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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均衡选择

2017-08-15马波

法治社会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法律

马波

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均衡选择

马波*

我国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之中,一直存在着人才培养标准模糊、法律信仰缺失以及重视法律职业技能而忽视职业道德培养等诸多问题。为更好的解决问题,需要制定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通用标准,重视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科学生的使命感与独立精神等具体措施。探讨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均衡选择,强调法学教育不仅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知识和技能,还要不断的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着力培养具有高尚职业品格、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能为广东区域地方法治服务的复合创新型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培养机制评价标准职业伦理均衡选择

法学院是培养未来的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人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最为重要的场所之一。法学专业学生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法律职业能力、基本素质以及达到何种专业人才培养标准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无疑是法学教育工作者需要不断思考的问题。胡亚球教授认为,“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是以四个基本素质的完善为目标的:其一为法学职业精神素质,即法学职业的道德涵养、敬业奉献精神等;其二为专业知识素质;其三为专业技能素质;其四为历史文化素质。”譹訛法科学生既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又具有诸多不足,如何在注重法科学生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他们的高尚品格、使命感、理性精神与独立价值判断正是本文所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要实现两者的和谐与互动,必须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选择上实现均衡选择。一方面,我们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及学校人才培养定位的综合考虑,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充分体现法学专业本科、硕士及博士不同层次人才(尤其是法学本科人才)的差异性培养定位,注重应用型、复合型、涉外型、创新型及学术型人才的培养方向;另一方面,还要根据学校教书育人的目标导向与特色定位,重视法律职业伦理以及法律信仰方面的教育,实现两者之间的均衡发展。

譹訛胡亚球:《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

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世界范围内对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大体存在着“日本模式”与“美国模式”之争。日本法学教育的认为法学教育的核心是能够让学生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与基本原则,而对学生如何通过法律关系解析具体的案例关注不多。美国模式则不同,更加关注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注重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操作。“美国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它旨在通过案例法教学对学生进行训练,使他们在选择职业过程中成为一名成功的执业律师。”②何勤华:《统一司法考试后的法学教育》,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20世纪60年代,美国又借鉴医学临床教学,大力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其职业教育倾向益发明显。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中两种模式都“未得其章法”,存在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标准“模糊化”、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职业道德教育“走过场”以及法学教育精神要素“功利化”等现实问题,亟待予以解决。

(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标准“模糊化”

法学专业到底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目前并没有一个通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也缺乏权威的认证机构,致使人才培养标准“模糊化”。近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规模不断膨胀,诸多综合型、行业型、师范类、理工类高校都普遍开设了法学专业,每年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已经超过30余万人,但却缺乏明确的法学院(法律系)认证机构与人才评价标准,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值得注意的是,人才培养标准的模糊化,导致高校以及用人单位对于专业人才的培养与需求的认识“异化”为高校的品牌认同,即如果所在高校是一所“985”或“211”高校或专门政法类学校,那么这所高校所培养的法学专业人才也应该是“较好的”,而如果所在高校只是一般院校,其培养的学生也应该是“一般的”,这明显带有“标签化”的认同方式。笔者并不否认重点本科高校及政法类院校拥有较为丰富的教师资源以及较好的硬件条件,其所培养的法学专业学生具有过硬的法律技能,而是强调确立法学专业认证与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重要性与科学性。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层面或广东省教学指导委员会尽快出台相关专业人才标准,以利于法治广东建设对于法律人才需要的诉求。

有学者对于广东法学教育现状研究后提出,“广东省应组建一个法学教育评估委员会,对法学院系的师资、图书馆、模拟法庭、教材、法律诊所等诸方面制定严格而统一的标准,在拟成立的法学院系开办前进行准入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开办法律专业教育;对所有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定期开展评估并公布结果,对评估不达标的院系予以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或取消招生等,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准入及退出机制,为社会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的精英型法律人才。”③符启林:《广东法学教育的回顾与前瞻》,载《太平洋学报》2006年第7期。笔者认为,这个建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省教育厅与省法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结合省内高校法学教育的实际状况采取分阶段、分步骤推进的方式予以实施。

