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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协同创新中的政府功能

2017-08-14杨树林

决策探索 2017年1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协同政府

杨树林

所谓产业集聚,是指同一种类的产业或者相关联的产业及机构在地域上的集中,并提升区域内企业竞争力的现象,又称之为产业集群。如美国的硅谷、德国的外科器械产业集群、我国的中关村等。产业集聚对于经济布局合理化、资源配置的优化、建立空间创新系统、形成区域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以河南为例,全省有180个产业集聚区。产业集聚区的建设和发展已成为新时期县域经济的主力军,产业集聚效应日益显现,综合带动作用不断增强,逐渐成长为市、县经济发展的增长极,城镇居民就业、增收的主渠道,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动机”。

西方的产业集聚多是自发形成,而我国的产业集聚多是在政府主导之下发展的。产业聚集代表性的理论有马歇尔的外部经济理论、韦伯的工业区位理论、新经济地理理论、熊彼特的技术创新理论等。马歇尔认为,企业在空间上的集中可以增进技术的交流、降低劳动力成本、促进关联产业的发展,获取规模效益。德国经济学家韦伯提出了工业区位理论,指出产业聚集的原因是临近区内劳动力成本、运输成本的降低以及企业由于自身专业化要求生产要素的集聚。熊彼特则认为产业集聚有利于创新机制的形成,而创新更能促进产业的集聚。

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协同创新的核心是集聚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相互关联,通过专业化的分工和跨产业的发展,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降低成本,以及通过区域内不同行业、不同学科的互动,形成有利于创新的机制和环境,提升区域内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参与产业集聚区创新的主体有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其有不同的利益和诉求,在产业集聚中,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同样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导致产业集聚的负效应。

一、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协同创新的特征

(一)协同创新是产业集聚的内在要求

根据马歇尔的外部经济理论,众多企业集中于特定的区域内,有专业的劳动力市场和专业化的分工,产业集聚具有知识产权溢出的效应,有利于企业相互之间的合作、创新与发展,有利于生产率的提高。而有效协调特定区域内各市场主体的行动,避免商业行为的盲目性,可以提高各自的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是产业集聚的内在要求。

(二)协同创新的各主体间是竞争协作关系

协同创新的各方,作为不同的市场主体,追逐利润为其生产的根本目的。无论是同一产业链上的供应商、生产商、销售商,或者横向的同类产业的竞争者,需要获取更高的利润,彼此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而竞争也是产业集群保持生命力的基础。另外,产业集聚基于相互之间的协作而形成,既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纵向关系,也有同类支撑型企业与辅助型企业之间的横向关系。彼此间互相学习,互利共赢,节约成本,提高创新和生产效率是合作的根本动机。产业集聚的主体通过分享各自拥有的知识,减少产业集聚区中企业机构重复研发新技术的时间和成本,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增强整体竞争力。随着集聚程度的加强,相互之间的依赖也随之加强,互生共存成为共同的认知。相互之间的竞争并不影响交流、学习和协作。

(三)协同创新具有专业化的倾向

早期的产业集聚主要是指劳动力、资源、资金等生产要素的结合。随着经济结构的转型,科技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根本驱动力量。在产业集聚区内,无论是纵向的产业链还是横向的关联企业,每一个产业均有本行业的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知识的特定性。产业集群内企业的产品技术参数、性能相似,生产流程相似,技术人员、产业工人的技术知识同属一个专业门类,彼此之间的知识具有相关性,更容易产生新知识,加深不同企业技术精英知识的融合,进一步强化专业化。因此,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具有专业化的特征和倾向。

(四)协同创新的区域性

在空间上,产业集聚区内产学研之间的协同创新发生在特定的区域内,具有空间上的特定性;在对象上,发生在产业集聚区内产学研的各个主体之间,具有对象上的特定性;在环节上,发生在产业发展的各个环节,具有协作节点上的特定性。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具有区域性的特征,更像是一个传统的熟人社会,企业之间长期、经常性的交往有助于增进彼此的了解,增进彼此的信任,形成社会资本,降低交易成本。

(五)协同创新体现国家目标导向

首先,协同创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生存环境日益恶化,传统的高能耗、高投入、高污染的经济增长模式无以为继,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科技创新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量。知识产权的协同创新必须重环境保护。其次,协同创新与国民经济发展方向一致。涉及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协同创新,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引导协同创新的方向和国家目标衔接,从而保证国家目标的实现。最后,协同创新不违背国家战略安全。涉及国家战略安全的技术领域,协同创新要接受国家的管控,防止国家秘密的泄露。

二、政府在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协同创新中的定位

产业集聚的增长极理论强调政府应当积极干预产业集聚,培育市场主导产业,推动产业集聚,促进区域经济增长,认为在國家范围内,企业、大学、政府机构在系统内进行互动和合作,在国家层面上促进科学和技术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应用,政府是这种合作的引导者,政府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中起着规划者、引导者、保障者、协调者、服务者、监督者的角色。《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就提出“坚持创新突破、坚持高端引领、坚持市场主导、坚持统筹协调”四条基本原则。

