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风险与防范
2017-08-14徐静波
徐静波
[关键词]公证业务;风险与方法;因素
伴随着公证业务的急剧增加,公证赔偿也随之增多,公证上访和诉讼从无到有,由少变多,公证纠纷的案例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加上媒体的片面报道后,公证在公众的眼里成为有“过错”方,公证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存在的问题
在公证实务中,认定过错的标准和被认定有过错的行为比较模糊。《公证法》只是授权公证机关的核实权,并没有对公证的形式性审查和公证的实质性审查进行区分。实质性审查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从外部的因素看公证:在实际工作中每一项公证既要做形式性的审查,又要做实质性的审查。如果只做了一项审查,出现问题公证就成为有“过错”方,就会出现赔偿和诉讼及上访的现象。如果每一项公证既要做形式性的审查,又要做实质性的审查,就会出现许多公证不能办理,当事人就会在公证处吵闹,使工证机构不能进行正常办公。当事人会说公证机构难办事,机关作风,不为老百姓着想,办事怎么这么难,与公证机构的公证目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相违背。公证为窗口单位,窗口单位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不能让这样的情况发生。
在公证实践中,公证一出现问题,有的当事人也会求助律师。有的律师追求利益最大化,同时又懂得法律,知道公证并没有明确公证的事项做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的审查,而大做文章。告诉当事人公证只是证明的效力,对当事人所说的事情不做审查,只是证明是当事人本人所说的,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自愿并没有受胁迫和威胁。律师会避开公证的证明效力的真实性,从实质性或形式性的审查加以挑漏,替当事人和公证处打官司。媒体、报社和律师的不当介入,要求索赔、诉讼和上访的当事人逐日增加,为了稳定社会和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使司法公证的诉讼、上访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工作。
(二)从内部的因素看公证:公证机构的上级单位给公证机构的收费指标也年年递增,公证机构从司法机关变成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负盈亏,使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个人都承担着家庭的责任、社会责任和艰巨的任务。法定公证业务很少,公证机构之间的竞争显现。为了求生存,公证机构开辟新的业务领域。近几年伴随着房地产业务的发展,公证的业务也随之发展,公证逐渐成为一个富有的行业,公证收费的逐年递增,为人们所关注。公证账面的递增的数字, 成为纳税的主力军。伴随着收入的增加,各种问题和不足,全部呈现在大众的监督之下,在公众的视野里。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在对外部因素方面,要扩大公证界的影响力,做正面的宣传和报道,以期待社会的理解和认可。公证机构要积极参与社会事件,扩大公证在社会的影响力,提高公证业的公信力
(二)建立公证管理局域网。建立公证管理局域网,实现公证机构和公证机构有关数据的及时传输。如虚假证明材料的快速传递。为了达到目的,有的当事人拿着虚假的证明材料在这个公证机构办不了,问明公证员为什么办不了公证的原因,把虚假证明材料做得更加完善,又到另一个公证机构要求办理公证。虚假证明材料应在局域网公布,使各种虚假的证明材料远离所有公证机构。建立诚信记录网络平台,只要当事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对其不良诚信行为记录在案,不能出现这个公证机构不行,就去另一家公证机构。
(三)建立公证的救济制度。自《公证法》颁布以来,公证机构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原来的行政机关转变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能根据风险等级浮动收费,不得无故拒绝办理高风险的公证业务。但是公证机构承担的公证民事责任,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契约关系,不因为收取的公证费少而公证的赔偿就少,是根据公证的标的和造成损失的多少而进行公证赔偿的。而公证的赔偿基金是根据公证的收费的多少而赔付的,远远不够公证的实质性赔偿,所以要建立公证的专项基金,补偿公证赔偿的不足。因为公证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地位,如果赔偿不足,出现的情况可想而知。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了法定义务和法定程序,不应是否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来判断公证的过错责任和赔偿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公证赔偿责任的性质和范围等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何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这关系到公证机构的未来的发展。
公证质量过错追究责任制,赔偿责任制的建立,确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专项科目,将该项费用用于假证、错证、瑕疵证得赔偿,应按公证收入的总额百分比确立公证赔偿基金,实行专项存储。除建立公证赔偿基金外,还应在公证机构内建立公证员个人职业风险保证金,应按每人每月的公证收入百分比设立。这样做的目的不仅有利于公证机构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做到诚信、守信。也关系到公证当事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进步,为避免纠纷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证活动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各个领域。公证赔偿这种责任形式不但体现了对公证当事人的经济补偿功能,使其更加深刻地体会到公证是承担责任的职业,而且是承担沉重的經济责任,一旦出现公证质量问题,随之而来的就是严重的经济利益,甚至危及公证处生存。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公证信誉才能使公证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四)加强对伪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加强打击力度。随着房地产业务的开展,公证业务量的递增,公证的案件也逐年递增。有的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给公证机构代理了巨大的执业风险。
(1)如在办理继承公证中就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在填写继承关系证明表时,少遗漏继承人。由于我国的公安局和派出所的家庭关系的档案不全,有的根本没有关系证明的户籍档案,有的当事人全家要不没有工作,要不就下岗,根本没有人事档案,房产又动迁,居民委也不能开具证明。找一个打工的单位盖的亲属证明表,在办理公证时遗漏了继承人,继承的房产又出售了以后,遗漏的继承人要求公证机构赔偿。继承人已经把出售的房款花完,公证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证机构的取证很难,相关单位不配合,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来保障公证机构的调查取证的权利。
(2)提供假的证件和冒名顶替。年龄大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长期有效的,与本人都完全像,还有十年生效的身份证明,基本上都是学生,学生的成长很快,身份证明也基本上不太像,只能从五官上辨别。如有当事人找一个有亲属关系的人来冒名顶替,如姐妹关系,兄弟关系,有的长相很像,鱼目混珠,出现错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当事人故意骗取公证书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打击力度。
我们生活在这样一个和谐的社会里,公证机构是这和谐社会的一分子,更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分子。公证的职业是高风险的职业,只有防范风险,保护自己,才能更好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为构建和谐的社会保驾护航。
(编辑/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