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语国家科研不端治理机制的比较及启示
2017-08-17王飞
王 飞
(大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 大连116024)
德语国家科研不端治理机制的比较及启示
王 飞
(大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 大连116024)
德国、奥地利、瑞士3个国家有着共同的语言,地理位置毗邻,都为联邦制国家,都有着相当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在应对科研不端问题上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少差别。尽管它们的具体管理模式、处理方式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在定义的宽泛性、调查程序的严格性、对检举人保护的周密性、对青年科学家教育的系统性方面有着共同特点。它们做法的差异性启示我们在改进预防和处理科研不端体系时,要根据自己的国情、自身实际制定适合自己国情的科研不端治理模式与处理方式;它们做法的共性则向我们展示了在有效地治理科研不端方面的普遍经验,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吸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科研不端;治理机制;德语国家
科研不端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学界密切关注的普遍性问题。在应对科研不端问题上,德语国家虽然相对于最先重视并建立应对体制的美国来讲,起步较晚,但它们不盲目照抄照搬,而是根据自身国情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应对体系,具有不同于美国、英国等诸多英语国家的鲜明特色,很值得研究。不但如此,德国、奥地利、瑞士这3个地理位置毗邻,有着共同的语言,都为联邦制国家,有着相当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在应对科研不端问题上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少差别,对它们的做法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发现各自的优势、不足及其成因,也有利于我国在改进预防和处理科研不端体系时,根据自身实际批判地、有甄别地吸收、借鉴。
一、德语国家科研不端治理机制的概况
在3个德语国家中,德国的经济与科技创新的能力都名列前茅,在治理科研不端方面德国事实上也在3个国家中起着“模范带头”作用。德国一贯强调学术自由与科学自律,与其他大部分国家相比,科研不端事件出现较晚、较少,对科研不端的治理也就没有纳入议事日程,但后来的Friedhelm Hermann、Marion Brach的学术造假事件使德国科学界很快意识到这是一个紧迫的急需解决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末,德国连续出台了3个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重要法规:德国联邦最高行政法院制定的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范(1996),马普学会的《质疑科研不端行为的诉讼程序》(1997),德国研究联合会的《关于提倡良好科学实践和处理涉赚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南》(1998),为德国各研究与教育机构应对科研不端提供了依据和范本。在组织上,德国研究联合会成立了包括外国科学家在内的12人国际委员会,授权该委员会从科研体制上研究产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其他各研究机构也陆续设立了专门的审查委员会处理科研不端问题[1]。
在奥地利,尽管早在1978年维也纳医科大学就建立了科研伦理委员会,并在接下来的几年里致力于探求科研伦理委员会活动的法律基础。但奥地利整个科学界真正行动起来应对日益频繁的科研不端,则是在借鉴德国的做法基础上开始的。在起步阶段,奥地利大学校长联席会(奥地利大学联席会)接受德国大学校长联席会的建议,紧随其后通过了一个旨在应对科研不端、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的纲要,即《奥地利大学校长联席会关于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在《纲要》的倡议下,奥地利各主要大学陆续出台了自己的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的规定,成立了自己的调查委员会。如2002年因斯布鲁克医科大学出台了《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决议》;2003年克拉根福大学成立了“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办事处”;2004年格拉茨大学出台了《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避免科研不端的基本原则》等。2008年在奥地利科技基金与科研部的共同倡议下,正式成立了奥地利科研诚信办公室,它的成立标志着奥地利科研诚信治理机制登上了一个新台阶。该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用专业的方式调查奥地利的科研不端指控,对重大的违规事件做出评判,并提出建议性的措施。同时还担负着进行思想教育、预防科研不端以及提供咨询与建议的职责。此外,办公室属于国际科研诚信办公室欧洲部的成员,担负着与国际组织进行联系的任务。诚信办公室虽然在法律上只是一个协会性质的组织,但是其成员现在包括了几乎所有的公立大学、高等专科学校以及大学之外的科研机构与促进机构,其影响力在国内科研领域是举足轻重的。2013年奥地利大学联席会又通过了《应对大学中可能的腐败案准则》,对治理科研不端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2]。
