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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选修课教学改革刍议

2017-08-15刘修军

长江丛刊 2017年31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法律

刘修军

2012年5月我国教育部门制定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针对高等教育法学专业面临的挑战和问题,目标锁定为: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2017年5月教育部门传达了习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的重要讲话精神:要全面做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扎实推进法学卓越人才培养、法学教师队伍建设、法学学科建设等重点工作,努力培养造就一批熟悉和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

由此看来,高校法学专业选修课对于法科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学生成绩中的比重也会越来越高。在法律全球化、法律职业化的影响下,法学专业选修课的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都需要做出新的调整。

一、法学专业选修课设置的目的及价值体现

教学活动实质上应当是一个双向流动的过程,这种流动是需要经过人的大脑进行接受信息—加工整理信息—判断分析—导出思维结论的过程。同时这个过程应当充满了一种思想交流的愉悦、逻辑思辨的质疑乃至创新思考的生发。

法学教学的目的是使学生能够较为熟练地运用法学思维方法和基础理论,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法学专业选修课的设置是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和卓越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组成。尤其是在注重法科学生的“规范性”和“应用性”的法治化社会更是如此。“建立教育就是服务,为学生服务、为社会服务的观念,有助于教师提高责任心,在教学中尽可能发挥创新精神,真正实现培养具有创新能力高级人才的目标,保证教育水平。”[1]

首先,法学专业选修课是为了使学生形成较完备的专业课程体系,拓宽知识领域,加强思维的深度与广度,引导其向专业的精深化方向迈进。除了一些法学专业必修课程的设置,法学专业选修课往往体现出交叉或融合的特点,如法律与文学、法律与英语、法律与医学、法律与道德等等。这样由点带面使学生对未知的知识充满探究精神,不断去积极探索发现、学习领悟。

其次,法学专业选修课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学综合素养和就业竞争能力。现时代的人才竞争非常的激烈,专业的设置越来越科学,对人才的岗位要求也越来越精细化。尤其是对“复合性或卓越性”人才的需求日益旺盛。而这些往往是法学必修课短板。所以如何更好地优化和配置相应的课程,实现对法律人才的精细加工和培养显得尤为重要。要积极探索“校—检(检察院)”、“校—法(法院)”和“国内—国外联合培养”的培养模式。

再次,法学专业选修课也能对学生的人生观及价值观产生积极作用。有些课程的设置既在法律中又在法律外,但始终保持着与法律千丝万缕的关系,如职业道德的操守在各行各业都是需要的,那么法律人才需要的是什么样的职业操守,如何构建自我的职业道德。又如精神卫生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的,但精神障碍者有了精神问题去肇事肇祸如何处理,法律权益如何维护。我们对待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应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都是法学专业选修课可以回答的。

最后,法学专业选修课也能明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相较于基础性、系统性的必修课而言,专业选修课对教师的要求更高、开课条件更苛刻。“专业选修课教师在开课过程中要不断积累经验、充实、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在学科内部,教师必须使自己的专业知识更加系统、更加深入、更加新颖,以适应开设选修课的需要。”[2]

每一门课程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在法学教学时既要关注到本学科的共性问题,还要注意个性的问题。通过法学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的改革,不仅要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而且重在法律思维、法律素养的培育及固化。而且“法律职业是一种负有不可逃避的社会责任的公共职业,强调公众服务意识是任何职业所必需的,在法律生活中也是不可或缺的。”[3]

二、法学专业选修课当下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法僵化

当下的法学教学模式对于谁应当是教学活动的中心存在不一样的认识,但基本不变的是在法学教学中多数或全部课时基本都是由教师在进行“自我陈述式”讲授。再加上课程设置的课时量不足,教师忙于赶进度,导致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非常少,即使有交流,往往也是答非所问,似是而非。课前教师对上一节课讲述的内容进行回顾时,学生往往是呈现一种茫然状态,座下学生似乎从未学过听过一样。这种填鸭式的教学在很多大学的很多课程中普遍存在,但在选修课中表现最为明显。

