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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训练有机结合的尝试
——中山大学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探索

2017-08-15黄巧燕黄瑶

法治社会 2017年3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当事人案件

黄巧燕黄瑶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训练有机结合的尝试
——中山大学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探索

黄巧燕黄瑶*

中山大学诊所式法律教育为学生提供接触和处理正在发生的真实个案的机会,锻炼他们法律实践操作能力。法诊项目这一新的教育模式通过为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公益服务理念。这种教育引导学生在个案中观察法律体制的运转实况,并发现法律改善的空间,进而提出完善法律制度的思考意见。然而,法诊课程是一门需要独特师资力量和花费远高于传统课程成本的实践性课程,其发展面临着资金、师资等诸方面的困境,需要在未来的探索改革中进一步完善。

法学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职业公益服务

我国法学教育主要采用传统讲授模式,这有利于学生对概念和原理的系统把握,进而培养学生扎实全面的理论基础。但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形成作用有限。于是,不少大学尝试案例教学法。这种方法有其一定的优势,譬如,丰富传统课堂的沉闷教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等,但在实践过程中常沦为传统讲授模式的“异化”。其原因主要在于,教学时间安排有限、课程人数过多和学生准备不足,选取的案例往往非师生亲自办理,学生很难真正以当事的法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地思考,旁观者的身份使得师生间难以进行充分有效的讨论,也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一般而言,法学教育不仅是使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更要使其具备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仅靠传统讲授模式和案例教学法是难以充分达到此目的的。

面对上述问题,中山大学(以下简称“中大”)法学院在改进传统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大力探索以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职业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为主要目标、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用人单位对人才需要的新模式。中大法律诊所项目对此作出大胆而有益的尝试。

一、中大诊所法律教育项目的运作

一些世界著名的法学院都设立了他们称之为法律诊所的机构并以此为依托开展诊所式法律教

*黄巧燕,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项目负责人;黄瑶,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育。在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可以说代表了与传统讲授式教育相对应的一种法学教育的基本范式。据统计,全美187家法学院都已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其中大部分将诊所课程置于其教学体系的突出位置。①有学者认为,将法律诊所教育的方法和模式与其他课程融合在一起,已经成为当下美国法学院法学教育发展的一个新的方向。胡铭:《司法竞技、法律诊所与现实主义法学教育——从耶鲁的法律现实主义传统展开》,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

中大法学院的实践性课程改革始于2001年筹备的法律诊所项目。这种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源于美国。它模拟医学院学生在医院诊所实习时,在面对真实病人实践中学习职业技能的形式,由学生为社会上缺乏法律知识和难以获得法律服务的人群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等服务。在借鉴吸收美国和国内其他高校经验的基础上,中大法学院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凭借既有的教育人才优势,依托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建立中山大学法律诊所。自2001-2002学年第二学期,中大法学院在正式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程的同时,开始对外界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诊所式法律教育(简称为诊所教育或法诊)作为中大法学院的重要教改项目,现在已有11位分别来自环境法、劳动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老师先后负责诊所课程的具体教学工作,每个学期均保持6个以上老师加入课程。“法律诊所”课程将以选修课形式长期开设,选修该课程的学生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中大法学院“法律诊所”课程的基本教育理念是“在实践中学习”和“通过公益服务学习”,具体又可以分为“课堂教学”和“真实案件法律援助服务”两个部分。在学院教师的指导下,诊所学生运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为遭遇法律问题而又无力聘请律师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在服务中学习和掌握法律实践操作技巧。

为了给不同层次和年级的学生相互交流学习的机会,目前该项目面对的对象主要是本科三年级和研究生一、二年级的学生。每年都有许多同学参与选修资格的激烈选拔。在经过严格面试后,诊所教师最终确定每学期50名左右(最近一个学年每学期接纳学生已达70人)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作为诊所学生。这些学生参加诊所项目的课堂教学和公益服务。此外,作为法学院的一个实习教学基地,诊所每年暑假也会招收若干名学生参与暑期法律公益服务。该项目的具体运作概述如下。

(一)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是诊所项目的主要组成部分。每周课堂教学时间3学时,主要由全体诊所教师共同主持。老师们具有不同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教学与实务经验,能从实体法、程序法上给予学生们直接的指导。此外,根据教学内容需要,必要时还会邀请资深法官、仲裁员和律师参与教学。