当前,尽管我国拥有相关的专业评估体系及专业排名设计,但还缺乏通用的法学专业认证与评价指标设计与具体操作流程。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高等学校应建立本科教学自我评估制度,根据学校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围绕教学条件、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应特别注重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评价,注重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学资源使用效率的评价,注重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根据艾瑞深中国校友会网的《2015中国大学本科专业评价报告》的统计,“2015中国大学法学专业排行榜100强和2015中国大学法学四星级以上专业排行榜等榜单,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问鼎法学前五强。其主要评价体系覆盖毕业生质量(杰出校友)、教学水平、杰出师资和学科建设等四大质量指标。”但显然,这些“粗放型”的评价标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无法科学体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科学与有效评价,还需要更加“精细化”的人才培养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职业伦理教育“走过场”

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越来越重视职业技能与职业能力的培养,而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伦理与素质教育关注不够,致使职业伦理教育“走过场”倾向明显。“一般而言,人才培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培养对象应当具备的品格和素质,二是培养对象应当具备的知识或技能。一方面,法学教育是一种真实的职业教育,学生从迈进法学院的第一天起就被要求像职业者那样做;另一方面,它又不仅仅是职业教育,从最深层的意义上讲,它同时也是一种人文教育。”④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可以说,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法学教育强调对于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不得不承认,我们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品德与素质的塑造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还缺乏足够的重视,这是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领域需要认真反思的问题。假如我们培养的学生只有法律技能,而缺乏人文关怀,那我们人才培养目标的设定一定是有问题的。“作为培养法官、律师、检察官人才最主要的大学法学院,首要任务就是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最基本的要求是学生自身要具备法制观念,有更高的道德情操。”⑤陈虹伟:《法学教育究竟要培养什么样的人》,载《法制日报》2008年11月9日第1版。笔者认为,我国大多数法学院(法律系)在这点上做的是不够的,法律信仰的缺失正是法学教育需要认真反思的问题之一。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并不是反对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技能与职业能力的培养,而是认为需要在重视职业技能培养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于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的引导,努力做到两者的“并驾齐驱”与“等量齐观”。

(三)法学教育精神要素“功利化”

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正义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当事人和事件的行为与关系之中。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把信仰法律的精神发扬到了极致。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如果苏格拉底认罪可以不被执行死刑,但苏格拉底却没有这样选择。在他看来,一名法律人坚守良心和真理比生命更重要。可以说,苏格拉底舍身取法的行为背后,正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之中所欠缺的一种更深层次的法律信仰问题,而这种对法律的信仰正是现代法治核心的精神要素。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要求,“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都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当前,全国以及广东省内各高校法学院迫于学生的就业压力,在专业课程设计上基本上偏重于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和以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为主导的课程模块设计。笔者认为,以强化法律职业技能作为法科学生培养目标并没有错,毕竟法学是一门专业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学科。但是,如果我们单纯把法律当成一种职业技能来学习,未免过于功利化,某种意义上也就是将法律视为一种谋生的“工具”,似乎缺失了法治的精神气质。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学教育中亦必须注重培养法科学生对法治信仰的敬畏。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当你走上这条路时,你必须记住,有两个伟大的目标要达到:一是要看清法律是正义的;另一个是他们被公平的执行。两者都是重要的,但其中法律被公平地执行更为重要。如果因为不道德的法官或道德败坏的律师们而得不到公平地执行,就是拥有正义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⑥[英]丹宁:《法律的未来》,张文镇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5页。

