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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7-08-16饶鸣吉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外来人员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饶鸣吉 张 伟

(365200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三明)

浅议羁押必要性审查

饶鸣吉 张 伟

(365200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三明)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都陆续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但现实中的诸多因素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发展遭遇阻碍,针对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工作实际出发,提出一些个人见解。

羁押必要性;听证制度;变更强制措施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职权,新《刑事诉讼法》第93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1]这条法律从立法的层面设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旨在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况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由于最高检于2015年将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后,地方各级监所检察部门陆续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名字的更改也赋予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更多的职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成为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虽然刑诉规则规定各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由不同部门负责,但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的优势日益凸显,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相对中立性。侦监部门是审查逮捕部门,逮捕决定即是侦监部门做出的,对自己做出的逮捕决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立场难免有失客观;而公诉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对犯罪的成功追诉,与不羁押相比,羁押明显更有利于追诉犯罪。因此,与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相比,执检部门相对更加超脱,更加中立。二是便利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派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有日常检察工作任务,无论是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还是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与其他部门相比,都更具便利性。三是由执检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2]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启动审查压力大、困难重重。①对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难度较大。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串供、翻供的发生,如果取保候审出所会给案件侦查带来困难,甚至出现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潜逃的风险,因此公安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有排斥抵触情绪。②发现机制尚不完善。如侦查监督部门一般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才会批准批捕,对已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主动变更强制措施,而公诉部门希望早日审结案件起诉至法院,因此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不热衷于去开展,主动开展审查的案例目前几乎没有。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依看守所、当事人一方的申请而启动审查,且主要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是犯罪嫌疑人出现重大疾病等危而开展的。因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驻所检察室主要负责对监管人员执法、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遭受侵害进行监督,对在押人员案情并不十分了解,无法较准确的判断在押人员的犯罪程度是否严重,取保候审是否影响案件诉讼,因此依据案情发现不当羁押的比例非常低。③对外来人员开展审查较困难。有的外来人员即使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也会因无钱交纳保证金、无人为其保证而导致无法释放的困境,即使是变更强制措施后也可能出现外来人员逃跑流窜影响案件诉讼的情形。

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

(1)加强办案协作和信息备案机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联系,办理的每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要避免影响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最大限度消除公安机关的抵触情绪。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主动与本院公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建立信息备案机制,这些备案信息主要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因证据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被害方谅解和刑事和解情况发生变化。有利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不影响侦查办案活动的情况下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2)建立权利告知机制。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驻所检察谈话中,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可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但对于已经过审查并作出有继续羁押必要性决定又重复提出申请的,一般不再重复调查与评估。有利于提高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3)建立外来人员平等适用非羁押措施机制。建立外来未成年人员关爱帮教基地、外来人员“取保候审基地”、“中途驿站”等组织,在外来人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时,检察机关应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违反的法律后果,特别是逃跑或者传讯不到案的法律后果;增强技术部门对高科技手段的运用,防止外来人员被解除羁押后妨碍作证、逃跑等影响诉讼活动的行为。[3]

[1]《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

[2]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解读.《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2016年02月01日,新华网.

[3]刘福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研究》.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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