诊所课程采用的教学方法和讲授的内容与传统课堂有着极大区别。一方面,诊所任课教师大量运用角色扮演、实景模拟、分组讨论和辩论、真实案件处理过程回放与观摩、师生共辩共议等非传统教学方法。另一方面,教学内容注重那些被传统的法学院课程所忽视的内容,所涵盖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事实调查与法律适用,对策分析和研究能力(如仲裁或诉讼策略的选择能力),谈判协商能力,法律文书起草,职业道德与规范等等。此外,课堂不拘泥于固定的内容和方式,而是结合学生实践活动和反馈,根据学生具体案件的需要进行调整。

应当说明的是,诊所项目的课堂教学并不是单向地向学生传授或灌输法律知识,而是通过开放性问题和案例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使其深刻体会现实生活中案件的复杂性和解决方法的灵活、多样性。学生普遍反映,了解他人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看法,有助于理解产生不同看法的背景和原因,从而学会包容与接纳,进而使自己的看法更为客观、全面和专业。诊所任课教师不仅注重学生的个性化培养,提高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重视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以及表达和沟通的能力。这种课堂教学模式既使学生体会到“法律诊所”课程的实用性,也使学生重新思考如何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同时,本课程还重视引导学生从“法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和职业能力,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强调关心、服务弱势群体的精神。

(二)公益服务

法律诊所项目一直深受学生们欢迎,其主要原因在于它给同学们提供了接触现实、走进社会的机会。诊所教师按照学生们的实际情况和时间安排,将他们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必须在相应时间内在诊所办公室或校外NGO组织值班。诊所学生除了在诊所教师指导下,依法从事免费法律咨询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之外,还为实现课程教学目标,选择性地接办公益性案件,以免费方式为当事人提供非诉和诉讼法律服务。具体包括代理案件、代写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等。在遇到疑难案件时,诊所教师注重从不同角度对学生进行启发,学生也能够自由地向诊所教师提出问题或者表达个人观点。在师生间讨论和争辩过程中,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实践技能得到很大锤炼。同时,几名学生共同负责一个案件,亲历案件的全部过程,也使得教学效果大为提高。

此外,诊所师生还主动走出校园,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社会调研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实践活动,积极向社会展现学子的热忱之心和公民的责任感。

(三)考核方式与教学管理

法律诊所教育这一实践性课程所采取的考核方式和标准与传统方式并不相同。每位诊所教师均参与成绩考核,且考核期贯穿整个学期。该课程不以卷面考试为考核方式,而是考核学生的课堂表现和公益服务表现这两个方面,具体考核指标包括课堂参与的积极程度、公益服务的责任心、法律职业能力和技巧的提高程度等。

由于法律诊所课程不同于传统的课程,法律诊所建立了专门的课程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援助服务的制度规定,除了诊所课程大纲外,还包括案件管理规程、法律诊所办公室管理规程、法律诊所工作动态通报制度、法律咨询登记制度等。

现今,诊所项目在案件数量、学生志愿参与人数以及国内外交流联系的深度与广度上都有了显著增长。多年来,诊所师生尽职尽责地帮助当事人脱离“求告无门”或“欲告不能”的法律困境,在广大社会弱势群体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在珠三角地区影响迅速扩大。同时,诊所项目一直重视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学校、学院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之下,包括来自美国雅礼协会、岭南基金会、福特基金会以及美国纽约大学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诊所项目的软硬件设施得以不断发展完善。现在诊所已成为中大法学院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东省最为活跃、最常规性运转的综合实践性法律教育活动基地。

鉴于诊所在法律教育改革和教学管理方面的出色表现,中大法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探索与研究项目”2005年获得第五届广东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2010年获得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优秀教学管理单位”荣誉。

二、中大诊所法律教育项目的成效

(一)法律诊所项目在法学教育方面的创新

法诊教育是一种提升法学教育水平的有效途径,它在以下三方面展示了创新性。

1.学生的主体性。在法诊的课堂教学上,师生热烈探讨、彼此争论、诘问与反诘问,互动明显,学生主动性强,而老师根据学生的反馈随时灵活调整课程。在诊所实践活动中,学生接触现实的当事人并处理真实的案件,从而进入了非控制的场景。面对没有现成答案的问题,学生们必须自己动手检索可适用的法律,收集证据,主动与老师、其他同学进行讨论并找寻解决问题的途径,最重要的是,他们要对当事人直接负责。

