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
2017-08-10高芳
■文/高芳
封面故事
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文/高芳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民众素质的提高,公众参与已成为我国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信息公开、民众知情与监督和项目建设的科学决策。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公众参与却常常是参与不足或参与过度两种极端情况,后者则突出地表现为公众被授予了一票否决权,引起公众与环保部门、政府和工程建设方的对立,引发邻避运动,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阻碍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必须相协同,这个过程中,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将既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又保护广大群众的环保福利。2014年5月,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尊重和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强调源头参与和全过程参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环境保护法》中首次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做出了专章规定。2015年9月起,环保部实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作为新《环境保护法》的重要配套细则。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保的基础和前提。若没有环境信息披露和信息发布机制的建立,若发布的信息不能确保公众周知,公众参与也就无法落实。《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环办厅〔2016〕59号)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拓展公开平台。2016年环保部启动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强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据《环境保护部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2016年环保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各类政府环境信息16432篇,总访问页面浏览量达7.1亿次,总访问人次达9.1千万次。另外,在信息公开形式上,环保部更新官网并运行APP客户端,开通12369微信举报平台,以更加便捷的方式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2016年11月,环保部开通微博、微信,微博阅读量达100万次。
如何使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如何使信息公开成为公众参与的有利支撑,需要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努力来推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制度性发展。首先,政府需要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其次,企业要严格把控环境污染排放准则,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发布平台,保证信息真实可靠;同时,公众要发挥积极的环保建设和监督作用,做到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