在瑞士众多的科研资助与承担机构中,瑞士科学院的做法最具代表性,国家科技基金会的基本条例与组织安排也主要是借鉴瑞士科学院的做法。早在1943年瑞士医药科学院(瑞士科学院的4大主体之一)就成立了旨在传授实践中的科学医药知识与解决伦理问题的医药研究促进会。1999年通过了《医学、生物医学研究中的科研诚信》章程,并建立了专门的委员会,2002年医药科学院正式颁布《医学、生物医学研究的科研诚信与不端事件的程序纲要》[3]。2007年瑞士科学院通过了《科研诚信与处理科研不端备忘录》,文件声明:确保科研诚信是瑞士科学院的中心任务之一,它必为之全力以赴。2008年瑞士科学院全体代表大会通过《科学诚信:瑞士科学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对科研诚信的原则、研究项目的计划、研究项目的实施、科研不端的定义、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说明[4]。2013年瑞士科学院科研诚信委员会又通过了《分析与建议:科学出版物的著作权手册》,强调了科学出版物中作者的准确排名及其依据的标准,以避免对研究团队中成员进行主观评价,并给出了确定科学出版物著作权的基本原则与规则。瑞士科学院科研不端的治理规范和措施不断地细化和具体化[5]。
二、治理体系的共同特点
1.宽泛的定义
与美国等国对科研不端的狭义的定义相比,德语国家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范围普遍比较广泛,内容也更具体。它不仅包括科研不端行为的核心要求,即禁止“伪造、篡改和剽窃”,还包括了“发表与署名”、“同行评议”、“师生关系”以及“合作研究”的内容。显然德语国家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包含了美国科研诚信所要求的内容。或者说,凡是在美国被认为是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在德语国家也都被看作科研不端行为;此外,还有超出美国科研不端行为与科研诚信中包括的内容,如“阴谋破坏活动”、“原始数据的保留”问题。
此外,瑞士的科研不端定义还包括财务责信的内容,即在多数国家被认为是学术腐败的内容,如把“公开地或秘密地酬谢研究所之间认识的人或做出科学审查结果的人”[3]也包括在科研不端行为之中。
2.严格的审查程序
在3个德语国家的主要研究资助机构与研究机构已出台的准则或指南中,对调查程序通常都有明确的规定。调查程序一般分为两个阶段:预审与正式调查阶段。在预审阶段通常由常设的协调员负责,协调员的任务是对是否构成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咨询与初步判断。通常协调员在接到举报后都要进行预审,预审结果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或只存在极轻微的科研不端行为,则审查停止。如果经预审认为可能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则进入下一阶段:正式调查阶段。正式调查阶段通常由专门的委员会即科研诚信委员会负责[6],如图1所示。科研诚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如德意志研究联合会的科研诚信委员会、奥地利科研诚信办公室下设的科研诚信委员会,也可以是临时组建的,各科研机构的科研诚信委员会大多是应处理偶然出现的科研不端事件的要求临时组建的。为了避免临时组建的委员会的随意性,准则或指南中通常都有专门的委员会组建条例。如瑞士科学院的章程中明确规定拒绝有成见的人(亲戚、朋友或敌人)的参与,德国科学自我管理委员会的建议则规定,在委员会中高校教师占多数,委员会可以由自己高校的3~5个有经验的教授或3个教授、2个校外成员组成,其中1人具有法官职务的能力或庭外调节的经验。
3.强调对检举人的保护
科研同行间的监督与检举是揭发科研不端行为的主要渠道,但与那些通过科研不端行为获得科研成果,并以此为基础谋得利益和职位的行为不端者相比,揭发科研不端行为的“后来者”常常会处于弱势地位。检举人常常因为检举行为而使研究工作被延误,甚至是因被检举人的打击报复而使利益受到侵害。为了使科研不端行为真正得到揭示,德语国家的各科研机构特别重视对检举人的保护。如德国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举人的身份要做匿名处理,严格限制其身份的公开。2003年在波恩举行的会议指出,当时德国对于检举人的保护是非常不够的,因此会议提议,追踪调查检举人的职业生涯,即对检举人是否遭受轻蔑、降职等不公正待遇进行跟踪调查。2005年监督委员会发表了《最近六年来监督委员会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总结报告》,报告中提及,应对检举人在未来生活中所受的不公正待遇以及可能遭到的报复行为进行探讨,以积极防御。
图1 奥地利科研诚信办公室科研不端调查程序流程图[7]
报告中提及的保护措施有:(1)通过预防方法避免对检举人的伤害。各研究机构应举行内部会议告知机构成员,机构有义务保护检举人的正当的检举行为,任何对检举人的报复行为都是不允许的。这种保护条款应写进“确保良好科学实践的内部指导方针”;(2)检举人因检举行为可能导致资金耗费、工作延误或者报复行为而引起经济损失,因此,委员会可以考虑设置协助基金或进行短期财务资助;(3)检举人可以根据检举证明申请资金资助[8]。
瑞士科学院的《科学诚信:瑞士科学院章程》(5.3.3)中规定:检举人所在研究机构承担对检举人的保护,防止其被压制或伤害,特别是当他与被检举人有依赖关系时[4]。
奥地利科研诚信办公室发布的《科学诚信委员会调查被指责的科研不端议事规程》(1.10)中明确规定为了保护相关人员必须保密[7]。
4.注重对青年科学家的教育
严厉的惩治措施,虽然对不端行为可以构成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并不是理想的选择。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才是明智的做法。3个德语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也所见略同。如德国研究联合会出台的《关于提倡良好科学实践和处理涉赚科研不端案件的指南》要求,各高校应当制定相关措施保障对大学生与青年科学家开展有效的教育。各院系应当在课程设置中设立相应的“科研不端行为”的专题,使大学生与青年科学家具备预防科学不端行为的敏感性。应当明确告知每个青年科学家良好的科学实践的规范,如原始数据应当保留多久,引用文献要注明作者的名字等。
