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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

2017-08-12卢清清

消费导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税负营改增

卢清清

摘要: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其实并非反常现象。本篇文章主要从建筑业以及金融业两大产业“营改增”税负增加现象着手,对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 税负 不减反增

自“营改增”后,许多企业的税负情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消费金融公司是以经营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为主,在自有资金有限的情况之下,同业借款以及股东存款是消费金融公司目前种主要的解决资金缺口的手段,但是融资贷款利息支出占总支出的五十个百分点,到了后期,随着发放贷款比例的增大,利息支出占公司总支出的比例业将会有所上升。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额中抵扣。消费金融类公司大部分支出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税负较“营改增”前有所增加。以下将对具体原因展开分析。

一、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的原因

(一)增值税税率过高直接导致了企业税负增加

“营改增”政策中规定,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建筑业从原本3%的营业税改为征11%的增值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业使用17%的增值税税率。与“营改增”前相比较,建筑业与有形动产租赁业的税率分别提升了8%和12%。企业税负增加现象之所以突出是因为这两个行业税率的提高跨度太大。

(二)企业中间投入比率过低,人工成本以及其他费用成本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

企业的成本分两大类,外购产品与服务成本和内部人力成本。然而,成本中只有少量的外购产品与服务成本,即企业的中间投入能够作为企业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大量的内部人力成本企业则要自行承担。对于这种情况,很多以人力生产为主的劳动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企业就会因为企业中间投入较少,进项税额大大小于销项税额,进而导致税负增加。

(三)固定资产更新速度较慢

许多企业在进行固有资产的更新之后,因固有资产的更新速度慢,因此在较长时间段内不用进行大规模置办。“营改增”实施以后因为无大额的进项税用来抵扣,导致企业的税负增加。这也是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原因。

(四)增值税发票的获取很困难

有相当多的企业反映,在实际实行的过程当中,因各种原因,或是数量原因,或是经营商个人原因等,无法开出专业发票,导致增值税抵扣发票的获得存在很大的难度。

(五)纳税时点仍存在不足

在纳税时间上,我国许多行业当前基本还是采用预收款的方法,税法中规定的纳税时间是预收款的当天,然而许多行业在生产经营以及提供劳务的时间跨度相对较长,阶段性投入与效益回收不同步,不均衡的原因,加上工程款拖欠现象的普遍存在等问题,这一纳税时点的规定会使得企业在发展不同时期纳税极不平衡。

在納税地点上,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企业注册所在地,但因企业经营的范围不断扩大,跨地区业务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若还采用这种方法就会导致增值税征收困难,甚至还可能导致逃税漏税。

二、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相对应的解决措施

(一)完善财政补贴政策

对于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眼下最重要是尽早健全财政补贴机制,给企业进行相应的补贴。目前,过渡性财政补贴政策在上海已经普遍展开,同时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这措施是促进企业税负公平、提升企业积极性的重要保障。此外,在以后的实际操作过程当中要做好手续办理简单化工作,将财政补贴政策贯彻落实到实处,保障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纳税人手中。

(二)拓宽企业增值税发票的获取渠道

对于增值税发票开具困难的问题,国家应该为普通发票制定系列相应税率,允许采取金额乘以税率数额的方式来进行增值税抵扣,或者是健全发票代开机制,让纳税人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的团体也能够及时给企业开具有抵扣专用发票。同时还要全面推行“电子发票”,因为电子发票可以确保将每一单交易都进行准确记录,同时也能提高管理、监督和缴纳等各个方面的工作效率,增值税抵扣制度的实施也能得到良好保障。

(三)适时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与结构,优化行业税负

想要通过“营改增”的实行来使得各行业之间的税负相对公平,那就要采用分档增值税税率。但是如果税率的档次分太多,会使税收征管的难度升高。因此,最好划分成三个档次,对一般纳税人设置三档税率。从增税值总体的减税方面来考虑,可以将目前实行的主体税率进行下调,而“营改增”当中新加的两档税率保持不变。最后,将试点税率明显较高的建筑业等企业进行合理下调。

(四)规范纳税时点

对于纳税时间问题,针对上文中所阐述的纳税时间在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阶段增值税抵扣不平衡的现象,这里建议把纳税的时间改换成工程款收讫当天,可以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对于纳税地点问题,这里建议采用代扣代缴机制,由代扣义务人来行使纳税预缴义务,与此同时,总机构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汇算清缴,进行多退少补。

三、小结

总而言之,对于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我们不能单纯地把企业税负变化作为“营改增”的成效评价标准,也不能因此就全面否定了“营改增”的未来发展前景。相关部门必须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及时地探求出解决该现象的合理措施,保证国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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