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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问题的规制研究

2017-08-16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大陆法系诉权保险制度

杨 阳

(457100 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 濮阳)

滥用诉权问题的规制研究

杨 阳

(457100 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 濮阳)

法律保障我们的权利,但是随着我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却也出现了很多滥用诉权的现象,并且这些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有扩大的趋势。这种滥用诉权不仅数量上增加,地域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展,而且出现在各级审判程序。出现滥用诉权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当前社会转型的社会条件,多种价值冲突的原因,也是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公民不正当行使诉权而滥用导致的。其危害不仅损害了诉讼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加剧。同时,滥用诉权对我国构建法治社会是很大的阻碍。因而,本文认为有必要对滥用诉权行为进行预防和规制。

滥用诉权;立法完善;规制

一、滥用诉权的界定

(一)诉权的界定

诉权概念不断的发展,也存在很多学说,每种学说都有其存在的价值。笔者比较认同新诉权理论,该理论认为“诉权是一种救济权,是一种向法院的请求权,是国民平等享有的一种宪法基本权利,包含着程序内涵与实体内涵。”

有学者认为诉权有宪法保障,就不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但是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是有一定的界限,行使权利一旦超出法定的限度,就构成了对权利的滥用。就像美国学者哈泽德教授所说:接近正义的宪法保障同诉权滥用会同时出现。

(二)对滥用诉权的界定

大陆法系国家常用滥用诉权的进行表示,而英美法系国家则用滥用“司法救济”表示。同时对范围界定也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宽泛,而英美国家范围比较窄,只承认在起诉、反诉方面存在滥用。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因而该与大陆法系表述一致也使用滥用诉权的概念,同时诉权本身具备概括性和周延性,它既能包括司法救济权、提起诉讼权,也能包括诉讼程序进行中的具体诉讼权利等程序性权利。有学者认为诉权不等于诉讼权利,从而得出滥用诉权不等于滥用具体诉讼权利。笔者也承认严格意义上讲诉权确实不同于诉讼权利,但是,诉讼权利是诉权在诉讼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如果不加以规制,那么就会导致诉讼理由正当之诉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大量的滥用诉权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采用广义的滥用诉权概念。

滥用诉权的概念可以参考大陆法系的理念,适用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即客观上存在滥用诉权的不当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有滥用诉权的故意。因而笔者认为滥用诉权就是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不具有诉权行使条件仍然行使诉权或者显无胜诉的事实却利用行使诉权。

二、滥用诉权的性质与类型

(一)滥用诉权的性质

根据滥用诉权的概念得出,滥用诉权行为主观存在的过错,客观上实施了滥诉诉权的行为并造成相对放的损失,同时行为和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这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特性。这种侵权性既有程序法上的不正当诉讼性,也有实体法上侵害对方当事人实体法上的利益,在这里也印证了新诉权理论的要求。有学者认为滥用诉权属于特殊侵权,笔者认为滥用诉权虽然借用了“诉讼”的这种合法形式,通过院的起诉、审判、判决等来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在侵害相对人权益时,同时也侵害了公平正义的司法秩序,具有复杂客体和难识别性。但是这并不能改变滥用诉权的性质,只能说滥用诉权行为有自己的特点而已。

(二)滥用诉权的类型

根据我国理论和实践案例中出现的滥用诉权的案件,具体类型: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重复性诉讼、懈怠行使诉权的诉讼行为、滥用诉讼程序中具体的诉讼权利。滥用具体诉讼权利有滥用程序异议权、申请回避权等等。

三、滥用诉权的预防机制

(一)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重要和最后手段。虽然通过诉讼能够达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是我们解决就纠纷的手段还很多,比如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些非诉手段。

首先,必须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次,建立法定前置调解制度和规范法院委托调解。再次,建立专门化的非诉讼程序,同时完善与司法程序相衔接制度。最后,整合民间调解。需要通过法律对人民调解以外的民间性调解机制、特别是市场化机制进行法律规范,在推动保障的同时,加强管理和规制。

(二)建立诉讼保险制度诉讼

保险制度起源于法国,随后德国也建立并且在规模上大大超过了法国,诉讼保险制度在西方法治国家得到大力推广。

诉讼保险是指通过购买确定的险种(诉讼险),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通过理赔的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的保险制度。

诉讼保险制度,其实就是通过社会转嫁方式来应对诉讼成本的问题,即补偿投保人因参加民事诉讼而承担的费用,保障每个人都能充分的享受接受裁判的权利;同时,诉讼保险制度的被保险人在提起诉讼之前,保险公司要对其诉讼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审查并由保险公司的律师给出建议,从而在相当程度上预防滥用诉权的情形发生。诉讼保险制优点很多,我们国家可以借鉴,同时我们国家也有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的可能性,我国保险制度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将诉讼保险纳入保险范围完全没有问题。

[1]谢小剑. 平等保护与歧视性起诉[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3).

[2]谢小剑. 公诉权滥用形态的发展[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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