(二)选课的设置及管理存在问题

在学期末的选课阶段,限于教学资源软件和硬件方面的短缺,每学期法学专业选修课的选课就像一场百米跨栏赛跑,不少学生想选的课没选上,不想上的课又不愿意去选,很多倒在了起跑线,还有不少止步于栏下,出现大量“选而不修”及“不选不修”的情形。而选课的动因则五花八门,有的是由于教师的授课质量优良;有的是由于扩充知识结构的需要;有的是由于考核宽松,过关率高;有的则是听天由命,剩什么选什么,混够学分即可。同时选修课程出勤率也堪忧,稍好一点的能出勤2/3以上,很多课一半人都不到,甚至更少。来上课的学生专心在课堂上认真听讲记笔记的也比较少,使用手机玩游戏,听音乐,刷朋友圈等的比率很高,无法进行有效沟通。学生选课来自各个院系各个班,教师管理起来难度也比较大,有通知也不能及时传达到每个同学。有的选修课程选课人数多达数百名,光点名就需要半个小时左右,对教学设计和教学效果有不利影响。到最后还会有学生找老师认为自己平时都来,就是点名时不在,质疑教师教学管理的奇谈怪论。同时法学选修课程的设置也不尽科学,有些课程重复设置率太高,内容一样只是名称换了。有些课程设置的学期和针对的年级也不合适,很多选修课程的开设是在学生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储备情况下硬性开设的,这样的开设效果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三)考核模式简单,过关率偏高

相较于法学必修课,学生普遍对于法学专业选修课有一种误解,认为不是本专业指定的必学课程,心理上未能引起较高的关注度。而且期末考试时往往“一卷定乾坤”,题型也基本都是论述、案例之类的类型,有些老师可能也会告知学生题目,让学生提前做准备,只不过到考场上誊录而已。甚至有的科目允许学生使用智能设备现场查询作答。平时加期末的固定比例一般也不会使学生之间成绩出现较大的差距。法学专业选修课作业虽然作为考核方式的一种,但意义已经显著降低,抄袭成风,对学习导向作用不明显,法科学生学习兴趣和关注度也低。

(四)选修课教师教学积极性不高

对于比较成熟的法学必修课,因为有很多前人的成果和经验可以借鉴吸收,还有一些标准化考试的引导,还可以随时观摩老教师的授课,所以实施起来难度显著降低。而对于法学专业选修课而言,很多科目地开设是基于任课教师对于相关领域的关注度和研究兴趣决定,这也导致很多课程是一个人在战斗,不能形成高效、简便的合力。从课程的开发、设计,到实施,任课老师需要经历一段比较痛苦的阶段,尤其是在没有很多成熟课程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况下,完全是闭着眼睛摸鱼。而一门课程在开课后还要经历至少不少于三轮次的实践检验,不断弥补不足,补充新的知识和成果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教学作用。有些法学专业选修课程虽然努力开出来了,但学生反映不好或对交叉边缘的学科不感兴趣,也会导致学生选的少或不选,这些对于任课教师的开课积极性而言都是很大的打击,导致教师对法学专业选修课课程的认同感较低。

三、法学专业选修课教学的完善

法学专业选修课教学既要注意其实践性,同时还要注意其规范性和科学性。既要注意对法科学生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的引导,又要发挥法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一)运用多种方式提高教学质量

