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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谋问答

2017-08-14

农家参谋 2017年7期
关键词:农用地基本农田宅基地

参谋问答

宅基地占用耕地能收取开垦费吗?

问: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占用耕地的,能收取耕地开垦费吗?对农村住宅用地,在耕地开垦费的收取上,有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明确“个人”承担补充耕地责任,在宅基地审批中直接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依据不足。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规定,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耕地。具体可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可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土地整理,以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负担,但不宜直接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

村委会能把耕地包给外村人吗?

问:我村有一块耕地作为机动地一直没有发包到户。最近,村委会将该土地发包给了一个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由他在耕地上种植烟叶。村民去问村支书,村支书说,这是镇领导同意的,可以将这块地发包给外村人。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里的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人人平等地享有一份的方式进行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主要是指耕地、林地、草地,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都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经济组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发包方应当将这些土地严格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新增人口的目的,不得随意将这些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出去。

菜地、养殖水面等由于数量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做不到人人有份,只能由少数农户来承包;有的“四荒地”虽多,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不愿承包。这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需要说明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村里留用的机动地不能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发包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民怎样才能知道征地补偿价格是否公平?

问:面对征地拆迁,农民不知道到底该补偿多少,地方政府也不告知农民具体政策规定。农民如何才能知道当地政府给出的补偿价格是否公平?

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建议咨询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了解当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和片区价格。如果逾期没有答复,可提起行政诉讼。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哪级政府批准?

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哪级政府有批准的权力?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留地被征用将获得哪些补偿?

问:我家耕种多年的自留地,目前乡镇要征用为商业开发用地,请问自留地被征用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答:《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基本农田能种植草坪吗?

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是否可以在基本农田上种植草坪?

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3月20日国发明电1号)规定: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规定: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种植业范围内进行,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禽畜养殖,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种植草坪会对耕作层造成严重破坏,按照有关规定,不应在基本农田上种植草坪,有关行为应当禁止。

宅基地可以进行土地流转吗?

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农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有所有权,但对房屋坐落的宅基地却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宅基地只能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农村宅基地不具有市场交易基础,不具有流通性。鉴于房地的不可分割性,农房的流转也因此受限。2015年,国家部署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但在如何实现抵押权方面,还需要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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