为加以规制,从而获得较为合理的社会治理效果。

在中国广大的乡土社会中,人们并不会因为法律是法律而去遵守或信仰法律,在不必和法律“打交道”的情况下,他们自然地按照传统规则去安排生活和应对纠纷;在需要靠诉讼解决纠纷时,人们才不情愿的走进法院的大門,被半强制性的选择去了解和知悉法律,而且还会在心里默默思考:法律怎么这么没有“道理”。而那个使诉讼程序开始的人,也未必是因为内心对于法律的信仰而去诉讼,大多的情况可能是这样:实在是没有可以解决纠纷的办法,那就只能法庭上见了。

因此,在构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进程中,面对乡土社会、熟人社会的现实,不必一定排斥传统的礼法治理,将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与法治建设的需要适当的结合起来,或许对社会治理会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苏力.关于法治的本土资源[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2]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马丹(1991-),女,汉族,陕西榆林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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