瑞士科学院的《科研诚信与处理科研不端备忘录》中声明,教育与继续教育有义务积极地促进思想教育,促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奥地利科研诚信办公室也明确自己的主要任务,除用专业的方式调查奥地利的科研不端指控外,它的第二项重要任务是预防科研不端、进行思想教育。
三、治理体系的不同之处
1.管理模式不同
在3个德语国家中,奥地利是最早建立起科研不端治理体系的国家之一。奥地利的管理模式在这3国之中可以说是最系统、最完善的。奥地利的管理模式是典型的双层管理模式:既有全国统一的、集中的科研不端治理机构,又有各科研机构自主的、分散的治理部门。其中奥地利科研诚信办公室作为全国统一的科研不端治理机构,主要负责对国内重大的科研不端事件进行专业的调查、评判,并提出建议性的措施。各主要大学则根据大学校长联席会的决议,陆续出台了各自的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的规定,成立了自己的调查委员会。如2003年克拉根福大学成立了“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办事处”;2004年格拉茨大学出台了《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避免科研不端的基本原则》;2006萨尔茨堡大学成立了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委员会,并通过了《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指导方针》等。
瑞士的科研不端治理模式最为简单,主要由国家科技基金会与各大学自主管理。科研资助机构与科研承担机构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成立独立的执行机构对本部门的科研不端事件展开调查。如2003年、2004年苏黎世大学、苏黎士联邦理工学院先后出台《质疑科学中的不正当行为的程序指南》[9]、《瑞士联邦理工学院质疑科研不端的程序规定》[10]。2008年瑞士科学院全体代表大会通过了《科学诚信:瑞士科学院章程》,该章程对处理科研不端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科研不端的定义、处理原则、程序、制裁措施等都作了具体说明。同许多国家的国家科技基金会的身先士卒的做法不同,瑞士国家科技基金会却甘为人后,主要是采用了瑞士科学院的方案。尽管近两年它的活动比以往积极的多,但依然没有发挥与德国研究联合会及奥地利的科研诚信办公室相同的作用。
与瑞士不同,德国研究联合会在德国最早担负起探索科研不端治理机制的任务,并最早对发生在德国的3起科研不端事件进行了了协调处理,1997年还成立了12人的职业自律委员会,对震惊世界的赫尔曼-布拉赫事件进行调查。并在之后不久提交了《关于保障良好科学实践的建议》,提出了涵盖良好科学实践的主要原则以及调查科研不端行为的 16 项建议。随后,各高校与科研机构根据德国研究联合会“科学自我管理委员会”的提议纷纷出台了各自的文件,并组织自己的调查委员会,如表1所示。
表1 德语国家科研不端管理模式的比较
2.处理方式不同
德国对待科研不端态度坚决,因此调查程序和处理结果都采取公开透明的原则,一方面保证调查处理的公正性、客观性;另一方面又可以加强惩戒的效果:始作俑者无路可走,后来者不敢步其后尘。
瑞士和奥地利对待科研不端的行为人则多了几分保护的意味,他们通常对调查程序与处理结果都采取保密原则,只告知相关人员,通常包括检举人、被检举人、被检举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奥地利只在案件威胁到公众利益或已被公众广泛关注的情况下才曝光事件及其调查结果。
四、启 示
科研不端事件虽然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具有某些共同的成因与治理措施,但是每个国家的情况又是各个不同的,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照搬它国的经验,即便是政治、经济、地理、历史、文化条件极为接近的国家也不能完全照搬。科研不端事件的产生、演变,既受共同的国际背景的影响,更受其复杂的国内环境的制约,立足于国内现实,广泛吸取他国经验才能找到适合于自己国情的治理方案。
3个国家治理科研不端的共同之处,也是它们治理科研不端的长处,我国可以在这些方面吸取经验,为我所用,如制定严格的、公正的调查程序,制定有效规范并采取恰当措施保护检举人,大力开展对青年科学家的职业道德教育等。
3个国家尽管都是联邦制国家,但是具体的科研管理体制不同、科学工作者的具体工作习惯、观念不同,所以在治理科研不端方面也有不同之处。我国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因地、因时制宜地采取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管理措施。
在管理模式上,采取双层管理模式为宜。我国地域辽阔、大学与科研机构众多,缺乏统一的治理科研不端的规范与调查机构,必然会导致各自为政、处罚不同、不公的局面。这一方面客观上为科研不端行为提供可乘之机,容易使科研不端行为者产生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会使初学者概念模糊,难以养成坚定的抵制科研不端的决心和职业素养。
在处理方式上,近些年来我国科研不端问题比较严重,以严惩为宜。鉴于我国传统文化的“爱面子”以及“单位保护主义”、“官官相护”等问题的存在,适宜公布调查结果。一是可以形成社会监督,防止“单位保护主义”、“官官相护”;二是可以以儆效尤,使科研人员不敢违规。
[1] 王飞. 德国科学界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措施及启示[J].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8(3):32-36.