(一)规划者

作为一个后发型国家,在赶超发达国家经济的过程中,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采用世界上先进的生产组织方式及先进的科学技术,发挥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我国产业集聚区的建设,多在政府规划和主导之下进行,从集聚区的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到政策制定等方面,处处可见政府的身影。集聚区内的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同样要在政府的总体产业规划内运作,实现协同的高效和有序。

(二)保障者

技术研发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征,没有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没有创新可言。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的基础环节。我国实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政府在司法保护为主导的前提下,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支持创新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增加知识产权侵权的成本,为协同创新提供可靠的保障,调动市场主体创新的积极性。

(三)协调者

产业集聚区内知识产权的协同创新涉及产学研多个市场主体,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和研发目标,其中冲突也在所难免。政府通过建立协同创新的机构和体制,减少协同创新主体之间冲突的几率,引导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的有机融合。

(四)服务者

政府通过构建协同创新的检索、交易、维权等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水电通信管网等基础设施,提供资金投入,培养各类专业人才,规范协同各方的行为,为创新主体提供服务,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促进协同的有序进行。

(五)管理者

社会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首先,政府为协同创新提供平台、资金及项目支持,并监督平台的运行、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的绩效,引导产业方向,助推产业集聚。其次,政府作为管理者,对集聚区的产业导向、协同创新的成效、税收政策的成效,有权进行监控,作为及时调整政府政策的依据。

三、政府在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协同创新中的功能

政府作为产学研知识产权协同创新中的一个环节,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承担着规划、服务、保障、协调、监督等角色,具有制度配置、平台提供、文化培育、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功能。

(一)制度配置功能

协同创新需要优良的制度环境,需要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在国家层面,应及时出台协同创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协同创新提供政策方向。协同创新涉及不同的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联合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协同创新的相关法规及政策,为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协同创新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消除协同创新的各种障碍,促进部门之间的高效合作。如201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指导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建设。在地方层面,政府通过调整产业发展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风险投资政策,为集聚区内各高校、科研机构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产学研的结合,营造协同创新的环境,引导协同创新的方向。

(二)平台建设功能

作为信息的载体,知识产权的协同创新需要一定物质基础,而这些公共产品,市场没有能力或没有动力提供。如供电、供水、排污、公共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完善;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训机构,培育科研平台,搭建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的公共服务平台等;采取会议、培训等多种方式,推动产学研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协作,推动协同创新各主体之间的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为创新提供可能。

(三)知识产权文化培育功能

协同创新不但需要物质基础,还需要协同创新的文化环境。在国家层面,通过宣传、教育、培训、保护等多种方式推介知识产权文化,提升国民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在产业集聚区,政府通过召开会议、举办沙龙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活动,宣扬创新、协助、竞争、权利的文化精神,培育集聚区内企业、科研机构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促进相互的知识交流和学习借鉴,树立其共同的文化目标,消除文化隔阂,养成相同或近似的价值和理念,增强文化凝聚力。

(四)知识产权保护功能

知识产权兼具私权和激励创新的功能,同时也是财富分配的一种手段。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创造的基础。从法律的社会控制的角度来看,法律对社会的控制主要通过法律的实施实现。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善,并不逊于西方国家,但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侵权成本较低,创新的成本高,维权成本高,模仿和侵权在某些地方甚至成为时尚,严重阻碍了创新的发展。司法机关虽然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总体上来说,不能适应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因此,应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力度,促进两者的有效衔接,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知识产权协同创新提供保障。

四、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协同创新中发挥政府功能的设想

(一)贯彻顶层设计原则

产业集聚区从建设之日起,即将知识产权导航理念纳入园区建设中,围绕知识产权的生产、利用、管理、保护,在规划制定、机制建设、产业谋划等方面,注重知识产权发展的顶层设计。在规划制定方面,经过对集聚区主导产业知识产权的大数据分析,编制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以此为指引,与园区建设规划进行融合,明确园区的发展方向,有计划有步骤地构建园区产业链;在机制建设方面,建立园区知识产权分析及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机制,为产业谋划及招商选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在产业谋划方面,运用知识产权分析,就集聚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发展趋势进行论证,确定其在国内外的地位。

(二)坚持市场导向

知识产权协同创新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园区不同企业之间、不同产业之间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促进协同创新各主体之间的协作,发挥产业集聚的溢出效应,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说到底,协同创新是为了促进企业健康迅速的发展。因此,在制定贯彻协同创新目标、机制、规划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原则。

(三)建立统一协调机构

知识产权协同创新需要政府的引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有效协同的前提。应建立集聚区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功能、岗位设置和级别定位,加强监督和指导,规划集聚区内知识产权协创新工作,实现知识产权协同创新的优化。

(四)发挥协同创新示范效應

盈利是企业经营的主要目的,也是企业行为的本源动力。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行为具有盲目性的特征。因此,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做到管理而不包办、服务而不越位。通过引导产业集聚区内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产业链内的协同,降低创新成本,增进知识产权集聚的知识溢出效应,发挥示范效应,吸引更多的企业自主参与,引导我国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的协同创新工作。

【本文得到2015年度郑州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新常态下郑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体系化研究”(153PRKXF212)、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研究”(162400410172)、河南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社会法庭运行机制研究”(20150106002)、中原工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近代中国商标法律制度变迁研究”的资助】

(作者系中原工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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