教学活动是双向的,除了任课教师的口头传授,应当将课堂的时间更多地分配给学生,综合运用多种先进教学手段弥补口授的不足。法学专业选修课学生修学时间分配比率应不少于40%为宜。如利用视频、案例、小组讨论、个人演说、辩论等方式使一些本来枯燥、艰深的理论和概念术语变得容易理解,化繁为简、化难为易,法科学生通过教师的指导和自己课下的阅读准备,通过课堂的讨论与分享能够更深入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而且学生关注和思考的问题具有一定共性,可以用年轻人自己的语言和理解模式将其更好的自我转化吸收。如笔者所教授的《司法精神病学》就采用小组方式,一般不超过三人成组,同学们自己认领不同的单元模块,寻找讲授素材和设计讨论的问题,最终在课堂展示成果,和同学们讨论得失,最后教师作简短的总结。这比任课教师自说自话更能带动课堂气氛,有些课堂讨论素材直接来于学生自身或身边人经历过的事件,同学们也会从同龄人身上学习到不一样的思维模式和研究路径,加深对该单元知识的理解,从而更能有机地把握整门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引发更积极主动的学习兴趣。并且通过这种方式,培养了法科学生的小组协作精神、逻辑思辨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同时现代化教育技术体系中的多媒体教学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网络环境背景下要充分利用电影、电视中有关法律生活、法律人生及犯罪问题研究的题材,利用多媒体编辑整理后在日常教学中进行系统的讲解。有效的弥补案例教学中教学案例的不足。这就使得学生的学习兴趣得到有效激发,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4]要利用好网络平台,充分服务于课外学生的自修,内容和体系上都要体现多样性和前沿性。一门课程的组织实施成功与否不在于是否在单位时间内给学生讲了更多的知识,而在于引导学生主动思考,探求未知,因为“具备自学能力和探索精神,是培养创新能力的重要基础。”[5]这也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需要。

(二)选修课管理和设置更科学化

法学专业选修课在选课前应当将下学期预计开设的科目的课程名称、课程内容、课程目标、授课教师、先修课程等内容发布于平台,以便于同学提前了解。但更为可取的做法是在法学专业选课开课前让同学们选择试听相关老师的课程,由学院统一安排老师做不少于20分钟的课程总体介绍,与对该选修课程感兴趣的学生做较为充分地沟通交流,尽最大可能地避免选课的盲目性和盲从性。同时对法学专业选修课的开设学期和针对的专业及年级做精细化设置,避免没有相应专业知识储备的学生选上课之后听天书,最终导致无法有效深入学习该课程。

(三)严格考核,宽进严出

首先,要严格考勤,法学专业选修课不必每节课都点名,但每次点名一定通点,禁止代人答到,举手或起立答到,任课教师一定要做好记录,避免学生浑水摸鱼。一学期点三至五次即可,这样更能有效保证授课时数和授课效果。若一学期点三次名均未答到,则可推定该学生本学期缺课达到规定时数,不准考试,不予考评,按缺课重修学分处理。其次,作业方面要尽量选择需要学生经过整理素材和思维加工的题目,而不是课本上照抄即得的形式。如笔者让学生查找今年来各类与本法学专业选修课程相关的判决书、裁定书,按照相应步骤进行事实提取和法律论证,结合选修课专业知识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并且对于雷同作业一律作废,不计入最后考核成绩。最后,期末试卷也要避免封闭式的题目,尽量选择开放式的题目,题量少而精,让每一名认真学习,对课程有总体把握和理解的学生畅所欲言,当然行文也要具有逻辑性,兼顾语言美和思维美。并且期末考试题目一般是当场公布,而非提前预设告知,这样更能考察学生的综合素养和对所学知识的沉淀情况。

(四)提升教师对选修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是占据主导地位的,这决定选修课程是否开课,开什么样的课,教学效果如何体现出学科特色、社会效益和法律效果。教学管理部门要对教师的选修课开设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只要是对优势或重点学科起支撑或交融作用的课程应当大力引进或开发,避免一些重复设置或设置不合理的课程。要把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结合起来,明确专业和职业的关联性,改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现培养与使用、教育与行业的双赢。要充分利用专业特长,指导和推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对法科学生法学思维方法和法律实践能力的培育有积极作用的选修课程也应当引起重视。要给予适当的教学投入,尤其是资金的到位和课程开发团队的建设。可以通过验收模式分批、分期建设,也可以建设好后一次性给予配套支持。因为有些课程的建设短时间内是看不出社会效果的,凡事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所以教育者应当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视野。“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有些课程的开设昨天或今天看不出它的作用,但“润物细无声”,明天它可能就会对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影响,并进而决定他们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具体案件时的评判。

总之,高校法学专业选修课的问题很多,但解决方法也不少。对教学活动的双方都应当激发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法学专业选修课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的综合社会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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