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省本级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7-08-12张广楠
张广楠
摘要:生育保险制度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各省份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总体上是规范的,但个别省份出现基金支付存在一定缺口等问题,亟待国家及当地政府进一步出台相关文件、法规,规范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本文通过对某省本级生育保险基金2014至2015年收支管理情况进行调研,揭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生育保险;收支管理;问题;建议
一、某省级生育保险基金收缴管理情况
(一)生育保险收缴情况。经调研发现,该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以省直参保单位“上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当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进行收缴,并将生育保险费直接缴入省财政生育保险基金专户。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负责审核和发放。省财政厅每月按照省社保局提供的年度生育保险支付计划,将生育保险基金拨付至省社保局开设的“生育保险支出专户”(该账户为封闭运行模式,只核算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按相关政策标准,省社保局对参保企业提供的《省直企业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门诊或住院发票、婴儿《出生证明书》等要件进行审核后,将保险待遇通过“生育保险支出专户”拨付至参保企业账户,由企业发放职工个人。
(二)生育保险支付内容。根据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根据2012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对已经参加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2014—201 5年生育保险收支情况。2014年该省本级生育保险基金专户年初余额2.5万元,当年收入4025.8万元,实际支付4003万元,年末余额25.3万元;2015年该省本级生育保险基金专户当年收入3446.8万元,实际支付3339万元,年末余额133.1万元。
二、在对某省本级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调研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资金缺口逐渐扩大。经调研,该省本级生育保险基金缺口较大,2014年末累计资金缺口达到7517.8万元,2015年末累计资金缺口达到7919.8万元。造成资金缺口且有逐渐扩大趋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政策致使2013年6月至2014年末,基金收入减少约2831万元;二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数增长迅速,201 1年享受省直生育保险待遇人数1097人、2012年2020人、2013年2110人、2014年3105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18%、4.5%和47%;三是全省职工平均工资逐年快速增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也随之逐年提高,导致基金支付压力持续增大。
(二)企业缴费基数普遍偏低,影响生育保险费收入规模。从检查和调研情况看,在征收生育保险费当中,对省直参保企业的平均工资总额核定普遍偏低,导致缴费基数低而影响了生育保险费的收缴规模。仅以2014年7月份数据为参考,一是从省直参保企业总体看,该省人社厅公布的当年全省社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15.3元,而作为省直参保企业缴费基数的单位月平均工资仅为3899元,比社会职工年平均工资少了116.3元。二是以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为例,通过精准统计2014年7月的缴费基数,该行业人均月缴费基数工资额仅为3006元,比当年全省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4015.83元少了1009.83元。但是,会计事务所行业属于白领行业,其工资待遇正常理应高于全省社会平均工资。
三、加强生育保险收支管理的若干建议
(一)合理降低补贴标准,认真研究取消晚育补贴的可行性
1998年该省颁布的《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滿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据此,该省生育保险自1998年开始,一直执行“晚育增加60天生育补贴待遇”。
由于基本上女职工都可达到23岁的晚育条件,因此,几乎所有生育女职工都可享受60天的生育补贴。经调查了解,晚育产假天数由地方条例自行制定,该省规定的60天晚育产假在全国处于前列,而且并非所有省份都对晚育产假增加生育补贴待遇,同时,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并未要求增加晚育产假天数。结合目前该省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缺口的现状,建议在充分调研可行性的前提下,遵照国家文件执行,取消该省晚育增加60天生育补贴待遇的规定,缓解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如果该项政策能够得到调整,取消此项支出内容,按照2014年申请待遇的生育人数3105人进行测算,当年可节省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金额2286.6万元。
(二)严格核定缴费基数,加强生育保险征缴力度
生育保险的收入情况直接影响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和发放能力。目前,无论从总体看还是从个别行业看,作为省直参保企业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都相对较低,从侧面反应省直参保企业在申报工资总额时很有可能存在少报、瞒报情况。建议强化征收管理,认真审查核验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是否真实准确,避免跑冒滴漏现象,为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三)有效调整参保结构,研究劳务派遣行业移交属地化管理问题
近年来,随着劳务派遣行业的快速发展,在该省直参保的共计11家劳务派遣单位,参保人数已增加到33038人,目前约占省直参保总人数的27.5%。一方面,劳务派遣单位平均缴费基数(工资总额)相对较低,所能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相对较少;另一方面,劳务派遣单位70%为女职工且育龄妇女占比很高,申请报销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很多。综合两方面因素造成该省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压力激增。
由于省直参保资源有限,劳务派遣行业参保人数占比却很高,导致参保结构失调,基金抗风险能力减弱。因此,为了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生育保险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的“共济性”,建议在充分论证可行性的前提下,将资质管理在地方的劳务派遣行业单位,按照派遣单位资质的管理权限移交属地管理,从而缓解省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