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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食品安全法》

2017-08-12陈乾

消费导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网购维权存在问题

陈乾

摘要:民以食为天,食品支出占一名公民收入的比例是显示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我国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只顾提升收入盲目积累财富,忽略了经济增长的质量,国民身体健康等切身的利益。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发展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近几年网络的快速普及,网络购物也走进了千家万户。自然网络销售食品也成为其中重要的一环。网购食品以它便捷的方式受到消费者青睐,但随之而来的由于它的虚拟性产生的不确定因素,买家和卖家不直接接触,供货渠道真实性,消费者不得而知,至于食品安全就更难得知了。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通过,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成为亮点之一。

关键词:《新食品安全法》网购 存在问题 监管 维权

一、网购中的产生的几个具体问题

网络购物已经走进千家万户,自然网络销售食品也成为其中重要的一环。《新食品安全法》就追责有问题的销售产品规定: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虽然这其中很多规定显示出我国立法方面的进步,成果喜人,但是在实践应用环节真的能够起到预期的效果吗?问题包括:市场准入管理方面,第三方平台监管方面,消费者维权方面,执法部门执法对不法销售者追责几方面。

二、市场准入管理及第三方平台监管方面

食品的网络销售模式一般是由第三方网络公司提供平台,为销售经营者与消费者搭建桥梁如:C2C是consumer to consumer就是个人对个人的,淘宝网的小商家就是这样。另种B2C是business to consumer是商家对个人,这个就很多了天猫、我买网、京东等等都是。

平台对于商家的准入,往往只作形式审查,即通过商家申请,提交一些相关信息,预收保证金等程序就准予在自己的平台上开设网店,而对经营者身份真实与否、健康与否、经营的范围、食品生产渠道、食品安全证明等都不予仔细核查。当然这是因为平台为增加商家数量收取更多资全,更快的为公司牟利等原因导致的。这便导致了无照经营现象充斥于网购市场,行政登记更难以保障。所有的环节都为网络商家打开方便之门的平台。为之后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种下了毒果,为商家的侵权行为埋下了伏笔。又由于经营主体的虚拟性,商品登记的真实与否全由经营者说了算,对于经营者信息的掌握不全面,是消费者知之甚少,一开始就处于一个比较被动的局面。加之违法经营者投入较小,在经营过程中的不自律,其利用假IP地址轻易躲避追踪,用假信息逃避追责,直接导致了违法成本低,不法行为隐藏在网络之中不停为所欲为。消费者无力追责而放弃维权。

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市场准入的标准做出一个详细的界定,当然这很困难尤其面对刚刚兴起的事物。法律有它固有的滞后性,但现在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足够重视,这些问题很快就能够得到解决。

三、对不法消费者追责与消费者维权方面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规定也显示出对违法经营者惩处力度不足。其中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将惩罚性赔偿三倍赔偿。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三十倍的赔偿金。当然是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额的三倍、三十倍赔偿。相较于般法的特别法来说更加严厉也更凸显了保护的力度。但是对于动机不纯甚至恶意的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来说,还是尚显不足的。越是普通的食品,越是与生活中常用的。受众也是最多的,对于经营这些小标的额网购食品的违法者来说,即使是三十倍的价格惩罚性赔偿是也很难真正起到惩罚性的作用。

从新修法条来看如果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销售方有效联系方式的,平台提供赔偿责任,但可以向销售者追偿。虽然有规定在遇到纠纷时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先行赔付,往往内部规定多,消费者一般很难轻松获取赔偿。而且有很大几率出现第三方平台履行了赔偿责任,却找不到销售者,自认倒霉的同时,违法者又改名换姓“重”装上阵了。侵权发生了,罚也罚了却治标不治本,个案可能获得赔偿,但对不特定的消费者的侵权风险丝毫没有下降。违法成本低和诉讼成本高的矛盾得不到解决是根源问题。而且预防胜于重惩,严治不如善治。合理监管下的网购胜于一味的关停。

消费者维权方面,消费者维权消耗大量时间、精力,从而难以维权,诉讼成本居高不下。诉讼过程中,由于我国采取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作为原告起诉时举证责任自然地就落在了消费者的身上。而恰恰是这样,网购之中所有合同均为电子信息对外体现,取证难度大大增加。并且证据保存不易,加之信息的真实程度难以确定,给法官和双方质证带来了许多难度。此时就可能需要鉴定人来进行鉴定,诉讼时间大大延长,所以许多消费者选择放弃诉讼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以诉讼来保证公平正义的目的就难以实现,让不法经营者更加肆无忌惮。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攀升,网络购物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人民的生活,但也造成的许多困扰,只有取其所长,避其所短,网络购物,尤其是网购食品才能真正发挥优势。《新食品安全法》把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表明了立法者的决心,但具体如何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需要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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