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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

2017-08-15卓泽渊

法治社会 2017年3期
关键词:公权力守法法治化

卓泽渊

略论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

卓泽渊*

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是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实践中必须关注、理清的相互关联的基本概念。对它们进行必要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对二者含义探讨的基础上,进而提出二者是相互区别的两个层次、重点不同的两个方面、不同时段的两个重点,同时它们在法治发展中两相依存,共同成为法治整体中重要的构成部分。

法治法治国家法治社会

随着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概念在中国更加普及,以至于成为了耳熟能详的时髦话语。但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作为两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它们各自的基本含义为何,二者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学术理论界并未进行很好的探究,需要我们从学理上加以澄清并得出清晰的结论。本文拟对此作一个简要的探讨。

一、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概念

在阐述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关系之前,当然应当理清两个概念各自的基本含义,这是对二者关系作进一步认识的首要环节。

法治国家,简单地说就是指国家的法治化状态。那什么是“国家”呢?“国家”这个语词有着多种多样的解释,它包含着由国土、人民(包括民族)、文化和政府等多个要素,是政治学、地理学、文化学等多重意义的名词。但是从政治意义上说,国家一词最基本的作为政治地理学名词来使用的,即一定地理区域为范围的特定政治主体。它包括一定范围的国土及其领海、领空。在这个意义上,具体到中国这个国家来说,就是指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加上我们的领海、领空等,这就是地理区域意义上的中国这个国家。“国家”的另一个含义是比较单纯的政治学名词,是指公权力意义上的特定政治主体。它是指一个特定地理区域内的公权力体系的总称,包括政府、议会、法院、国防及军事力量等在内。从这个意义来说,法治国家也就是指一个特定地理区域内的公权力为法律所规范和约束的状态。在目标意义上的法治国家,首先是国家公权力受法律规范或者约束的状态。

法治社会是指社会的法治化状态。法治社会中的“社会”也有多重含义,最基本的含义有两个。一个是指在一定地理区域内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总称,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在内。这个意义上的“社会”与国家之间很难加以区分,有时甚至是等同的。另一个是若干个体的结合体,指与国家公权力相对应的、非公权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私权利主体及其相互依存的结构与活动关系。法治社会,就是指这些私权利主体及其相互的结构与关系等的综合。作为目标意义的法治社会来说,显然首先是第二层意义上的,即非公权力领域意义的社会的法治化状态。

就作为法治目标的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这两个相对应的概念来说,它们都是以公权力及其相关联的因素来界定的。法治国家是指公权力的法治化状态,法治社会是指非公权力领域的主体、结构和关系等的法治化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是法治的两个层次、两个方面、两个重点、两相依存,对其每一个方面本文将逐一加以解析。

二、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是相互区别的两个层次

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是法治并行的两个层次,一个在上层,一个在底层,共同构成法治的整体;法治国家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一个在上层推进,一个在底层推进,共同构成法治建设的整体。

法治国家作为法治的上层——法律规范之下的公权力状态而建设和发展。任何时代的公权力总是建立在一定社会基础之上的,处于上层建筑的上端,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各项权力,包括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拥有和行使的各项权力在内。法治社会主要是由各个私权利主体构成的。各种私权利的社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关系,也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但它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部分,是其底部。尤其是就公权力的组织体系和私权利的社会状态来说,它们是上层建筑中一上一下两个层次的客观存在。

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是两个层次,但他们不是截然分离的、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一个时期,有许多学者包括笔者也曾认为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是法治的两个阶段。随着思考的深入,现在看来,“两阶段论”值得修正。因为在法治国家建设的同时也要注意法治社会建设,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同时必须关注法治国家的建构,我们应该将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统一起来一体建设。

三、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是重点不同的两个方面

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本质与目标都是一致的,也都是法治的构成部分,都强调“法的统治”或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可是,二者的侧重点又各有不同。