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均衡选择

所谓均衡,又称为纳什均衡或非合作博弈均衡,是博弈论的一个重要术语,以约翰·纳什命名。“纳什均衡是指这样一种均衡:在这一均衡中,每个博弈参与人都确信,在给定其他参与人战略决定的情况下,他选择了最优战略以回应对手的战略。”⑦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8460.htm,2016年2月20日访问。尽管追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有时被认为是一种理想情境,但毫无疑问的是,公平与正义恰恰又是法律的核心价值。“由于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普遍过于泛化,特色不够鲜明,开办法学专业的高校之间同质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法学人才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结构性失衡。”⑧吴汉东:《契合社会需求推行法学本科人才特色培养方案》,载《中国大学教学》2009年第12期。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选择需要慎重界定与均衡选择。此外,还应根据不同高校自身的定位,对学生的培养进行“差异化”与“特色化”分类,尽量避免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同质化。对于广东省的法学教育而言,这种均衡非常必要,也具有现实基础。《全面推进广东省高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若干意见》(粤教高〔2012〕5号)提出,“要明确各类学校在全面推进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中的工作重点。绝对大多数本科院校、独立学院,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深入推进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改革,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毫无疑问,将职业品格塑造与实践技能能力培养均衡选择作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共同目标,也是我省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

(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标准“清晰化”

所谓合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有明确的衡量“应用型”的人才标准,需要重视目标设定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从世界范围来看,很多国家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都制定了人才培养标准,并开展了相关的专业认证。例如,《华盛顿协议》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本科工程学位互认协议,该协议提出的工程专业教育标准和工程师职业标准,是公认的权威要求。教育部制定的《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通用标准》(教高函〔2013〕15号)提出了本科工程型人才培养通用标准包括:“1.具有良好的工程职业道德、追求卓越的态度、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较好的人文素养;2.具有从事工程工作所需的相关数学、自然科学知识以及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3.具有良好的质量、安全、效益、环境、职业健康和服务意识;4.掌握扎实的工程基础知识和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5.具有分析、提出方案并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再如,《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9号)》也提出:“参与高校根据人才培养类型和实务部门需求,研究制订本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国家指导标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粤教高〔2015〕16号)提出,“要积极引进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人才质量标准,科学设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范、合理确定课程结构,增加实践课程学时学分比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面向全体学生的创新性思维与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并纳入学分管理。”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由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关的行业协会组织制定清晰的法学专业本科、硕士及博士人才培养标准与评价体系,探索“基于结果导向”与“核心能力构建”理念指导下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路线图”,主要应涵盖学生的口头表达和论辩技能、逻辑推理能力、文书写作能力、案例分析论证能力、法学研究能力、证据调查与证据分析能力等权重指标体系。例如,美国律师协会(ABA)是美国法律人的自治组织,具体颁布法学院设置标准,实施认证制度,从源头上保证法律司法执业者的专业素质。笔者建议,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标准(法学本科)如下:1.具备人格健全、信仰坚定、品德优良、社会责任感强,并具备一定的创新思维;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与发展动态;3.了解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现状以及党和国家法治方针、政策与发展趋势;4.具有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初步能力;5.了解相关学科知识掌握相关学科技能的能力;6.掌握文献检索、查询获取信息、进行调研及科研的能力;7.具备在国家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8.训练健康的体魄,培养具有宽厚的文化修养和良好的审美情趣的能力;9.训练科学严谨的思维方式、养成良好心理素质和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10.具有良好的外语应用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二)法学专业职业道德教育“重过程”

