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制如何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2017-08-12周斌
◎周斌
绩效工资制如何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周斌
那么,实行绩效工资制如何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典型案例工作一个月得工资160元
不久前,“长春一应届女大学生工作了一个月,公司只开了160.25元工资”的报道,引发舆论关注。当事女大学生周静提供的与长春市麦莎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员工试用期合同》显示,试用期为2个月。
合同称,乙方周静在文案策划岗位工作,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绩效成绩核发乙方试用期工资,第一个月的基础工资为1750元,第二个月的基础工资为2000元。入职前,公司让周静按能力给自己底薪定一个数目。她提出2500元,公司同意了,然后试用期按照70%发工资,就是1750元。
过后不久,公司负责人突然找到周静,称她的工作干得不好。双方协商后,周静从公司离职。然而,在7月15日发工资时,她仅仅得到了160.25元的工资,这让她很气愤。公司负责人告诉她,工资是根据绩效算成绩的,“就是每个月会给我布置一些任务,如果完成好,计1分,没完成好就零点几分,要是没完成就是零分。”
其提供的工作绩效核算表显示,周静共接到文案及网络推广工作任务40个,共计完成24个,获得11分。公司的绩效工资核算方法是:工作绩效工资=工作绩效总得分/工作任务数量×基础工资-基础工资。所以,她的工作绩效工资就是11/40×1750-1750=-1268.75元,竟然出现了负数!周静底薪1750元,减去1268.75元,即为481.25元,再加上请病假、事假等,“这么扣来扣去,公司就只给我开了160.25元工资”。
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解读提供正常劳动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我国法律并没有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等概念。所谓绩效工资,是相对于基本工资即底薪而言的。根据有关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谓基本工资或底薪,通常理解为以上工资总额中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只要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就应当支付;所谓绩效工资,通常理解为以上工资总额中的奖金,是对于职工劳动贡献的额外的奖励。
同时,国家有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简单地讲,第一要保证出勤,第二要听从单位的工作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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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绩效工资可以为负数吗?不是说绝对不可以。比如说,当地同期最低工资为2300元。某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3000元,每月绩效完成30件,如果超出30件,每超出1件,支付绩效工资100元;如果未达到30件,每缺额1件,支付绩效工资-100元。
结果该职工当月完成29件,绩效工资为-100元,当月公司支付其工资为2900元。可以吗?只要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都约定清楚,没有问题。
但是假如员工当月只完成20件,绩效工资为-1000元,当月公司支付其工资为2000元。可以吗?不可以。只要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根据最低工资规定,至少要支付2300元。
据悉,前面案例中当时长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所以,不是说周静的绩效工资绝对不可以为负数,但只要周静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其月工资就不能低于1480元。即职工底薪可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但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当然,如果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比如说当月请过病事假,那么月工资就可能低于最低工资。但需注意,对于劳动者由于工作能力等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只要劳动者正常工作,其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在周静的试用期间,按照70%发放其工资,还应补足试用期工资的差额。
上海规定上海最低工资是“裸工资”
上海市23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职工净到手的钱,是实实在在的“裸工资”。
第一,2300元不包括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费。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列入工资总额,自然也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除此之外,是否还需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项目,则各地规定不一。
有的地方规定,最低工资不需要扣除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有的地方则规定,最低工资不需要扣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需要扣除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全国目前只有上海等少数地方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此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上海还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2300元不包括加班费。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第三,2300元不包括车贴饭贴房贴等。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低工资不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而上海明确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即相比原国家劳动部的规定,本市将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也剔除在最低工资以外。但其他补贴如通信费补贴、工龄津贴等,则可计入最低工资。
需注意,最低工资规定并未剔除每月发放的奖金,所以奖金可包含在最低工资中。但不管工资奖金的比例如何规定,职工每月实际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于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且每月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年底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不能再“分摊”在每月发放的最低工资里面。
第四,2300元不包括高温、中夜班津贴等。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上海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上海还规定:中班工作到22点以后下班的职工、津贴标准为2.20元。夜班工作到24点以后下班的职工、津贴标准为3.40元。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为4.40元,5点前上班的早班职工的早餐补助费为0.80元。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22点以后的,可发给2.20元;通宵值班不睡觉的,可发给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