法治国家侧重强调的是对于公权力的规范与制约,突出的是法律对于国家公权力的分配、规范、约束,进行确保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运行。我们倡导法治国家首先就是从这里着眼的,也需要首先从这里入手。只要公权力不受法律规范或者约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规范或者约束公权力,是法治国家的关键,也是法治的根本要求,这是对法治的根本认知。我们说“依法治国或者法治关键是依法治权”,或者说“法治落实在依法治官”等等,都是在这个意义上阐述的。

法治社会侧重强调的是普遍守法。法治的核心和关键是约束公权力,并不等于说约束公权力就是法治的全部内容。法治除了要规范与约束公权力之外,还要强调普遍守法。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治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学会运用法治方式来对待和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全体社会成员在总体上的自觉守法、服从法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重要特征。因为,健全的法治必须是一种普遍化的社会治理手段、管理模式、秩序状态,以至于成为民众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的整体状态。也就是说,法律只有被普遍遵守,才会有法治的存在。法治不仅要约束公权,而且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等私权利主体一体遵行。

权力制约与普遍守法是法治的两个层面,他们都存在、都实现了,才是一个完整和完善的法治。所以,我们要推进法治建设,就既要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也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四、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是不同时段的两个重点

法治发展是渐次进步的过程,这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形成发展与再发展过程中,法治建设有不同时段,不同的时段有着不同的重点。只有突出了不同时段的重点,法治建设才能事半功倍,获得最有效的推进。

在法治的初创建构中,重点必须强调的是法治国家建设,即突出对于国家公权力的法律约束,即权力制约。法治首先着眼于规范和制约公权力是必须的,也是正确的。从正面来说,国家公权力理当也必须成为人民守法的榜样。公权力的行为准则是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其为与不为,是对公权力法治状态的检验,也是公众的行为表率,具有正向的示范作用。从负面来说,虽然私权利主体与公权力主体都可能成为违法者,但是就其危害性而言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将二者加以比较,结论是肯定的,违法的公权力是法治的最大破坏者。公权力违法者的危害最为深重,且难以被遏制。防止公权力的违法,是预防违法的首要任务。因此,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说,推行法治都必须从规范尤其是制约公权力起步,倡导法治必先从公权力开始。

在法治的再发展过程中,随着法治持续推进与不断深化,必须进而强调全社会共同守法即普遍守法。在推动公权力法治化的同时,必须推动私权利主体的法治化。当法治发展到一定时段,对普遍守法,对私权利主体守法的重视,必须摆到应有的位置加以强调。任何一个国家,推动法治最伟大的力量都是人民,最深刻的基础都在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组织、机构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自觉守法,它是法治最深刻的根基。普遍守法同样应该成为重要的法治原则。法治是全社会的,每一个行为主体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都不得享有违法包括违法而不受制裁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是对特权者而言的,也是对公众而言的。

五、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在法治发展中两相依存

法治有一个形成的过程,更有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这个持续发展的过程将比形成过程更加长久,直至会持续到政治国家的终了。在法治延续的过程中,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将两相依存。

在法治的创建、形成到发展的过程中,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二者虽然在不同时段会有所侧重,但它们将一直相伴随行、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它们从不同的层面共同促进法治发展,推动法治更新,以使法治始终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双重需要。也许在相对意义上,可以认为它们是适度分离的,但是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它们是一体的,没有法治国家便没有法治,没有法治社会也没有法治。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密切联系本身就决定了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之间的密切关系。

法治并不是与国家与生俱来的,但是它理当在国家的存在与发展中出现,并伴随国家一同前行。假如真有国家的消亡,它将在伴随国家走到最后,一起归于沉寂,一起消失于人类世界。至于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之间,也恰如人世间最美好的爱情:它们将在天同为比翼鸟,在地同为连理枝,生生死死长相随。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走向,也是政治国家的必然走向。国家与社会的共生性决定着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依存性。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将共同以法治作为内核,以人类世界作为其舞台,长期同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同频共振。

(责任编辑:卢护锋)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兼职教授。本文系作者在第一届《法治社会》研讨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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