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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行政执法

2017-08-15郭文娟

农家科技 2017年6期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处罚畜牧

郭文娟

一、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概念及特点

1.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

2.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是执行法律、法规的活动,也是立法工作的延续,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3.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是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采取的行政行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不是针对一般人和一般的事的,而是特定人和特定事。就是说,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中,相对人一般来说是确定的,因此,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直接同相对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发布,并不能直接、立即使畜牧兽医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只有畜牧兽医行政机关主动、积极地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法规加以实施,才能使行政法律关系得以形成。

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1.畜牧兽医行政处理。畜牧兽医行政处理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项,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做出行政处理决定,采取行政措施的单方面的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依法做出的行政命令、指示、审批、许可、赋予、拒绝、免除,对违禁的(或可疑违禁的)物品的采样、封存、留验,及扑灭动物疫病有关的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其中畜牧兽医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一定的程序依法赋予其某种畜牧兽医行政法所禁止的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2.畜牧兽医行政处罚。(1)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概念。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行为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畜牧件法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畜牧兽医管理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所做的行政制裁行为。(2)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种类。目前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

3.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畜牧件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是:(1)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依法适用于不履行畜牧兽医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管理相对人。(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或应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依法请求的人民法院。(3)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本身不是一种制裁或惩处。

三、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是指其执法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由于行政执法也与其他执法一样能直接影响和涉及个人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能对执法对象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因此,行政法規对执法行为规定了一些必要的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其执法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必要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主体资格和权限合法。主体合法即执法机构应依法设置,拥有行政执法权。我国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均为依法设置,并依法拥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法律、法规授权,在动物防疫方面也拥有行政执法权。除了执法主体合法外,专职执法人员必须经法规授权,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相应的证书。任何其他机构和人员均无权实施畜牧兽医行政执法。

2.确认的事实符合法定条件。违法事实包括有违禁的物品和违法行为,而且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了违法事实,才能进行执法。

3.执法内容必须合法、适当,依法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必须依据畜牧兽医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违法事实做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原则要求必须依法行政,其中也包括必须依法实施行政执法。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必须做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行政执法中的有法必依是要求行政主体及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一切执法行为内容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超出,也不得任意取舍。违法必究则要求只要有违法事实存在,就必须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必须给予相应的行政制裁,不能有的制裁,有的不制裁,让某些违法者逍遥法外。执法必严,即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不得畸轻畸重,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只有依法执法才能确保执法公正,其执法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为确保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4.程序合法。程序合法即执法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为确保执法客观公正和科学合理,行政法明确规定了执法程。不按规定程序执法即属程序违法。

5.其法定形式。法定形式是指行政法规定的表示执法行为的凭证及执法中对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要求。法定形式是严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表现,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执法行为。因此,法定形式贯彻于执法全过程的每个环节。

四、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法律效力

1.公定力。也称先定力,意指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行为一经成立,即应推定其为合法有效,有关各方即使有异议,在有权机关做出最终裁决之前,也应先行遵照执行。如现行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不因相对人一方心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也称不可变更力,指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行为成立后所具有的,非依适当程序和理由不得变更或撤销的效力。对于已经成立的行政执法行为,由于它具有确定力,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关不能随意加以改动或撤销以及做出与已有行政执法行为相抵触的新的行政执法行为。如确有必要改动或撤销,需有法律依据、正当理由以及遵守法定程序,对相对人一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行为确定力的例外情况:行政许可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拘束力。即行政执法行为约束相关具体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效力。它通过行政执法行为确认、设定、变更、撤销、废止特定行政法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并对藐视行政法的行为追究责任、予以制裁,即行政执法行为所指向的有关各方必须按照该行为确定的具体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等。

4.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执法行为所具有的通过行政执法主体或法院强制相对一方履行义务的效力。通常情况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力须在相对一方不履行义务成为既成事实以后才起作用。

5.不可争力。当事人超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申诉的时效后,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产生不可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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