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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个啰嗦的家伙

2017-08-14沈占明

中外书摘 2017年8期
关键词:执法者证人法庭

沈占明

法治是个啰嗦的家伙

我们看西方电影,警察一抓住犯罪嫌疑人,首先要嘟囔一通:“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聘请律师。如果你没钱的话……”哪怕犯罪嫌疑人破口大骂,甚至是个聋子,警察都要不管不顾地说下去,就跟祥林嫂的“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下雪的时候野兽在山坳里没有食吃就会到村里来……”一样。很多人看到这一情节的第一反应是:警察怎么这么啰嗦?

啰嗦不仅体现在说话上,着装也是一样。警察办案要穿制服,带证件,出现场还要配全警用装备,尤其是执法记录仪。英国的法官更是不得了,出庭审判要着长袖子的黑色法袍,头上要戴一个白色的假发套,两边还分别有三个或两个的卷,弄得跟喜羊羊一样。中国的法官可以不戴假发,但法袍、法锤还是要的。

电影《十二怒汉》剧照

执法最啰嗦的还是程序。以曾经在北京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当街摔死婴儿,很多人都看到了,也有视频监控,自己也承认。杀人偿命即合法律又顺民意,那警察是不是可以抓着犯罪嫌疑人就马上一枪打死?不会。警察要费神费力费钱履行完侦查的程序,然后移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履行一遍审查的程序,再交给法院。法院组织开庭,然后宣判。中级法院判决不一定能了事,有时候还得高级法院再判一次。两级法院都判完了还不能执行死刑,还得报最高院去复核。整个程序完整地走下来,至少从对凶手义愤填膺的民意角度看,时间似乎太长了。尤其是有的案件在抓捕时嫌犯受了重伤,警察还得把他送到医院去抢救,医生护士忙活半天终于把他救活了,警察又拿着判决书把他给枪毙了。很多人不解:反正是判他死刑,整那么一大套啰里巴唆的玩意儿干啥?

以前人治时代一点也不啰嗦。皇帝看哪个大臣不顺眼了,随便找个理由在朝堂上就一通乱棍,叫作“廷杖”。实在找不到理由也没关系,就说你肚子里骂我,叫作“腹诽”,拉到午门就斩首。从案发到结案,就一小会儿的事儿,效率高极了。法治不同意这样的做法,鄙视这样的“效率”,特别为执法者设计了复杂细致的程序,让执法过程啰嗦起来,称之为“程序正义”。这种啰嗦有三个目的:

一是让执法者尽快进入角色。执法者也是普通的人,有很多身份:在家为人父母儿女,在单位在一线是执法者,在商店是顾客,闯红灯时是违法当事人,等等。立法通过服装、言语、环境、动作等程序的设计和履行,让执法者在执法的时候迅速进入该进入的角色,履行好各自的职责,避免出现角色错位,徇私枉法。

二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是相对弱方,需要法律在程序上予以倾斜和保护。很多程序都体现了这一点,例如,文章开始说的西方刑事诉讼中的米兰达规则,行政处罚中的告知权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三是对执法者自身的监督。执法者穿着法定的能够清楚表明身份的服装,其言行举止都会在公众的注视之下;案件在不同人员、不同部门、不同机构之间的流转,同样的事实经过多人多角度多层次的审查考评,做到对整个案件全阶段多方位无死角的监督,最大限度地避免个人不公正执法的可能性。

在电影《大话西游》里,啰嗦的唐僧让所有人都不待见,后来说话简洁了,取经团队就和谐起来。但在法治社会里,法律的啰嗦还是要坚持下去,哪怕会暂时遭遇一些通俗层面上的不理解。因为正是基于这种程序上的严谨和执着,公平和正义才会一点一点构建起来。

法庭怎样获得案件事实

在法律题材的电影《十二怒汉》中,无论是美国最初版本,还是俄罗斯、日本版本,以及最近热映的中国版本,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弄清案件事实。只要事实清楚了,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的问题对于专业人士来讲并不难。

成为诉讼对象的事实大致有两个特点:一是矛盾尖锐,诉讼双方都一本正经地诉说着彼此并不吻合甚至截然相反的“真相”。二是事实发生在过去,完全还原曾经发生的事实在理论上可以,但在实际上基本不可能。

那么法官怎样克服这些困难弄清其中的是非曲直呢?在古代的西方曾使用过非常不靠谱的做法,叫作神示证明法。比如让争讼的俩人决斗,甲把乙打死了,就认为甲得到了无所不知的神的帮助,乙欺骗了神灵,所以判决甲胜诉。这种把法庭上的争论变成体力上的争斗的解决办法倒是很受张飞、李逵之类勇蛮之士的欢迎。中国古代的做法比这好点,按照《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就是“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认为说谎的人会结结巴巴、面红耳赤、气喘吁吁、手足无措。这种做法对老实人可能好使,但面对那种超级大瞎话篓子就没那么有效。

后来出现了证据制度,也就是靠证据揭示真相。證据制度发展下来,规定越来越规范,种类越来越多,直到现在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证据等九大类。

证据能说话,但也不是任何材料搁法庭上就能成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要达到这个目的,还得符合一定的规则,并经过法定程序的考验和锤炼。

证据规则很多,比如诉讼成本规则。成本有两种,一是现实成本。在金庸小说《飞狐外传》中,钟四嫂的儿子被怀疑偷了邻居的鹅吃,为查明真相,申不白之冤,钟四嫂把自己儿子的肚子剖开了。据作者说这个惨剧不是编造,是真有其事的。钟四嫂的做法的确获得了证据,也说明了事实,但代价太大了,一万只鹅也比不上一条人命的价值,现代法治绝不认可也不允许这样的证据出现。二是时间成本。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所以诉讼也是有期限的,“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一般来讲,法庭不可能罔顾效率一个案子审上几十年。所以法庭只能针对特定时间段内提供的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进行评判,努力获得事实。

法定程序主要是为了核实证据能否如实反映案件事实。比如证人证言。有的证人对事实记忆可能失真,有的也许干脆就说谎话。针对这些问题,法律想出三招儿:一是宣誓。通过每个证人在作证前宣读一段诸如“我承诺如实陈述,如有虚假,愿意承担责任”的话,唤醒证人良知,加深其责任感。二是刑罚上的保证。对说谎话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三是法庭上的质证。电影《九品芝麻官》里仆人来福冤枉大少奶奶仰慕他的文采和他通奸,但把“床前明月光”念成“金风玉露一相逢”,质证之下,谎话马上就被筛出来。

经过上述程序,我们也许仍然得不到确切事实,这也没关系,法律事先有个假设,在刑事上叫作无罪推定。法律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控方不能证明有罪,或者不能像电影《十二怒汉》中描述的那样排除合理怀疑,那么事实就是被告人无罪。在民事上叫作“谁主张谁举证”,你不能就你的说法提交有力证据,或者你的证据证明力不如对方证据的证明力,那么法律就认为你说的不是事实。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假设,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后的产物。它为裁判者解压,同时也保证了诉讼各方在事实探究过程中在同一规则下有序对抗,胜者认为理所当然,败者也能口服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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