法学是治国之学、正义之学、权利之学,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学法律要先学会做人,要有健全的人格。有许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刚开始工作的时候还留存并坚守着作为一名公正法律人的底线,但慢慢的他们发现这样坚持似乎与一些所谓的社会现实“格格不入”,而很快就在不知不觉中被现实所同化,心中一直所坚守的神圣信念逐渐淡化,而成为不法利益的“奴隶”,走向了一条不归路。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披露,原广东佛山顺德区法院院长何树志与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廖东明受贿一案,就是典型的利用校友关系(两人均为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生)形成利益共同体,为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周荣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典型案例。“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往往都把法律职业和法律从业人员看得比一般的职业和一般的从业人员更为重要、更为崇高,在职业准入和职业要求上更加严格。他们不能仅仅是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也不能仅仅是熟悉掌握职业技能的人,他们必须具备法律信仰和良好的职业伦理,真正成为能够理解公平正义的完整的人。”⑨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因此,必须重视对于法学专业人才的职业道德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全党同志一定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作为一名法律人,更是要正确对待现实诱惑,坚守法治信念,不忘法治的初心、不断砥砺前行。

笔者认为,若要实现职业道德教育的全过程化,需要从人才培养方案的设定以及教学评估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在进行人才培养方案的设定时,按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要求,通过“德、识、才”三大育人模块,形成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方案:其中以全员育人机制、人生教育系列讲座、职业道德教育和学生社会实践等构筑“德”的育人模块,培养学生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维护公平正义的品德素质;在专业基础课程和选修课程中,增加涉外法律、知识产权法、金融法等实务课程体系,构筑“识”的育人模块,培养法律人才扎实基础的知识素质;以口语表达、硬笔书法、文书与校内外实践构筑“才”的育人模块,培养法律人才能力素质;另一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对于高校法学专业的评价体系中,要重视职业道德等“软指标”体系的评估,实现评价指标的“目标导向”设定。“从教育主管部门对于教学单位的评价看,应当不单纯考虑发表文章、获得科研项目等‘硬指标’,更应当考量毕业生去向、毕业生的社会评价、在校生与毕业生对学校教学状况的反馈、社会对教学单位教学、研究和服务社会能力的评价等‘软指标’。只有把这些指标放到对法学院、具有法学教育的大学的评价之中,才会促进法学教育的实践化、职业化发展。”⑩何志鹏:《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4期。

(三)法学教育精神要素塑造的“常态化”

法律信仰不仅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而且也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文明精神的支持力量。法学教育不仅要注重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法治品格,而且后者更为重要。例如,广西大学法学院提出,要按照“一颗公心”“一支硬笔”“一张铁嘴”的“三个一”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较深理论功底和实务能力的应用性人才,此处的“一颗公心”显然就是法学教育精神要素的塑造。《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人才培养目标诉求,即“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因此,“广大的法学教育者必须树立起培养全面发展的法律人才的观念,否则法律职业教育就会沦为一种‘技工’教学模式,法律职业也会因缺乏人文素养而丧失其在社会职业中应有的地位,法学学科也永难摆脱‘幼稚’的形象。”①贾国发:《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目标》,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同等重视法科学生的理性、独立与衡平等精神要素培养。“所谓理性是指思维和行为要具备较强的理性精神,尽量避免冲动和感情支配理性。法律是人类理性思考的产物,不是感情冲动的产物,作为法律人才,首先要学会理性思考,才有可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所谓独立,是指学生要养成自己独立思考和判断的习惯。”②参见前引⑤,陈虹伟文。吕来明教授发表在2008年11月9日《法制日报》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思考:衡平和理性》一文认为,“现代社会中,各种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化,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和法律实践活动的合理妥当需要一种较强的洞察力和控制力,这就需要法律人才利用自身的专业经验和技能独立思考,而不是其他人的情绪所控制。”所谓衡平,是指作为法律人,看问题应当学会从不同方面的利益平衡考虑,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根据社会现实情况掌握好平衡尺度,尽量避免以偏概全。

笔者最后想以邓正来先生的一段话作为本文的结语,强调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均衡选择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我认为,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③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责任编辑卢护锋)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文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茂名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副主任。2015年度省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法学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法学教育实践基地”、2015年度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法学专业‘三位一体’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研究”、2015年度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015年度校级协同育人平台项目“法政英才培养协同育人中心”等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获2016年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广东省本科高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年会论文评选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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