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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2017-08-12丁天佩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34期
关键词:社会关系分类

丁天佩

摘要:犯罪客体在犯罪理论中有所包含,但是关于犯罪客体究竟在犯罪理论中占据什么地位仍然是目前司法界的争议的一个问题。本文就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分类以及将犯罪客体定义为构成犯罪的一个要件的科学性问题进行谈论。

关键词:犯罪客体;分类;社会关系

一、关于犯罪客体的专业性定义

从哲学的原理上来解释犯罪客体的概念,指的是相对于主题来说的对立方的客观世界,客体是相对于客体来说的认识和活动的一种对象。马克思主义认为,客体的存在时不依赖与主体的存在而存在的,主体与客体得两种截然不同的对立关系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果超出了相对范围,则讨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毫无意义的。把马克思的哲学理论引用到刑法学中谈论犯罪客体与主体的关系就是,所谓的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特定的对象,而犯罪行为面向的“对象”则是讨论犯罪客体所要解决和研究的主要问题。在我国大陆,刑法中指的犯罪客体是指犯罪客体通常指的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由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包括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的解释是:“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在我国的刑法法典中,关于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定义和理论主要都是来自与苏联当时的刑法理论。而在苏联十月革命后,创建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刑法理论。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深入的研究犯罪客体的逻辑问题,关注犯罪客体的分类是必不可少的,就目前而言,犯罪客体主要被分为了纵向的三大类。在苏联时期,犯罪客体被分为了三大类,即一般客体、直接客体、同类客体等。这种分类的依据是由哲学上的一般、特殊与个别的相互关系由来的。根据何秉松教授主编的《刑法教科书》的观点,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者的关系是一般、特殊、也是个别的。一般客体和直接客体是相互联系存在的,没有脱离直接客体的一般客体,也没有脱离一般客体的直接客体;直接客体相对一般客体来说算是直接客体,对于直接客体来说却属于一般客体。目前,我国刑法学上大体还是比较认同和支持纵向三分类的,虽然大家比较认同这种分类方法,但是这其中的理由和说法确实不尽相同的。例如:高铭暄等教授主编的《刑法学》指出,犯罪客体根据社会关系的层次不同分为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者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马克昌教授在《犯罪通论》中指出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者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赵秉志教授在《刑罚新教程》中的观点,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范围,对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和犯罪的直接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对直接客体的分类与概括,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所有犯罪客体的抽象概括,三者间具有许多共性,但无法相互取代。

除了犯罪客体的纵向分类以外,我国还有对犯罪客体进行横向分类的理论。这种横向分类就是在直接客体的层面上对客体进行了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选择客体这三大类。这种分类方法是区别与纵向分类的,横向分类方法区别与纵向分类方法主要在于它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因而这种分类不能忽视。犯罪客体在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会不可避免的受到伤害,这是犯罪客体的显著特征之一。因而,说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条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件是无可厚非的。而次要客体是存在于基本构成当中的,那么在加重构成中,对于发生的加重结果是否也可以理解为对次要客体的侵害表现呢,在《犯罪通论》中作者是这样认为的:“根据犯罪对次要客体的侵害程度以及次要客体的重要性,刑法对它(抢劫罪)规定加重法定刑。如刑法第263条前半部分规定,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半部分规定,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次要客体是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基本因素之一。”

三、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是否科学

在我国的刑法学中认为,任何一个完整的犯罪事件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件构成的,这四大方面相互关联,密不可分,但又是相互独立的存在,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行为能力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犯罪构成是一件相对复杂的事情,任何犯罪构成都是从各个具体的犯罪行为中抽象出來的各个与犯罪相关的事件中抽离出来的,其功能也是为了综合各种原因揭示犯罪对于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有无等。经过研究总结,作为犯罪构成的有机结合体的要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第一犯罪的主观因素,这其中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心理状态以及犯罪目的和动机方面。第二是犯罪的客观因素,这一方面主要是指依据犯罪行为,以研究犯罪对象、犯罪结果和因果关系等。第三,犯罪的主体因素,这一部分主要是指分析研究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为主要内容。

如果将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中排除会不会影响到犯罪的构成功能的发挥呢,我认为是不会的,首先,犯罪客体与其他三方面的要件不属于同一个层次,因而无法结合成有机统一体来揭示社会危害性的内容。其次,犯罪构成的功能决定了诸多的要件构成,例如,盗窃罪在客观层面上是犯罪主体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等的行为,在主管方面犯罪主体处于什么目的,以及行为人是否已经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等等都是需要分析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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