2.课程内容的全面性和独特性。法诊的教学目标直接定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以及法律职业道德。通过模拟演练及各种形式的处理真实案件的法律实践,诊所课程在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能够取得传统的课堂教学形式不能及的成效。同时,诊所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巧、方法和规避风险的能力等,这些内容并不为传统的法学院课程所重视,并重点讨论和解决法律职业作风和道德水准问题。

3.功能的多元性。我们的诊所课程不仅旨在增强学生的实践技能,还以维护社会公益为方向,积极承担起促进社会正义、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社会职责。诊所学生通过真实案件代理、社区法律咨询以及普法讲座等多种形式,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以扎实的知识基础、负责的处理态度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寻找和分析制度缺陷,撰写研究性和政策建议性的论文,向社会提供智力成果。

(二)法律诊所项目在法律职业训练方面显示的优势

法律诊所项目师生深知法律职业能力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课堂上和实践活动中,通过真实案件处理过程和没有限制条件的讨论过程,逐步使学生提升下列诸方面的能力:案件处理能力,包括事实了解、证据准备、查找法律与解读法律的能力;对策分析和研究能力,如仲裁或诉讼策略的选择能力;倾听与提问、表达的能力;谈判协商能力;辩论与辩护的能力等等。同时,诊所也培养学生针对某一个社会现象进行法律分析和制度规范设计的能力,并提醒学生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面前选择作为一个有尊严的法律职业人可能面临的挑战。

(三)法律诊所项目在引导学生发现法律制度改善空间、参与立法进程方面的优势

传统法律课程也有引导学生从学习和研究角度关注和参与立法工作的功能,但法律诊所课程却是引导学生从活生生的个案中发现制度缺陷。个案当事人直接感受并领会制度设计和法律执行的结果,学生们从他们为之服务的当事人那里,直接感悟法律作为人为制定的、既定的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直接影响,进而发现立法在利益安排上的考虑是否公平、全面和周到;发现并评价执法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是否准确。在发现问题时,师生可以即时展开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方案的讨论,并直接进入如何行动才能影响立法和司法机构关注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讨论并尽可能付诸行动。基于实践工作的需要和感受,触发学生不仅关注弱势群体,关注这些群体的现实生存环境和与他们有关的法律环境,增强学生对制度影响社会真实生活的关注,并为构建更好的制度而参与立法和关注执法过程。诊所课程通过具体案件中具体的“人”的需要提升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不像传统课程那样通过“作业”或“项目”的需要引起关注,使得这个过程更生动和实在。

令人欣慰的是,中大法学院十多年的法律诊所实践活动中所发现和讨论到的多个立法和执法问题,都陆续得到了有关职能部门的关注和解决,尤其是在关于合议庭成员出席庭审的程序规则、②在早期法律诊所实践活动中,针对当事人对只有一个法官出席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庭审表示的不满,诊所师生们展开了深入讨论庭审与合议的关系问题,接着探讨在司法资源不足情况下没有法律禁止故而被广泛接受的司法实践是否有改善的空间,最后在当事人无法接受那样的实践成为普遍做法的情况下,将仅有一个法官出席庭审作为上诉的理由之一(违反程序),以尽量“累积个案”的方法来引起相关方面关注,期待司法部门重视这个问题。而之后相关制度的改变十分令人欣喜,合议庭成员(包括人民陪审员)必须出席庭审成为一个基本的司法规则。诉讼时效制度对当事人的影响问题、③早期诊所学生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常常困惑于“时效”制度对案件的影响。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当事人是否自愿履行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是否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后当事人是否同意履行义务,均需要经过审理才能确定,而审理过程是当事人的抗辩过程。但为什么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在对方当事人还没有就时效抗辩时就认定超过诉讼时效而判决当事人败诉甚至直接不受理案件?在当事人的案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律师往往也直接告知当事人采取司法行动没有意义?这种状况再次显示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距离,同时引发同学们的思考。诊所老师同样鼓励同学们以累积个案的方法将这个问题呈现在司法部门面前。而最终解开这个困惑的是200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该项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关于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的地方社保政策问题④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前身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8年10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1号文),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职业病发生单位(即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所载明的用人单位)属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以下简称21号文规定)。这一规定使离开用人单位两年以内发现职业病的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与过去一些地方的社保部门对离开用人单位后才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人一律不作工伤认定的情况相比,有一定程度的进步。但由于规定了两年的时限,使离开用人单位两年后才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仍然得不到工伤认定,因而不能享受职业病待遇(即工伤待遇),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诊所学生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深刻体会这一违背科学原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地方政策对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漠视和侵犯,而劳动者因此作出的激烈抗争更不利于社会稳定。于是,法律诊所师生就此联合其他机构向政府相关部门发出建议取消该规定的报告,并详陈具体理由。最终,在各方努力下,该规定不再执行。上,推动了相关制度的改进完善。这些鲜活的事例也成为法律诊所项目师生继续前行的动力之一。

