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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家”:创造新世界

2017-08-13周静

风流一代·TOP青商 2017年5期
关键词:破产法重整事务所

周静

墨菲定律告诉人们,越是不想面对的事情,往往越是避免不掉。对创业者而言,最怕面对的是企业经营陷入危机。失败,是创业者难以接受的残酷困境。不过,在2007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文简称企业破产法)之后,经过十年时间的洗礼,越来越多的创业者开始意识到,企业经营失败,甚至陷入破产境地,也算不得是“不能承受之重”。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之后,也许能迎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新局面。

破产管理人,这个群体的崛起,如同妙手回春的医师,他们能在相对比较短的时间之内,快刀斩乱麻,整合资源、融资引智、重构秩序,让濒临破产的企业满血复活,焕发新生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有这样一支经过淬炼的破产重整团队,他们是法律意义上的破产管理人,事实上,于实践操作中,更像是“破产管家”,他们和陷于困境的企业一起并肩作战,使出浑身解数,条分缕析,四处奔波,为企业开拓新征程。

破产非绝境

无论是南京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天印房地产有限公司,还是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峻实业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统称为恒基系公司),和它们相关的几百甚至上千职工与股东,可能都没有想过,当他们所在的企业由于资不抵债、资金链断裂、管理层内讧等原因而濒临倒闭时,有朝一日还会东山再起。

从濒临倒闭到起死回生,在这个过程之中,破产重整发挥了重要作用。“与其‘跑路,不如申请破产保护。”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戎浩军律师称。他正是上述这几家企业的“主刀医生”。两三年时间之内,戎浩军律师和他的团队践行破产重整,让这几家企业起死回生。事实上,从某种程度而言,破产管理人在开拓企业退出市场、重返市场的新通道。

据了解,就当下而言,企业如果办不下去,大体上会面临这几种局面:卖掉,找个接盘下家;无法正常运转,成为“僵尸公司”或“植物人公司”;企业出现巨额债务违约,老板或跑路或跳楼或锒铛入狱;走正常的企业破产程序。在这几种不同失败的情形当中,选择走正常企业破产程序的少之又少。

戎浩军律师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同时,当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但对于申请破产这条路,民营企业很少主动问津。究其原因,一方面从企业经营者,也就是债务人角度来看,申请破产实在是件“丢面子的事情”;另一方面,一些主管部门和企业主一样,也认为破产是件“不光彩的事情”,不愿意让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也不愿意配合法院做破产案件中的相关工作。

然而,破产非绝境。随着企业破产法的实施,破产重整制度的启动,越来越多的企业主了解到,借助破产重整的程序,借助破产管理人的第三方力量,以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完全可以让濒危企业“置之死地而后生”。

破产管理人的力量

当南京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水岸新都花苑在开盘之日,312套房源被抢购一空之时,戎浩军律师的内心是百感交集的。鸿盛公司从2014年2月26日这天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后,5月16日,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这两年多的时间,他和团队成员为鸿盛公司重新崛起,做了大量细致、深入的工作,如今终于看到了成效,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

在他们的不懈努力之下,鸿盛公司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了亏损资产、调整了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了商业模式,最终从根本上改善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增强了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彻底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

事实上,像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这样的破产管理人并不是新生事物。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07年实施企业破产法的时候,就对破产管理人的定义及职责做了说明:破产管理人,即法院指定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由管理人接管企业、负责调查、管理、处分企业财产、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日常开支、代表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直至破产案件终结。

破产管理人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机构担任。然而,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年以来,破产管理人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一来是因为企业申请破产本身就数量有限;二来,具备破产重整实战经验的破产管理人为数也不多。事实上,仅以南京为例,这些年来真正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复活”的企业也不过寥寥5家,这当中有2家为上市公司,在政府相关部门与法院的全力配合与推动下实现成功重整。其余3家为普通的民营企业,在缺乏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力配合与推动的情况下,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历经3年左右时间,竭力与法院、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与各利益方亦反复协商,推动破产重整工作开展,而今终于基本实现重整成功。

破产难,破产重整更是难上加难。对企业而言,破产重整是整个商业生态的重塑,破产管理人事实上等同于破产企业的“大管家”“小伙伴”,在帮助破产企业走出困境的过程中,往往是“办案与办事的结合、开庭与开会的结合、裁判与谈判的结合”。

破产管理人要全盘兜底,大事小事,事无俱细,都要面面俱到,于法律框架之下,谋求各利益方的平衡。戎浩军律师说,他们在这三起破产重整案中,不仅要制定企业重生的系列方案,还搭建各种平台,用他们团队自己的一切资源和力量,去融资引智。在解决企业经营难题之余,还要应对随时会产生的社会问题,承担起维护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任。

因此,如同南京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业务委员主任苏中文所言,破产管理人常常是西装笔挺走进(破产重整企业)去,风尘仆仆走出来。作为管理人,需要一种情怀、责任和担当。

对破产重整程序的选择

申请破产的企业逐年增多,但并不是所有的都能够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资产组负责人姜云律师认为,他们在接手破产重整案件时,一般会把握势和术、变和守、进和退这三个层面。

所谓势和术,“势”就是指破产企业进行的项目、产品,所在的产业结构符不符合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能否顺“势”而为,这是申请破产的企业能否重整的重要基础。“术”就是破产管理人能够做哪些事。如,股东争议问题、资金问题等是许多申请破产的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也是破产管理人于实际工作中一个个要解决的问题。

变和守,如鸿盛公司最典型的问题是股东争议问题,重整方案确定之后,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是要交还给原公司实际控股人经营的,但公司实际控股人自身经营状态不佳,无法取得多方信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就做了变通,把公司股权和治理权进行了分离,化解了这个矛盾。

进和退,根据法律规定,重整方案交由公司执行之后,破产管理人就退回到监督者的位置,但这种监督是主动还是被动,有很大区别。主动和破产重整的企业共同面对实际经营中遇到的困难能切实有效地帮助破产重整企业回归正轨。

总而言之,破产重整是一条有效的拯救危机企业的合法路径。一方面,它能为创业者护航,避免因一时经营之困难,而让辛苦经营的企业彻底走向失败;另一方面,破产重整能一揽子解决各类纠纷、节约诉讼资源,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但实际上,当前由于社会各方对破产制度尤其是重整制度普遍认识不足、支持不够,破产重整中遇到了很多矛盾和困难。所以说,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协调非常重要,如税收问题、各类行政许可问题、信用重建问题。

可喜的是,通過类似于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这样的破产管理人的实践操作,破产重整制度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者对破产重整有更加全面、客观的认知,先认识它,再了解它、运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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