[2] 王飞. 奥地利科研不端治理体系的进展与启示[J]. 自然辩证法研究,2014,30(8):58-62.
[3] AMSTAD H. SAMW will fehlverhalten in der wissenschaft bekaempfen[J]. Schweizerische Arztezeitung. Bulletin des medecins suisses/Bollettino dei medici svizzeri,2000,81(1):38-39.
[4] Broschüre Wissenschaftliche integrität-grundsätze und verfahrensregeln[EB/OL]. [2015-08-04]. http://www.akademien-schweiz.ch/index/Schwerpunktthemen/Wissenschaftliche-Integritaet. html.
[5] Broschüre autorschaft bei wissenschaftlichen publikationen-analyse und empfehlungen[EB/OL]. [2015-08-04]. http://www. akademien-schweiz.ch/index/Schwerpunktthemen/Wissenschaftliche-Integritaet.html.
[6] 胡剑. 德国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的特点及启示[J]. 科技管理研究,2013,39(18):181-184.
[7] Geschäftsordnung der kommission für wissenschaftliche Integrität zur untersuchung von vorwürfen wissenschaftlichen fehlverhaltens [EB/OL]. [2015-12-24]. http://www. researchers. uzh. ch/ethics/verdachtunlauterkeit. html.
[8] Zum umgang mit wissenschaltlichem fehlverhalten abschluss bericht abschussbericht ergebniss der ersten sechs Jahre ombudesman mai 1999-Mai. 2005. S12-17. 2005[EB/OL]. [2015-12-24]. http://www. ombudsman-fuer-die-wissenschaft. de/ … / Abschlusser.
[9] Bericht kommission fur wissenschaftliche integritat der OAWI[EB/OL]. [2015-12-25]. http://www.oeawi.at/de/downloads.html.
[10] Verfahrensordnung bei verdacht auf fehlverhalten in der forschung an der ETH Zürich vom 30. März 2004[EB/OL]. [2015-12-25]. https://www.share.ethz.ch/sites/rechtssammlung/Rechtssammlung/4%20Forschung%20und%20wissenschaftliche%20Dienstleistungen/Verfahrensordnung%20bei%20Verdacht%20auf%20Fehlverhalten%20in%20der%20Forschung%20an%20der%20ETH%20Zürich. pdf.
Comparison of the Governance Mechanisms of Research Misconduct in German-speaking Countries and Their Implications
WANG Fei
( School of Marxism Studies,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alian 116024, China )
Germany, Austria and Swiss are geographically adjacent federal states with a strong capacity for innovative research and economic potential. Their policies on research misconduct have much in common, yet each has its own special features. The distinctive discrepancies can be observed on the model and approach to address research misconduct. The common features can be observed from the broad definition of research misconduct, the strict investigation process, the careful protection of the prosecutor and the systematic education of the young scientists. Their differences show that we should formulate our own approach to deal with research misconduct in accordance with our national context so as to improve our own systematic approach to preventing and addressing research misconduct. Their common characteristics demonstrate the general tendencies in controlling research misconduct, from which positive implications can be drawn to improve our research misconduct governance policy.
research misconduct; governance mechanism; German-speaking countries
2015-12-31;
2016-02-2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德语国家应对科研不端的实践机制与理论探索”(14YJC720026)
王飞(1976-),女,山东昌邑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科学技术哲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E-mail:hwangfei@163.com。
10.19525/j.issn1008-407x.2017.01.025
N031
A
1008-407X(2017)01-016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