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的语义及语境研究
2017-08-11陈江
陈江
法律文化的概念是从西方国家引进我国,在社会中成为法学界争论的重要焦点。其实,我国在古代就有关于法律文化的论述,只是“法律文化”的词语没有出现。当前的法学界,并没有对法律文化的概念和含义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也缺乏深入的研究和讨论。下文对法律文化的语义、语境及中国法律文化问题进行了简要的阐述。
一、法律文化的含义与语境
(一)法律文化的起源“法律文化”最早是在西方提出来的。美国学者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提到过一个词,即民情,这里的民情指的就是广泛意义上的法律文化。在西方国家中最早提出法律文化的是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文中指出了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文化就是指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法律体系在社会文化中的地位,就要靠这种价值和意义来决定。此外,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提出这点内容后,并没有间断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又获得了重要成就,奠定他在西方法律文化领域中的地位。
(二)法律文化几种理解法律文化在最初的核心含义是观念之法,也就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中,人们在法律的认知、价值和态度上的理解程度。这个概念的流传范围十分广泛,在学界中也逐渐形成了几种不同的理解意义。通过查阅国内外关于法律文化概念的相关资料,可以发现,对于法律观念的理解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法律是文化的组成部分,全部的法律都包含在文化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文化包含了一切法律现象,法律文化也就是法律现象。比如,英国的拜耳认为从广义上来说法律文化包含了全部的法律现象。在我国对于广义上的法律文化的理解也普遍流行。但是从实际意义上来说这种说法仅仅适用于描述开始社会中文化和法律的关系。但是在现代社会,法律和文化的区别逐渐扩大,并各成一体,如果还是按照过去的说法讲法律划分到文化的范围之内,就会给法律和其他现象的区分造成困难。所以说,这种理解方式虽然广泛,但是不利于我们区分法律与文化的具体关系。第二,法律文化就是法律意识。从狭义上来说,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的概念确实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差异还是明显存在的。首先,特定人群的法律心理也可以称之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也可以说成是社会成员个体的法律心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文化的范围十分广泛,包含群体的法律价值和整体的观念,法律意识不能与法律文化混为一谈。其次法律意识是一种隐性思维,从表面上是发现不了的,但是法律文化却具有独特的和明确的符号和形态,比如说在西方社会,婚礼一般在庄重的教堂举行、穆斯林妇女脸上的神秘面纱的代表含义以及印度的寡妇在烈火中殉葬等,这些都是法律文化的体现。
二、现代社会的法律文化及其中国问题
(一)现代社会的法律文化在传统社会的发展中,法律文化离不开文化的传承,到了现代社会,法律文化的发展逐渐偏离了文化的轨道,越来越多的偏向于法律制度的发展。法律文化的价值在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也有很大区别,在传统社会中,文化赋予法律文化价值,在现代社会,确是由法律制度来赋予法律价值。如果不是在文化基础上发展法律文化,就会对法律制度的整体性、内在力量造成影响。同样,法律文化的发展也不能受到法律制度的控制,那样,也不利于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的发展。因此,我们在发展和建设现代化文化时,要建立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之上,对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再这样的前提下建设现代文化,在这些基础上发展现代法律文化,处理好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关系。这样能为法律文化的建设扫清阻碍。
(二)中国法律文化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学界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就是法律文化概念,这不仅是由于法律文化具有特殊的理论和学术背景,同时也是由于其具有实践性而决定的。目前,我国的法治还存在几个矛盾,首先是本土法律与外来法律之间的矛盾;其次是法律文化之间的矛盾,当前,我国法律文化呈现出三种文化同时发展的势头,即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和前苏联引进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最后,是内行的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的矛盾。第一,是西方的法律文化和来自前苏联的法律文化之间的矛盾。一个是个人本位的思想导向,另一个是社会本位的思想导向。第二,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内部矛盾,就是大陆法律文化和英美法律文化,大陆法文化主要遵循整体主义、理想建构和立法机制等,英美法律文化偏向于个人主义、经验实证、司法机制和法律程序等方面。第三,就是上面所提到的多元化法律文化,与统一的法律制度之间矛盾。正是由于这些多元化的原因,造成了我国法治发展的种种问题,这些面临的问题亟待解决。
(三)中國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深化文化底盘建设”。我国现代法治进程中,文化底盘的作用十分重要,保障了法治的正常运行和健康的发展。在西方的很多国家中,存在着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发展偏离了文化的发展轨道,造成了很多不良影响,比如说法律的实证化,造成法律偏离了道德基础、法律脱离生活世界,造成了大众情感和信仰与法律脱节,而且法律目标过分追求功利化,最终导致法律失去了意义上的载体地位,沦为了强制性的规则。面对这些西方的经验和教训,我们要做到引以为鉴,避开这些误区。因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要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一般文化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在一般文化的基础上发展法律文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法律制度。这样一来,不仅能够保障法律价值的良性发展,也有利于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
其次,静态的法律制度只是存在抽象意义上的符号,在普通民众的观念上,与自己联系不多。但是在实际意义上,法律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制度运行的影响。法律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如果违背了初衷或者是目标,就难以取得最佳效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抹消法律制度的功能,破坏法律在公民中的形象。所以说,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就是示范的效果。现代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也离不开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奉公守法做表率。此外,在当前我国的社会上,法制运作的正常运行也离不开司法活动的保障。司法机构的形象也决定着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如果司法机关普遍是去了民众的信赖,那么法律文化的发展也会大打折扣。在美国,人们遇到矛盾和问题的时候,普遍会依赖司法机关来解决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在美国,法院等司法机关的社会认同感比较强。综上所述,加强司法公正的建设,能够促进法律文化的发展。
最后,加强在普法方面的宣传。一方面,要想广大民众理解好法律制度的各项知识和含义,加强普通民众对法律制度的理解,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就必须加强普法的宣传。当前,我国法律文化也是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部分,法律制度的普及,对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文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从另一方面来说,还要加快培养法律方面的人才,提升公民们知法、懂法和守法的程度,只有先做到知法懂法,才能在以后的生活中,做好用法和守法。
三、结语
自从我国开始引入“法律文化”后,这个新的概念为我国的法学扩大了领域,加深了人们对法律性质的了解,特别是在文革之后,对我国的法学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法律文化并不能只理解字面上的法律加文化的意思,法律文化也是有其特殊的固定意义的,如果不能理解这一点,法律文化的概念就无法深入人心,得到人们的认可。在我国,法治建设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律文化、法律制度以及法律体系,还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共同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健康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