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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究竟谁之过?

2017-08-10段家豪

作文周刊(高考版) 2017年26期
关键词:催债杀人案惨案

段家豪

于欢因不堪催债人的辱母行为而拔刀伤人,造成一死三伤,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这一判决引发了人们的思考:“辱母杀人案”究竟谁之过?

不可否认,在“辱母杀人案”中,于欢持刀刺伤四人并导致杜志浩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我们更应该思考,“辱母杀人案”究竟是怎样发生的?血案的背后,究竟有哪些我们不可忽视的问题?

当然,无论催债人的死与伤,都是因为其丧失人性的步步紧逼。然而,这本来是可以避免的,那些代表神圣的法律和天地正义的民警们,对于冲突双方没有进行仔细询问和规范的处置,只是警告双方不准动手,就离开现场去寻找报警人。无论公安机关的工作程序是怎样的,都无法掩盖他们没有职业敏感性、没有敬业精神的问题。他们不能规范地处置突发状况,导致了惨案的发生。我们不禁要问,他们的敬业精神哪里去了?他们的责任心哪里去了?

面对暴力事件,民警从何处来的想当然,认为自己警告过,双方就不会再起冲突?毫不夸张地说,民警的不敬业是惨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這些本应成为人民生命财产保护神的警察,没有担负其职业使命,实在不该!

再看看我们那些法官们,他们忽略了民警的过失和案件发生时于欢的行为动机,在量刑时死搬法律条文,俨然一副“铁面无私”的形象。他们似乎忘记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同时还要“以事实为依据”,更忘记了法律伸张正义、惩恶扬善的使命。

而检察院则从实际出发,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对于是否存在误判进行认真调查,因为他们知道这不只是关系到于欢个人的自由、家庭的幸福,更有公道人心和法律的公信力。试问,这样严谨公正如何不让人们称赞他们的职业道德。若公平正义、为民请命的担当与责任落到实处,自然不会有“辱母杀人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引起舆论哗然的现象。这件事透露的不只是对于欢个人生死的挂怀,更是社会对执法人员职业操守、责任与担当的要求。

无论身处何地,担当何职,谨记公正常在心,责任大于天。依法行事,履职敬业。于上,无愧于天;于下,无愧于地;于己,无愧于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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