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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优势与法律规制

2017-08-15赵晓霞

长江丛刊 2017年31期
关键词:规制信息安全交易

赵晓霞

21世纪是知识经济和网络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李克强总理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理念的指引下,互联网金融领域被更多的创业者所追捧,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逆转的趋势,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信息上的便利、服务上的高效便捷和金融产品的多样化等诸多优势,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监管的不健全、信息安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等问题,因此如何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保证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就日渐凸显出来。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优势

(一)较低的投资门槛使广大中小投资者获益

与传统金融投资理财设置一定的起点门槛相比,互联网金融更加关注如何吸引中小投资者的资金,以中小微企业和广大个人客户(以下简称“中小客户”)为主要目标客户群,通过借助网络大数据的优势精准获客,降低投资准入门槛,通过差异化产品业务产品,如余额宝、支付宝、零钱包以及各类P2P理财门户等,实现零钱理财,小钱投资的目标,极大的调动了中小客户的投资积极性,融资方也募集了到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

(二)灵活结算自由投资模式多样化发展

互联网金融使客户通过计算机、手机的独立操作即可完成互联网金融业务,省去了传统网点排队等候的流程;开放式产品的广泛运用更好地满足客户结算便利的需要;传统金融为适应时代发展,积极参与互联网+,新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模式正在不断的使融资渠道日益多样化。

(三)支付形式多样化成交量大分布范围广

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是交易时间自由,且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约束,通过网络平台可以随时随地交易。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已经由网购平台、网络平台迅速向手机终端和QQ、微信等主流社交平台交织、延伸。依托互联网的平台以其即时性和开放性的优势,只要有需求,在网络中就可以随时随地完成大量的金融交易业务。互联网金融以自己独特的优势,汇聚成海量的新力量。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与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较低,普通民众在交易中对金融知识的欠缺往往成为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的弱势群体。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由于相关立法的滞后使得P2P 网贷和第三方支付等领域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对其在市场的准入标准、顾客信息的维护等方面欠缺法律监管,为交易公平埋下隐患,增加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风险性。因此要建立较高行业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出台《互联网金融管理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问题,满足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要。

(二)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风险的法律规制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模式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极易形成监管主体缺位,造成监管真空,潜藏监管隐患。互联网金融在提供交易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信息真实性核实难、信息不对称、信息安全等问题。由于业态发展的交叉,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的确认、监管能力的提升已日渐凸显。因此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处理和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准则、行业公约和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泄密风险解决的法律规制

对于完全依托于互联网运行进行交易的互联网金融来说,安全的网络环境至关重要,尤其因电脑黑客、网络诈骗、网络病毒所引发的投资者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等的泄露问题,甚至包括互联网金融交易所依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因持有客户交易痕迹和交易记录等海量敏感信息,再加上平台自身资质、抗风险性、管理是否完善、技防是否到位等,使其成为客户信息泄露的新的风险源。要想解决风险控制的实际问题就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互联网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加快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法律法规的出台,制定《个人隐私权法》、《金融隐私法》、《互联网信息安全法》、《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维护互联网网金融秩序稳定。

三、结语

互联网金融已日渐融入百姓生活,并成为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发展的同时也将迎来市场、政府及制度设计等诸多挑战。而完备的法律配套将是促进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和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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