三、法律诊所项目发展面临的问题

在法律诊所项目的探索和建设过程中,这种教育模式在中国大陆进一步推广所存在的局限性和一系列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与传统教育模式的衔接问题

中国教育体系所采取的方法普遍是以单向灌输的模式为主。接受了这种模式长达十二年的学生已经形成了对老师的依赖,不习惯自己思考来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我们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也遇到不少这样的学生,他们寄希望于老师给出一个正确答案,否则会怀疑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心里感觉不踏实。而诊所项目要求学生要有独立思考的意愿和能力。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尝试从教学方法和考核标准上进行努力。但需指出的是,这并非诊所教育模式的缺陷,而是长期以来中西方教育传统的差异。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探索。

(二)诊所学生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当前通行的处理方法是由诊所里负责指导具体案件的老师来对学生的行为对外承担责任。学生在诊所教师指导下办理案件而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的,由该老师对当事人承担责任。虽然这种方式有助于迫使诊所教师更加重视学生的办案情况,但是它又不够合理,使得负责教师承担很大风险。因为诊所教师并非手把手地指导学生进行办案,更多的时候是由学生自己对案件进度和工作安排自主判断和处理。将过大的风险强加在教师身上,会使得指导过程变得过于谨慎,甚至由教师亲自办案,最终也影响到教学效果。由于目前的法律诊所都不具有法人资格,难以作为责任主体对外承担责任,而如果由学生自己来担责则无论在合理性和可行性上都存在更大的问题。我们初步设想通过职业保险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具体的构思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法律诊所项目发展资源问题

诊所项目的发展需要大量财政、人力和社会资源。为此,既需要稳定的活动资金支持诊所的运作,又需要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更需要社会各界乃至政府部门的配合。首先,对于财政资源问题,国内法律诊所一般都获得了必要的前期运作资金,但如何继续获得后续资金、如何有效利用资金等问题则已成为国内法律诊所普遍面临的突出问题。其次,对于人力资源问题,目前诊所教师所具有的办案经验大多都是基于其作为兼职律师的身份而获得的,但诊所项目若要更全面地发展,就需要来自公检法司机关的指导教师。第三,对于社会资源问题,如何寻求来自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律师协会乃至其他组织机构的更多支持,也是诊所项目正在面对的问题和挑战。

(四)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法律职业状态的深远影响

例如,当事人在过去需要从律师那里了解到的很多法律知识甚至案件处理技巧,现今在网络中极易免费获取。虽然当事人最后还可能需要专业律师处理具体案件,但对律师的要求显然已经大大提高,因为互联网的存在使得当事人早已自行掌握了一套更高的对法律人的评价标准。而对法律诊所课程而言,学生就是那些当事人,学生也可以在网上获取更多的法律思维方式的指引性资料、个案处理的具体方法和技巧。这对法律诊所教师而言,意味着需要有超出学生已有或极易拥有的知识背景的更丰富的知识和能力,才能满足学生对实践性课程的期待。这样的师资力量并不容易配备。

实际上,互联网技术对法律诊所的管理和更有效率的教学工作提供了一个契机。如何利用这个契机使得这样的教育模式更贴近现实法律工作甚至比现实法律工作更高一筹,则是对诊所项目的另一大挑战。

四、结语

中山大学法律诊所项目这一教育模式还处于进一步探索和逐步发展的阶段,有待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们将不断探索和努力以及通过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训练的有机结合,培养出色的职业法律人才,为我国法治建设事业贡献心力。

(责任编辑:钟婉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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